董事會決議未過,需開股東會嗎?

大富裝飾832320孫運峰


我認為是需要召開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審判專論】

在沒有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情況下,偽造簽名、偽造決議,不具備決議基本成立要件,侵害了其他股東或者董事的利益,是嚴重的程序違法,該類決議因欠缺成立的要件而不成立。


召開了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但沒有形成決議,而行為人偽造他人簽名形成決議的書面文件,該類所謂的公司決議因欠缺成立的形式要件而不成立。

此種情況下,虛構的決議不是公司股東或者董事意思表示的結果,僅反映了個別虛構者的內心意願,實際上是以個人意思代替公司意思,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在此情形下,並沒有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的存在,應認定為決議不成立。


我國《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103條第2款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多數決是決議存在的意思合意要件,通過決議必須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決議在表決時沒有達到法定或者章定多數決,則表明決議的意思表示沒有形成,未形成團體意思,相當於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決議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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