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充分把握證據規則,切實堅持疑罪從無

轉自:刑辯參考

2013年至2019年3月,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對5876名被告人宣告無罪,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再審改判刑事案件8568件,其中依法糾正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五週案”等重大冤錯案件49件,並依法予以國家賠償。隨著法治的不斷進步,“疑罪從無”理念呈現出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根據案件證據本身的不足,適用“疑罪從無”規定進行糾正。

“疑罪從無”是現代刑事審判制度的重要原則。每一件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都要有嚴格的證據支撐,並且要求證據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只要還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現有證據達不到證明標準,就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引入“排除合理懷疑”標準之後,標誌著“階層式”刑事證明標準的確立。在整個刑事證明標準體系中,證據確實的“質量”、證據充分的“數量”和排除合理懷疑的“心證”呈現遞進關係,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作為證據確實、充分的必要條件。合理的懷疑是指一個正常的理性人憑藉日常生活經驗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明智而審慎地產生懷疑,強調的是懷疑的合理性,單純的想象中的懷疑或者理論上的猜測並不能導致案件事實難以確定。法官是個經驗的職業。合理懷疑是法官依據法律規定和經驗法則進行自由心證的過程。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2016年10月,“兩高三部”發佈並實施《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重申定罪事實要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近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佈的《為人民謀幸福:新中國人權事業發展70年》白皮書披露,2013年至2019年3月,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對5876名被告人宣告無罪,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再審改判刑事案件8568件,其中依法糾正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五週案”等重大冤錯案件49件,並依法予以國家賠償。隨著法治的不斷進步,“疑罪從無”理念呈現出一個顯著特點,就是糾正冤假錯案由“真兇再現”“亡者歸來”型轉變為“證據不足”型,即糾錯的根據不再單純是“真兇再現”或者“亡者歸來”的法律事實,而是根據案件證據本身的不足,適用“疑罪從無”規定進行糾正。

堅持“疑罪從無”規則,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避免兩個誤區:一個是將“疑罪從無”等同於“放縱犯罪”,不敢或者不願堅持“疑罪從無”,當案件證據不足、不能形成有罪確信時,本應作出的無罪判決,因“疑罪從輕”,作出了留有餘地的判決,甚至“疑罪從掛”,把案件擱置起來放著不處理;另一個是錯誤適用“疑罪從無”規則就是隻要有疑點就不敢下判或宣告無罪。

司法實踐中,證據存疑的案件包括兩類:一類是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行為人實施犯罪,且缺乏證據補充收集的餘地,在窮盡了所有取證手段之後,仍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應不予認定或宣告無罪。另一類是在案證據有疑點,不足以證明行為人實施了犯罪,但是存在較大的取證空間,或只是對證據的審查判斷認識不一,存在分歧,如案件中個別定罪證據在收集方式、程序上存在瑕疵,經補正或者合理解釋後可以採用,或者即使不採用特定的瑕疵證據,其他證據亦足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在此情況下,不能一概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應最大限度地收集完善證據,同時也不能過於糾纏細枝末節,不能離開案件發生的時空條件、地域環境、特殊規律、社會現實,一味尋找證據的矛盾和瑕疵,將證據瑕疵放大為合理懷疑。案件事實具有廣泛性,其中有的事實、證據存在疑點,但並非任何事實存在疑問都可以被認定為疑罪,只有存疑的對象是影響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時,才能認定為是疑罪。因此面對個案要準確分析研判這些矛盾和瑕疵產生的原因及其對案件主要事實認定的影響,對證據有瑕疵,但不影響定罪的,要敢於擔當,果斷下判,努力在更高層次上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

要嚴格區分瑕疵證據與非法證據。對於非法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我國刑事證據法確立的是強制排除與酌定排除相結合的排非規則。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兩高三部”在《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規定:“對採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對於強制排除規則,其鋒芒主要指向刑訊逼供或採用暴力、威脅手段等非法取證現象。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的取證行為是否為非法,應否排除,屬酌定排除的範圍。如瑕疵證據只是證據形式要件不完備,並不屬於非法證據,不能直接予以排除。從規範意義上講,瑕疵證據可以被視為證據能力待定的證據,其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取決於瑕疵能否得到補正或者合理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第28條規定:“收集證據的程序、方式存在瑕疵,嚴重影響證據真實性,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有關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有瑕疵但不根本違法的取證行為所得的證據,或案件中一般的細枝末節問題和不影響定罪事實的疑點,不可輕率適用疑罪從無原則,避免放縱犯罪。

印證證明是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證據分析認定的主要方式,其要求認定案件事實至少有兩個以上的證據,其證明內容相互支持(具有同一指向),排除自身矛盾以及彼此間矛盾,由此而形成一個穩定可靠的證明結構。辦理案件時,我們首先要注重對單一證據,特別是關鍵證據的審查判斷;其次是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一般會出現兩種情形:其一,對單一證據、部分證據引發懷疑,但是綜合全案證據可得出確定結論的,不能簡單地認為是疑罪。由於受制於認知水平、技術能力的侷限性,並非每個案件都存在可供同一認定的客觀證據。一些案件雖然缺乏目擊證人證言等直接證據,也缺乏可供同一認定的客觀證據,但全案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明鏈條,得出結論是唯一的,足以排除合理懷疑地認定被告人就是犯罪行為人,也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其二,從單一證據、部分證據可以得出確定結論,但是綜合全案證據卻會引發合理懷疑。如被告人供述穩定,承認犯罪行為是其所為,但沒有其他在案證據對其供述予以支撐,不符合相互印證的原理,孤證不能定案。有的案件部分口供和物證、現場勘驗筆錄等相互印證,可以得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結論,但是綜合全案證據就會發現口供存在前後不一、時供時翻的情況,甚至據以定案的關鍵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引發合理懷疑,應當堅持疑罪從無。

“不枉不縱”是刑事訴訟所追求的理想狀態。只要法官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合理運用相應的證據規則,嚴格依法、依程序辦案,就是對程序法治精神的維護,即便可能因適用疑罪從無出現放縱犯罪的結果,也不能被認定為錯案而追究司法責任。因為疑罪之所以“從無”,是證據不足,這種無罪只是“準無罪”,行為人不一定確實無罪。我國刑事訴訟並不實行“一事不再理”原則,行為人因證據不足而得到無罪宣告後,如果取得了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有罪,仍然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刑事審判中,對證據不足,確實存在合理懷疑的,要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依法宣告無罪。因為一次錯誤的疑罪從有判決,其錯誤有兩個,一個是冤枉了無辜,另一個是放縱了有罪的人。而疑罪從無,其錯誤至多有一個,就是有可能放縱了壞人,但絕對沒有冤枉一個無辜的人。可能犯兩次錯誤與可能犯一次錯誤相比,兩害相權取其輕,我們選擇後者。但也要看到,一味強調證據沒有任何疑點,要還原客觀真實,而忽視法律真實,既不符合司法規律,也與我國懲罰犯罪不放縱、不傷及無辜、罪責刑相一致三者統一的刑事訴訟目的和任務相悖,不一定能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9年11月13日,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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