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內因小事吵四回打一架 致一人重傷三男子獲刑

湖南法院網訊 日前,君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在KTV內小口角引起的故意傷害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易甲、祖乙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被告人李丙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七天。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1日20時許,易甲、祖乙、李丙與朋友鄧丁、曹戊等人到KTV唱歌。期間,鄧丁與另一包廂的吳某發生口角,易甲等人將二人勸開。吳某回到包廂後心中不甘,拿出一個啤酒瓶仍欲打鄧丁,被制止後與鄧丁再次發生爭吵並互講狠話。曹戊等人將吳某拉走送回包廂,勸他都是熟人不要再生事。

其後,李丙與鄧丁在大廳休息時談論剛爭吵的事,見與吳某同一包廂的黃某在邊上聽,李丙就罵黃某,兩人爭吵起來,被曹戊等拉開勸走。

21時許,吳某、黃某、姚某等離開KTV,在大門口遇到萬某(另案處理),萬某聽說黃某“被欺負”,就打算帶其找李丙討個說法,吳某、黃某擔心惹事,阻攔萬某進入KTV,未果。萬某領著吳某、黃某、姚某等到包廂找到李丙。李丙罵吳某再三帶人來找麻煩,上前要打吳某。黃某攔著李丙,被李丙扯著衣服抵在包廂門口,姚某見狀便動手打了李丙幾拳,黃某、萬某則拉住李丙令其無法還手。與李丙同一包廂的易甲衝上去與姚某互毆。雙方被勸開後,萬某、黃某、吳某、姚某準備離開,走到電梯口等電梯時,李丙衝過來欲打姚某,被黃某攔住,兩人扭打在一起。易甲也衝過來與姚某扭打在一起。曹戊等人繼續勸架,又將雙方拉開。此時,祖乙過來,易甲指著姚某說:“就是他”,祖乙聽後對著姚某臉上打了一拳,易甲將姚某推倒在地後,和祖乙繼續對著姚某拳打腳踢。經鑑定,姚某左頂部硬膜外血腫致腦實質受壓,腦回移位,中線結構右偏,評定為重傷二級。

2018年1月23日,易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1月24日,祖乙、李丙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在君山區人民檢察院的主持下,易甲、祖乙、李丙以及同案人曹戊的家屬向被害人姚某賠償損失26萬元,雙方達成和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易甲、祖乙、李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共同犯罪中,易甲、祖乙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李丙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三人犯罪後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已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因此,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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