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投保3月後患癌,15萬重疾險拒賠!只因一個標點獲法院贊同

近幾年,越來越多的人會為自己和家人配置保險,其中最多的就是重疾險、醫療險等健康險。

一方面是怕自己患上重疾後無法承擔高昂的治療費用,另一方面是怕萬一出現什麼意外,家庭失去了經濟支柱,父母妻兒沒有依靠。

但,最令人擔心的還是買完保險,等到理賠的時候出了問題。

今天,管家和大家分享一則“女子投保3月後確診乳腺癌,15萬保險拒賠”的案例,來說說買保險時的注意事項,以及投保理賠的小技巧。

01 案例詳情

2017年3月,楊某(化名)在代理人朋友的介紹下給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保額為15萬元。4月,楊某參加單位組織體檢,查出右乳結節,BI-QADS3級。

5月,楊某根據醫生建議,住院治療。期間,醫院出具診斷:“1、乳腺腫物(右側):乳腺癌?乳腺纖維腺瘤?乳腺增生?”

女子投保3月後患癌,15萬重疾險拒賠!只因一個標點獲法院贊同

6月(等待期:投保90天后),醫院根據病理會診,出具診斷及建議,確定楊某患右側實性乳頭狀癌。

確診後,楊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保險公司卻認定此次事故屬於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等待期情形,拒絕賠付15萬保險金,退還保費。

楊某對此理賠決定表示不服,最終上訴至法院。經審理後,法院最終同意了楊某的訴求,要求保險公司支付15萬元的重疾保險金。

02 案例分析

等待期出險,也能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

聽起來,好像與合同中關於“等待期”的條款規定相駁。然而瞭解完案例經過,就會知道事實並非如此。

法院之所以支持楊某的述求,原因在於楊某首次發病並經醫院確診是在等待期後發生,所以與等待期條款不相沖突。

女子投保3月後患癌,15萬重疾險拒賠!只因一個標點獲法院贊同

法院認為,保險合同生效日期為2017年3月8日,等待期為合同生效日之日起的90日內。而在2017年5月26日,醫院對楊某乳腺腫物的診斷列明瞭三項,其中乳腺癌、乳腺纖維瘤,乳腺增生的診斷後面均附有“?”的標點符號,均非最終確診。

直至6月30日,楊某被醫院確診患有右側實性乳頭狀癌,此時已經是在合同生效之日起的90日後,屬於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限。

故保險公司理應按照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楊某15萬元重疾保險金。

03 管家提醒:做好告知,注意等待期設置

這個案例和大多數“等待期出險拒賠”相同,都是在於對保險合同中等待期條款的效力認證。

為什麼保險要設置等待期呢?是不是保險公司為了坑人呢?

實際上不是這樣的,保險合同設置等待期的目的,是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將發生保險事故,而馬上投保以獲得保險金的行為,即防止惡意騙保。

正如我們擔心保險公司騙錢一樣,保險公司也害怕被人坑錢,為了降低風險設置了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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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等待期內發生保險事故,是不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所以,即便等待期的設置是合理的,我們在選擇產品時,還是可以儘量選擇等待期條件較為寬鬆的

例如等待時長越短越好;等待期內看病住院,保險不報銷,等待期後出險能賠……

除了認真看合同條款之外,在投保時還有一步至關重要——健康告知。

說簡單也簡單,說難也難,但只要記住一點:“如實告知”,就能避免未來90%的理賠麻煩。

而且不必因為害怕無法承保而隱瞞告知,大部分情況下我們都是能以標準體承保的。即使身體有些小情況,保險公司也會考慮加費承保和除外承保這兩個選項,直接被拒保的情況還是比較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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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管家也教給大家兩個小技巧:

①沒提到的不用告知

如果發現在健康告知中,沒有提及自己的身體的小毛病或者疾病,可以直接選否。

②查不出的不用告知

很久以前小診所看的病,沒有留下看病記錄的疾病,這些保險公司同樣也是查不到,因此也可以選否。(如果是使用醫保卡購買相關藥物,建議告知保險公司)

當然,特別注意一下,日常體檢、或者使用醫保卡留下的醫療記錄,如果有不符合健康告知的情況,一定要告知保險公司,避免為了的理賠糾紛。

大家也不用因為擔心保險理賠問題,而對買保險這事產生恐懼。保險是規避家庭經濟風險最有效的手段,只有我們利用好這樣的利器,搞明白條款,同樣是為家庭經濟多做打算!

討論話題:你身邊有理賠失敗的經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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