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投保3月后患癌,15万重疾险拒赔!只因一个标点获法院赞同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人会为自己和家人配置保险,其中最多的就是重疾险、医疗险等健康险。

一方面是怕自己患上重疾后无法承担高昂的治疗费用,另一方面是怕万一出现什么意外,家庭失去了经济支柱,父母妻儿没有依靠。

但,最令人担心的还是买完保险,等到理赔的时候出了问题。

今天,管家和大家分享一则“女子投保3月后确诊乳腺癌,15万保险拒赔”的案例,来说说买保险时的注意事项,以及投保理赔的小技巧。

01 案例详情

2017年3月,杨某(化名)在代理人朋友的介绍下给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15万元。4月,杨某参加单位组织体检,查出右乳结节,BI-QADS3级。

5月,杨某根据医生建议,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出具诊断:“1、乳腺肿物(右侧):乳腺癌?乳腺纤维腺瘤?乳腺增生?”

女子投保3月后患癌,15万重疾险拒赔!只因一个标点获法院赞同

6月(等待期:投保90天后),医院根据病理会诊,出具诊断及建议,确定杨某患右侧实性乳头状癌。

确诊后,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保险公司却认定此次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等待期情形,拒绝赔付15万保险金,退还保费。

杨某对此理赔决定表示不服,最终上诉至法院。经审理后,法院最终同意了杨某的诉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5万元的重疾保险金。

02 案例分析

等待期出险,也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

听起来,好像与合同中关于“等待期”的条款规定相驳。然而了解完案例经过,就会知道事实并非如此。

法院之所以支持杨某的述求,原因在于杨某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是在等待期后发生,所以与等待期条款不相冲突。

女子投保3月后患癌,15万重疾险拒赔!只因一个标点获法院赞同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2017年3月8日,等待期为合同生效日之日起的90日内。而在2017年5月26日,医院对杨某乳腺肿物的诊断列明了三项,其中乳腺癌、乳腺纤维瘤,乳腺增生的诊断后面均附有“?”的标点符号,均非最终确诊。

直至6月30日,杨某被医院确诊患有右侧实性乳头状癌,此时已经是在合同生效之日起的90日后,属于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

故保险公司理应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杨某15万元重疾保险金。

03 管家提醒:做好告知,注意等待期设置

这个案例和大多数“等待期出险拒赔”相同,都是在于对保险合同中等待期条款的效力认证。

为什么保险要设置等待期呢?是不是保险公司为了坑人呢?

实际上不是这样的,保险合同设置等待期的目的,是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保险金的行为,即防止恶意骗保。

正如我们担心保险公司骗钱一样,保险公司也害怕被人坑钱,为了降低风险设置了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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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是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所以,即便等待期的设置是合理的,我们在选择产品时,还是可以尽量选择等待期条件较为宽松的

例如等待时长越短越好;等待期内看病住院,保险不报销,等待期后出险能赔……

除了认真看合同条款之外,在投保时还有一步至关重要——健康告知。

说简单也简单,说难也难,但只要记住一点:“如实告知”,就能避免未来90%的理赔麻烦。

而且不必因为害怕无法承保而隐瞒告知,大部分情况下我们都是能以标准体承保的。即使身体有些小情况,保险公司也会考虑加费承保和除外承保这两个选项,直接被拒保的情况还是比较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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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管家也教给大家两个小技巧:

①没提到的不用告知

如果发现在健康告知中,没有提及自己的身体的小毛病或者疾病,可以直接选否。

②查不出的不用告知

很久以前小诊所看的病,没有留下看病记录的疾病,这些保险公司同样也是查不到,因此也可以选否。(如果是使用医保卡购买相关药物,建议告知保险公司)

当然,特别注意一下,日常体检、或者使用医保卡留下的医疗记录,如果有不符合健康告知的情况,一定要告知保险公司,避免为了的理赔纠纷。

大家也不用因为担心保险理赔问题,而对买保险这事产生恐惧。保险是规避家庭经济风险最有效的手段,只有我们利用好这样的利器,搞明白条款,同样是为家庭经济多做打算!

讨论话题:你身边有理赔失败的经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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