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蠡縣公安局發佈消息,為進一步改善大氣環境,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保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保定市主城區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通知》(保政發〔2017〕30號)要求,蠡縣建成區(東至工業大街、西至永寧大街、南至定河路、北至平安路)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2019年蠡縣公安局共查處非法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政案件21起,行政拘留19人,罰款2人,其中非法燃放案件5起,行政拘留3人,罰款2人。收繳非法煙花爆竹1179箱。
根據保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集中整治非法燃放、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煙花爆竹專項行動實施方案》要求,蠡縣公安局決定在全縣範圍內組織開展集中整治非法燃放、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煙花爆竹專項行動,特通告如下:
蠡縣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通告
一、2017年11月13日,保定市人民政府正式修訂印發了《保定市主城區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保政發〔2017〕30號),本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蠡縣參照執行。
二、蠡縣建成區(東至工業大街、西至永寧大街、南至定河路、北至平安路)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三、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責令其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責令其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l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對舉報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經查證屬實予以表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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