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一地禁放烟花爆竹!禁放范围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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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蠡县公安局发布消息,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保政发〔2017〕30号)要求,蠡县建成区(东至工业大街、西至永宁大街、南至定河路、北至平安路)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2019年蠡县公安局共查处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政案件21起,行政拘留19人,罚款2人,其中非法燃放案件5起,行政拘留3人,罚款2人。收缴非法烟花爆竹1179箱。

保定一地禁放烟花爆竹!禁放范围来了

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整治非法燃放、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蠡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整治非法燃放、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特通告如下:

蠡县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一、2017年11月13日,保定市人民政府正式修订印发了《保定市主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保政发〔2017〕30号),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蠡县参照执行。

二、蠡县建成区(东至工业大街、西至永宁大街、南至定河路、北至平安路)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扬、奖励。

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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