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漏網之魚”

  想要逃避刑事處罰,卻難逃檢察官的一雙“法眼”。今年初春,滕州市檢察院在辦理劉某案時發現了漏犯顏某,遂監督公安機關立案。8月2日,顏某被滕州市法院以聚眾鬥毆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2018年12月10日,劉某被滕州市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移送滕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劉某是滿某涉黑案相關犯罪團伙的成員。而此時,滿某案正處於二審階段,尚未審理終結。

  承辦檢察官全面審查了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梳理清楚了滿某案涉黑團伙的組成及層級,對滿某案一審判決書中認定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及另案處理人員做了詳細瞭解。經過對比,發現了“漏網之魚”——顏某,當時公安機關並未對顏某立案偵查。

  為有效追訴漏犯,承辦檢察官反覆審查案卷材料,瞭解到顏某兩年前因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在這兩起犯罪中,顏某為了加入滿某的黑社會團伙,積極響應該組織骨幹分子劉某的號召,參與械鬥。經過審查證據,顏某還參加了劉某組織的另一起持械聚眾鬥毆犯罪,同案犯均已判刑,唯獨遺漏了顏某。為核實顏某是否被處理,檢察官調取了本院及法院、公安機關的相關資料,確定顏某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一起聚眾鬥毆的犯罪事實均沒有被立案。

  今年1月7日,該院監督公安機關立案,要求抓捕顏某。4月12日,該院以顏某涉嫌聚眾鬥毆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訴。

  據悉,滕州市檢察院利用捕訴一體辦案模式,對基層辦案中常出現的關聯性犯罪罪名進行全面分析,總結同類案件特點及可能出現的犯罪線索,制定類案審查工作表,為辦案人員提供類案審查思路和方向,幫助辦案人員進行發散式審查,從多個方面審查案件中隱藏的問題,提高法律監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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