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丨2名“漏網之魚” 被依法追訴

扫黑除恶丨2名“漏网之鱼” 被依法追诉

近日,恩施市檢察院對辦理的石大順等11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件中的2名“漏網之魚”依法進行追訴。

刑滿釋放不悔改

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據悉,2014年1月,石大順因罪獲刑,刑滿釋放後,註冊成立了“恩施市豪揭寄賣行”,該寄賣行的經營範圍為舊貨寄賣,但石大順以該寄賣行為依託,先後招募被告人石中燦、肖玉忠、黃遠陽、帥偉、楊長江、肖玉林、廖傳益、黃健、姚華灼、黃鶴從事違法高利放貸,聚斂錢財,逐漸形成以石大順為首的人數眾多、骨幹成員穩定、組織嚴密、層級分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團伙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用以維繫組織的生存、發展、壯大和支持違法犯罪活動。

2014年1月至2018年3月間,共實施尋釁滋事7起,強迫交易1起,故意傷害1起,非法拘禁1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破壞生產經營1起。其稱霸一方,欺壓群眾,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檢察機關嚴格審查

確保案件不縱不漏

恩施市檢察院在審查石大順涉黑組織犯罪過程中,嚴把案件事實、證據、定性關,對全案證據進行嚴格審查,經過認真審核證據後發現,該案還存在廖怡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楊長亮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入侵住宅罪。

為確保辦理案件不縱不漏,承辦檢察官積極與公安機關溝通協商,並向公安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廖怡、楊長亮二人予以追訴。

證據確實充分

被告人當庭認罪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廖怡、楊長亮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屬於一般成員,兩人受人指使,使用軟暴力、非法入侵他人住宅追討高利貸,嚴重影響他人生活和工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廖怡的刑事責任,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入侵住宅罪追究楊長亮的刑事責任。

一審經歷法庭調查、法庭辯論,2名被告人當庭認罪。此案法院將擇期宣判。

扫黑除恶丨2名“漏网之鱼” 被依法追诉

來源丨恩施市檢察院 李昱

審核丨段軍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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