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花园路这块地要被征收了

11月11日,莲都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依法作出丽阳街花园路交叉口东南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莲都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花园路这块地要被征收了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2019(第32号)

因丽阳街花园路交叉口东南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丽阳街花园路交叉口东南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莲政发〔2019〕2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丽阳街花园路交叉口东南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用地红线范围(详见丽阳街花园路交叉口东南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用地红线图),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岩泉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及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另行公告。签约期满后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由本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四、关于丽阳街花园路交叉口东南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莲都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iandu.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1日

莲都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花园路这块地要被征收了

根据用地红线图显示,丽阳街花园路交叉口东南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北至丽阳街,西至花园路,南靠城中花苑,东至万锦弄,西面是春风佳苑,南面是城中花苑,东面是万锦花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丽阳街花园路交叉口东南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丽阳街花园路交叉口东南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的需要,保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提升城市品味,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加快美丽丽水大花园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丽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决定实施丽阳街花园路交叉口东南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

二、征收范围

丽阳街花园路交叉口东南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红线范围(详见丽阳街花园路交叉口东南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用地红线图),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岩泉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

签约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五、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六、补偿安置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奖励标准按照《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批复》(丽政函〔2018〕33号)执行,具体如下:

被征收房屋法定用途为住宅或经改变用途认定后用途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款部分(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另增加30%的奖励。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或办公,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经改变用途认定后仍属工业生产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土地评估价之和30%的补贴(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二)产权调换

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地点为囿山路与古城路交叉东北侧商业用房。

(三)产权调换结算原则

商业用房按照“拆一还一”,不少于被征收建筑面积的原则。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分别评估结算房价,差价多还少补。

(四)交房时间

囿山路与古城路交叉东北侧商业用房为现房。

七、评估公司选择办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八、补偿面积的确定

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有合法产权来源依据的面积、相关部门认定的合法面积(包括房屋监测认定小组认定的建筑面积、执法部门处罚决定和有关部门同意确权并经执法部门处罚的建筑面积)来确定。

九、征收补助费和其他补偿费用

(一)过渡方式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装修补偿、附属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补偿费按照市政府2018年度标准和《关于公布丽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丽征收办〔2019〕1号)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1.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丽阳街花园路交叉口东南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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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搬迁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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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费每户每次不低于 2000元,共有产权(含继承、析产、分摊)按一户计付。工业企业对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

①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的5%予以一次性补助。

②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5%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上述商业用房是指临街底层店面房屋,征收时仍在营业的;房产证、土地证注明用途为商业用房的,按房产证面积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其商业用房面积。

4.装修补偿标准

丽水市区房屋征收装修补偿包干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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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附属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补偿标准

丽水市市区房屋附属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补偿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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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自行过渡奖、按时签约、房屋腾空奖励

(一)被征收人的签约时间、搬迁腾空日期另行公告。

(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奖,在相应的签约批次、搬迁腾空奖励如下:

1.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采取自行解决周转过渡(含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 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

2.按时签约腾空奖励、签约率奖励按《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签约腾空奖励办法》丽政办发〔2016〕88号文件执行。

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搬迁腾空奖励。

十一、选房机制

由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按照政府制定的分房办法分批次选房。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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