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拆遷:不得用排危的手段拆除被徵收房屋,達到推進徵收的目的

【摘要】x區政府是以排危的手段來達到拆除被徵收房屋以推進徵收項目的目的,x市x區x街道辦事處的排危行為實質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一個環節,應認定拆除行為系由x區政府委託實施,2019年3月26日法院判決確認被告x市x區人民政府拆除原告位於x市x區x三村12棟403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關鍵詞】徵收拆遷,行政訴訟,確認違法,危房拆除,排危檢測

徵收拆遷:不得用排危的手段拆除被徵收房屋,達到推進徵收的目的

徵收拆遷:依法合規

一.引言

徵收拆遷中,不得用排危的手段來達到拆除被徵收房屋推進徵收的目的。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尹某某與x市x區人民政府一審行政判決書(2019)X02行初37號”。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6月19日,x市x區x街道辦事處向x市房屋安全管理辦公室提交《關於申請對x三村12、17棟房屋進行排危檢測的報告》,申請對x三村12、17棟房屋進行排危和房屋安全檢測。2017年11月13日,x土木建築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受x市x區x街道辦事處的委託,作出《x市x區x三村12棟G-D-4-12房屋危險性等級檢測評定報告》,該報告結論為x市x區x三村12棟G-D-4-12號房屋危險性等級為D級。

(二)2017年11月27日,x市房屋安全管理辦公室向x市x區x街道辦事處作出x房危拆告字[2017]第022號《危房拆除告知書》,告知該辦所轄的位於x區x三村12棟的房屋存在下列問題:房屋主要承重構件建築材料老化、破損嚴重,承載能力嚴重不足,圍護結構嚴重破損,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建議對該房屋進行拆除。2017年12月25日,x市x區x街道辦事處組織對原告所居住的12棟房屋實施了拆除。另查明原告位於x市x區x三村12棟的房屋正處於國有土地徵收過程中。

三.裁判結果

(一)本案中,原告的被徵收房屋被拆除,應首先推定系由x區政府實施的拆除行為。誠然,如不涉及徵收,系單獨的排危行為,x市x區x街道辦事處作出排危行為,依法是相應責任的承擔主體。

(二)但本案中,如前所述,x區政府是以排危的手段來達到拆除被徵收房屋以推進徵收項目的目的,x市x區x街道辦事處的排危行為實質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一個環節。在此種情況下,即使x區政府稱拆除行為系x市x區x街道辦事處所為,且x市x區x街道辦事處能夠獨立對外承擔法律責任,亦應認定拆除行為系由x區政府委託實施,故x區政府仍應為被告。

(三)被告x區政府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為明顯不當,屬於應當撤銷的行政行為。2019年3月26日法院判決確認被告x市x區人民政府拆除原告位於x市x區x三村12棟403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四.討論

(一)原告訴求:雖然被告提供的證據是不同單位出具的書面材料,但從照片上看有x區政府的人參與了排危行為,可以說明這些人是x區政府組織的,x市x區x街道辦事處和x市房屋安全管理辦公室均是x區政府的下屬單位,此次拆除是x區政府組織下屬多部門的聯合行動,x區政府應對此次拆除負法律責任。

(二)答辯意見:答辯人不是本案訴訟的適格被告,答辯人沒有實施行政排危行為,也從來沒有出具排危文件和手續,也沒有實施行政拆除行為。2017年6月19日x市x區x街道辦事處向x市房屋安全管理辦公室提交了排危報告,x市房屋安全管理辦公室下發《危房拆除告知書》,x土木建築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出具HD16-03-03-392號《土木建築工程檢測報告》,故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三)法院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本質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行政權實施徵收並給予公平補償的過程。徵收中,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是給予補償後拆除房屋的法定責任主體。故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的被徵收房屋拆除,宜首先推定系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實施或由其委託實施,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為被告,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市、縣級人民政府未承擔徵收組織實施工作。此種認定是依法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的必然要求,有助於解決拆除無人擔責或推卸責任的亂象。

【參考資料】1.徵收拆遷:不得以拆除違章建築的名義,實施土地徵收的行政行為。2.徵收拆遷:拆除養殖場的處罰權應歸環保部門而並不屬於街道辦事處。3.徵收拆遷:祖宅被直接認定屬於廢墟,以消除安全隱患的名義被拆除。4.法院可適用地方政府規章對行政協議未約定事項依法“填漏補缺”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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