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放棄治療”後索賠40萬!醫院:我們的醫生沒錯,為什麼要賠?

“家屬簽字‘放棄搶救’,事後卻翻臉索賠40萬”?是醫生消極搶救,還是家屬惡意索賠?

1、 “不進行現場搶救,轉至當地人民醫院”?

“120嗎?快來一個車吧,老人快不行了,地址是……”

凌晨,某市急救中心接到了患者家屬王某的求救電話。隨後,急救中心迅速調撥一輛120救護車前往王某所提供的地址。

當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後,患者(76歲)已經失去了意識

通過問詢,家屬提供了患者的簡要病史:常年臥床,患有高血壓、冠心病,一年前曾有過腦出血;近幾天出現咳嗽咳痰,曾給予口服某藥物未見好轉,半小時前出現輕微呼吸困難,意識喪失等情況。

通過體格檢查,急救人員發現患者BP、PR、HR 均為0,雙側瞳孔散大;意識喪失,對光反射消失;呼吸運動消失、呼吸音消失,心音消失;查心電圖,圖譜呈直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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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人員認為患者心跳已經停止,但仍然按照家屬的要求將其轉至當地人民醫院。

在轉移過程中,急救人員按照相關規定,要求患者家屬簽署了《知情同意書》

救護車到達人民醫院後,接診醫生判定患者已死亡,除了應家屬的要求為患者吸痰外,未進行任何搶救處理。

2、事後翻臉,索賠40萬

雖然患者家屬在之前簽署了帶有“放棄搶救”字樣的《知情同意書》,但在患者宣告死亡後,急救中心和醫院卻被家屬一紙訴狀告上法院,受到4 大指控:

其一:患者發生咳嗽,有輕微呼吸困難,經電話求助,急救中心嚴重違反院前急救相關規定,延遲到達患者家中;

其二:到達患者家中後進行了心電圖檢查,在患者明顯有心跳波形的情況下,不積極進行任何急救,只進行轉診治療;

其三:在前往人民醫院途中也未進行任何治療;
其四:人民醫院在患者到達後也僅對患者進行吸痰,輕信急救中心言辭,未進行心電等常規檢查措施,也未進行任何搶救措施,直接宣告患者死亡。

基於以上幾點,患者家屬向急救中心和人民醫院提出各項索賠,合計403677元。

3、證據存在疏漏,急救中心被判擔責50%

面對患者家屬的訴訟,急救中心提供了相關證據,如急救車接令、出發、到達現場的時間節點,醫護人員手寫的“家屬拒絕搶救”字樣且署名處有家屬簽字《知情同意書》等。

但最終,急救中心敗訴了!

為什麼?主要是因為急救中心提供的證據存在一定的疏漏:

首先,急救中心提供的時間節點與患者家屬根據通話記錄提供的時間節點存在一定的差異。

這主要是因為急救中心120指揮調度系統是通過GPS授時設備來自動獲取 GPS 時間信息,救護車上安裝的車載信息終端也採用 GPS 授時,而此係統時間與北京時間存在一定的時間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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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急救中心提供的時間節點來看,救護車從接令到到達現場,用了11分鐘的時間,而家屬根據通話時間,則認定救護車至少花了24分鐘才到達現場。

由此,家屬認為急救人員延遲到達患者家中。

其次,急救中心醫護人員並未在現場簽訂《知情同意書》,而是在救護車開往醫院的途中補籤的。

此外,雖然《知情同意書》中有家屬簽字,但“放棄搶救”字樣是急救員手寫,相關選項也只是打“√”確認,並不能證明放棄搶救就是家屬的真實意圖。

再加上家屬一口咬定簽署同意書時並不知情,而急救中心也沒有提供更多的證據。

基於這幾點,法院最終做出了“通話記錄時間與病案記錄時間不符,急救中心應承擔不利後果”、“知情同意書不足以認定家屬拒絕治療”的判決,認定急救中心擔責50%,並賠償原告1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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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家屬對人民醫院“未採取任何搶救措施,直接宣告患者死亡”的指控,由於患者到達醫院時已經死亡,因此法院判定人民醫院對患者的死亡不承擔責任。

4、急救中心:我們的醫生沒錯,為什麼要賠錢?

對於這樣的判決,急救中心表示不服,並給出以下解釋:

首先,事發當天0:37接到電話,0:38下達指令,0:39急救車出發,0:50到達現場,

此時患者呼吸心跳已停止,家屬要求將患者送人民醫院太平間,後急救人員與人民醫院進行了交接,全部過程沒有過錯。

注:救護車到達目的地附近後,由於樓號排列無序,又事發凌晨,無人問路,也沒有家屬下樓來接車,急救車在患者住處附近徘徊了一陣後,方找到確切的位置,這一點可根據急救車的 GPS 軌跡證明。

其次,法院應該確定的待證事實是:自患者家屬撥打急救電話並經急救系統確認後,到零點 53 分做完心電圖這段時間,急救系統對於患者的病情是否構成延誤,

而不應單純以我方無法證實院前急救各個時間點的真實性為由,判令我方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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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法院不應該以我方無法證明家屬拒絕救治為由,判令我方承擔責任。

我方認可《知情同意書》是在救護車到達人民醫院門口附近時簽署的,搶救病人是第一位的,這種做法符合《病歷書寫規範》關於“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 6 小時內據實補記”的要求,且補記的事項是急救車到達患者家中的事實。

患者家屬否認其簽署了拒絕現場救治,那其簽署的又是什麼呢?

5、專家提醒:告知與簽字同步,有備才能無患

針對此事,相關法律專家張永泉律師認為:此案判決急救中心承擔50%的責任有點畸高,在沒有進行鑑定的情形下進行這樣的判決是十分“大膽”的。(患方稱進行醫療過錯鑑定應當先認定急救醫生的執業資質,否則不認可鑑定,所以本案並未進行醫療過錯鑑定。)

根據判決書描述,法院認可了急救心電圖的真實性,即急救人員到達後患者已沒有心電反應,病歷記載無生命體徵,雙側瞳孔散大,可以判斷患者已臨床死亡。

否則如患者家屬所說,對一個僅“呼吸困難”的患者,現場急救人員不採取任何措施,就讓家屬寫放棄治療,與常理不符,無法達成心證。

而根據電話通話記錄與記錄不符,就判斷急救延遲也略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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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此案也給所有的醫務人員做了2點警示:

1、當在為患者,特別是有生命危險的患者進行急診、急救時,一定要準確的做好各項記錄,如時間(先後順序)、內容和治療措施等,同時還要在規定時間內及時更新、完善病例,一旦發生糾紛,這些都將是最有利的證據;

2、《知情同意書》的簽訂,醫務人員一定要做到“告知與簽字”同步,對於高危手術、放棄治療、創傷性治療、術中變更等情況,若條件允許,最好註明時間。

雖然書寫病歷和告知是一件十分麻煩的事情,但其在糾紛中的重要作用決定了我們絕不能抱著“能省則省”的態度來對待,而應該把它當成一種必要的“消防設施”,有備才能無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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