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要求開標會現場法定代表人必須到場合理嗎?

逆鱗


是這樣的, 根據招標相關文件的要求。有的招標文件中要求到場的是法人,有的是建造師,也有法人建造師都必須到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四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不過,今年10月起實施的87號令強調了“投標人參加開標是其權利而非其義務”這一觀點。其第四十條明確,“開標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投標人參加”;第四十二條第三款進一步明確,“投標人未參加開標的,視同認可開標結果”。據此可知,是否參加開標儀式是投標人的權利,投標人有權參加,也有權不參加;若不參加的,視同認可開標結果。這是因為開標活動本身高度公開,開標現場有錄音錄像設備,已經能夠保證開標活動的公平、公正,並沒有非要投標人法定代表人當場親自故決策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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