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賣了一年,簽了合約沒過戶,現在不想賣了能要回來嗎?


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等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作為合同當事人就應當受到合同及法律的約束,履行合同的約定義務。所以,不管是從誠實信用原則考慮,還是《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作為當事人都不應當隨意違約,違背誠信。出賣人因為房價上漲等原因而惡意毀約,拒不履行合同,這是一種不誠信,不道德行為。

目前合同正在履行過程中,賣方不想賣,這個屬於違約行為。但是,你違約並不代表能夠必然實現你的目的。

根據《合同法》等規定,出賣人違約而拒不履行合同義務,作為買受人可以提取訴訟。買受人提起訴訟則有相應的選擇權,可以主張解除合同,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賠償。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要求賣房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

所以,並不是你違約,合同就能解除,房產就能要回去。若符合條件,賣方同樣可以主張繼續履行合同。另外,買受人在主張解除合同的違約賠償中,現在是可以主張因為無法購買房屋而相應的差價賠償,這個賠償金額也是相對較大。


葉律師


我感覺人得講信譽不能出爾反爾,我舉個例子發生在我身上的,我有個生意我有事著急轉了三萬我一個同行生意還不如我他轉了三十六萬我也後悔過沒法我還能再找人家去多要點錢嗎?人就這樣錢雖然重要但是做人不能言而無信,我吃過很多虧也上過很多當但是信譽在我這沒丟過,我現在是沒過好我相信我自己在有生之年慢慢會好起來的。


玉魂霍元甲


我現在就遇到這種情況,交了全款,房子住了兩年半,就是拖著不過戶,恨不得……,現在訴訟中,法院打電話不接,送達文件也不簽收,還在一個院住天天躲著不見面,當誤不起時間啊……希望法律能儘快解決,這種人太可恨了


趙趙0011


你這是不誠信的行為,我之前就遇到和你一樣的情況,我下18萬定金,房子漲40萬左右,受賣方認為賠我雙倍定金還是賺的,但我訟訴法院要履行合同,法院一審二審終審都支持了,賣方還是不幹,我申請強制執行,最終房子是我的,賣方在請律師和支付協行費等多支出十幾萬,當然我也多付出時間和精力,因我懂法,錢倒是沒有損失什麼


Wjc497408


賣了反悔,能要回來,

但是,你要負責任:

一、賠付買房人雙倍定金,已收到的房款如數退還,不及時退還的還要賠付一定比例滯納金;

二、如果對方起訴至法院,要求賠付總房款的?%違約金,你敗訴概率很大哦,

三、人活一世,信守承諾,房子賣了可以再買,但你就失信於人,往後誰還敢和您打交道做生意,更何況還有合同呢!

分享一個真實案例:

2015年6月,我一個客戶對我非常信任,讓我幫他買了一套北京三環內二居,80多㎡,總價500萬左右,房有抵押200多萬,合同手續我們都給弄齊全了,定金給了40萬,約定16年5月底前過戶,中間業主因急用錢要了第二筆定金,跟客戶溝通,給了50萬,時間很快到了16年2月底,業主因房價上漲不太想賣了,沒有明說,我們從種種跡象能看出來他不願意再配合辦剩餘手續,把我們和客戶瞎得不輕,然後我們給他分析了違約可能會帶來的後果,最後放棄違約,配合辦理過戶手續,順利過戶,

為什麼本來想違約,溝通後又不違約了呢?

因為16年房子漲了100萬,心裡頭可能癢癢了,可他沒想明白,他拿了90萬定金,如果違約後房子能賣600萬出點頭,違約金要賠180萬或者更多,他自個做生意,這算數一算,就明白了,最後放棄了這個念頭……


海在海里浪


這個問題其實說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簽了合同,但還沒有過戶的情況。這種情況下,賣家不願意繼續履行合同是非常典型的違約行為。對於這種不誠信的交易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譴責。

一些賣家一看到房子漲價了,認為既然房子還沒有過戶,那麼就還在自己手中,大不了就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違約條款給付買家違約金就可以了。只要房價的漲幅高於違約金的數額,自己就還是有的賺的。

我們在民法中,平等自願原則是帝王條款。法律的本意是儘可能的維護交易的合法進行。對於賣家的這種要求,自然是違約行為,對於違約行為的處罰就不僅僅是支付違約金這麼簡單。如果在打官司的時候,買家堅決要求履行合同,不收賣家的違約金,法院多半也會支持買家的請求。

在看到的一些案例中,即使最後房子真的沒有成交,而買家重新買了其他房子,買家要求賣家支付重新購買房屋而多支付的價款也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奉勸賣家仔細的想一想,以免偷雞不成倒蝕一把米。


律師獨角獸


房子賣了已經一年,因為沒有過戶就想毀約,是沒有誠信的表現。

在合同簽訂後,房主違約不願售房情況下,沒有違約的買房人擁有選擇的權利,可以選擇解除合同拿違約金,也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如果買房人願意解除合同,法院一般也會判決合同解除,房主賠償買房人違約金。如果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額低於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房屋價格上漲部分金額也是購房人的實際損失),那麼守約方還可向違約方主張賠償其損失。

一般情況下,如果買房人執意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法院會做出對買房人有利的判決,要求房主配合履行合同。除非出現客觀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比如買房人屬於限購對象,無法過戶等。

法院判決後房主不配合執行過戶,執行法官可以攜帶法律文書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強制過戶。

現在社會講究契約精神,倡導誠實守信,違背誠信要付出不小的代價。建議還是履行合同約定配合過戶。



上林院


雖然未過戶,但如果雙方已經簽訂買賣合同,則雙方受合同約束。如果想要回房屋,可以跟對方協商解除買賣合同,否則需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房屋,在未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時,對方有權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物權法》 【登記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京悅所周娜)

<strong>


京悅說法


非常痛恨你這種沒有一點契約精神的賴人!你想要回來也可以,雙倍賠償違約金及近一年房子升值的部分!合同簽了,就因為沒有過戶,你就想賴?按你這種邏輯,即便是過戶了你是不是也會想辦法要回來?!不可理喻!


國際莊搬磚工


我就是碰到你這種不講信用的賣家 房子賣我一直不過戶 到現在九年了想把房子要回去又不想賠違約金 天底下有那麼好的事情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