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氣!撫順男子購買綠地劍橋小區車位7年未交付 狀告開發商勝訴

男子花8萬元錢購買了新建小區一處地下停車位,售賣人員承諾車位在住房入住時即可交付使用,可時間一晃過去7年,車位仍未交付。

男子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最終勝訴。

事情是這樣的:

2011年6月17日,撫順男子蔡先生購買了綠地劍橋一期一間商品房。

2012年1月11日,蔡先生支付給撫順綠地置業有限公司8萬元現金,購買了住宅小區地下車庫一個車位。

蔡先生稱,當時售賣人員承諾車位在住房入住時即可交付使用。

2012年10月31日蔡先生入住房屋,但時至今日開發商也未將車位交付蔡先生使用。

一氣之下,蔡先生作為原告將撫順綠地置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訴求是解除與被告撫順綠地置業有限公司的車位買賣合同;被告返還其8萬元及按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解氣!撫順男子購買綠地劍橋小區車位7年未交付 狀告開發商勝訴

網絡圖片

日前,撫順市望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起民事案件,法院認為原告支付給被告8萬元現金,購買了住宅小區地下車庫某號車位,雙方形成有效的車位買賣合同關係。

但原、被告雙方未能形成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法律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本案中,按照交易習慣原告入住房屋後,被告就應當交付車位。

時隔七年被告也未能履行義務,致使原告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原告訴請解除與被告的車位買賣合同,在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時即已經通知對方,雙方的車位買賣合同已經解除,法院予以確認。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據此,被告應當返還原告的8萬元購房款並賠償不當得利的利息損失。

因被告是開發經營企業,其動用的銀行資金均是按貸款利率計算,原告的利息損失也應當按貸款利率計算。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四)款、第九十六條 、第九十七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蔡先生與被告撫順綠地置業有限公司車位買賣合同

二、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被告撫順綠地置業有限公司返還原告蔡先生8萬元購房款及利息(利息從2012年1月1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47元,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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