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宮國會攻與防:彈劾美國總統,成功率為零

● 特約撰稿 陶短房 / 文

幾乎每屆美國聯邦國會開幕,都會有人發起針對聯邦官員的彈劾案,包括針對總統的彈劾,但立案者寥寥,成功者更少。

迄今被聯邦議員發起過彈劾動議的總統共有8位:約翰·泰勒、詹姆斯·布坎南、安德魯·約翰遜、尼克松、克林頓、小布什、奧巴馬,以及現任總統特朗普。

也就是說包括特朗普在內,最近連續4任美國總統都遭到過聯邦議員的彈劾動議威脅,而此前尼克松更是在任期內被反覆動議彈劾多次。這些彈劾動議中,真正走到“國會調查”步驟的只有4宗:1868年針對約翰遜、1974年針對尼克松、1998年針對克林頓,以及這一次針對特朗普的彈劾調查。

彈劾總統,成功率為零

針對布坎南的彈劾動議,雖然沒有進入彈劾程序,但也有其意義。

1860年初,民主黨籍總統布坎南片面袒護南方蓄奴州,共和黨籍眾議員科沃德在眾院發起對總統的彈劾動議。由於當時針對“如何彈劾總統”的規則解讀並不清晰,科沃德惟恐直接彈劾其“包庇蓄奴州”會因“不構成足以彈劾之犯罪”被駁回,轉而彈劾布坎南“貪腐、濫用權力、在總統大選中賄賂選民和議員”。

1860年3月5日,眾院就是否彈劾布坎南舉行投票,結果以115票對45票通過“分兩步走”的折衷決議,即同意“開始”彈劾案程序,但先成立了一個由5名議員組成的調查委員會。

原本共和黨人認為,只有區區四五名成員、且共和黨人佔多數的科沃德委員會,至少能通過“國會調查,向參院遞交彈劾案”的第一步程序,不料委員會閉門討論到1860年6月,最後得出了“被控醜聞和彈劾無直接關係”的結論,布坎南彈劾案不了了之。

此後眾院汲取教訓,將“國會調查”放在眾院表決之前而非之後。如果照這個修改版程序,布坎南彈劾案至少可以順利提交參院表決。

真正被認為首次進入彈劾程序的是針對總統約翰遜的彈劾案。約翰遜原是副總統,林肯遭到刺殺後轉正。他上任後,引發國會不滿的,同樣是南北方衝突。共和黨裡激進派掌握了國會,希望對南北戰爭中脫離聯邦的南方各州進行嚴厲責罰。而民主黨人總統約翰遜則反對用激進手段解決南方問題。

約翰遜與國會之間的衝突愈演愈烈,甚至總統在內閣官員的任免上,國會都要阻撓。最終國會激進派認為,必須要把總統趕下臺。國會眾議院裡的激進派對約翰遜提出十一項罪名,包括總統未經國會同意撤銷內閣官員職務、批評國會有損國會榮譽等,還有一些捕風捉影的罪名,如酗酒打人。

但最後,在所有罪名的投票中,54個投票表決的參議員,35人投下贊同票,差一票未到三分之二。據記載,當時很多反對彈劾的議員,都受到巨大壓力。不管走到哪裡,都有人要求他們投贊成票。但最後,這些議員頂住壓力,約翰遜也逃過了彈劾。

有美國媒體認為,這不僅是美國第一次進入正常程序的總統彈劾案,而且是美國政治史上一個重要轉折點:約翰遜如果真的遭到彈劾,那就意味著,總統必須得到國會的認可才能夠工作。約翰遜的勝利,等於鞏固了總統的權威。

尼克松彈劾案始於1973年的“水門事件”。1973年10月30日,眾院司法委員會開始進行“委員會調查”,以便認定彈劾是否具有充足理由。第一次委員會投票結果為21:17,結果對尼克松不利,且不少國會共和黨人倒戈。在之後針對調查報告進行的表決中,更是出現絕大多數共和黨議員倒戈的情況。

最終,以民主黨籍眾議員布魯克斯(Jack Brooks)為首的7人小組(3名共和黨籍、4名民主黨籍眾議員)提出了彈劾尼克松的5項指控。

在之後1974年眾議院的表決中,其中三項指控獲得通過。

眾議院通過後,彈劾案要進入參議院階段。參眾兩院共和黨領袖都覺得,這位共和黨的總統凶多吉少。鑑於此,尼克松會晤副總統福特表示願意辭職。隨後,他公開辭職,而接任總統的福特則赦免了尼克松的罪責。

儘管彈劾案至此已毫無意義,但眾院仍對長達528頁的司法委員會最終報告進行表決,結果是412票贊成,3票反對,這次投票實際上證實了共和黨議員此前對尼克松的警告預言——如果訴諸彈劾表決,他勢必成為首個被彈劾成功的美國總統。

白宮國會攻與防:彈劾美國總統,成功率為零

1974年8月9日,尼克松在電視上宣佈辭職,人們在街道上跳舞慶祝(東方ic圖)

第三次彈劾距離今天並不遙遠:1998年12月19日,因與萊溫斯基性醜聞東窗事發,克林頓被專門委員會提交對聯邦大陪審團說謊、妨礙司法公正、提供偽證、濫用總統權力四項彈劾。在眾院表決中,前兩項彈劾以接近票數勉強通過,後兩項未能通過。隨即,在眾議院獲得通過的兩項彈劾案被提交參院表決,分別以45票對55票、50票對50票的表決結果,未能達到三分之二的彈劾通過多數,克林頓躲過彈劾,有驚無險地任滿了自己的第二個任期。

回看這幾次針對美國總統的彈劾案,嚴重程度各不相同,但結果都未能最終通過彈劾。簡單說,自美國建國以來,總統彈劾案的彈劾成功率,至今仍然是零。

彈劾總統,為何這麼難?

說到彈劾美國總統之難,首先要談及“彈劾”在美國的法律依據,以及法定程序。

美國法律規定,彈劾的範疇為聯邦和州兩級官員,包括選舉官員、任命官員和所有在兩級政府機構內任職的“文職人員”——也就是說,軍人是不能被彈劾的。

不過豁免彈劾的軍人,僅限於現役的、在美國聯邦機構任職的軍官,而警察、法官等非現役軍人的“制服官員”仍然可以被彈劾。事實上,聯邦一級成功被彈劾官員中,佔比最高的就是法官,而州一級有兩位數警官被成功彈劾。

無論彈劾美國總統還是州議會議員,其法律依據都是一模一樣的。

美國聯邦憲法規定,眾議院是提出彈劾案的唯一法定機關;參院是擁有審核彈劾案、並對彈劾對象作出最終裁決的唯一法定機關。同時,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美國聯邦總統在遭彈劾期間,無權對犯罪者行使豁免權;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只有“被眾院認定犯有叛國罪、賄賂罪或/和其它重罪/輕罪”者方可被彈劾。

最後一條對彈劾構成極大制約。照字面解釋,總統只有被司法定為犯有刑事罪,才能遭彈劾,而總統在任職期間又享有司法豁免權,意味著不會被定罪,也無法被彈劾。

針對此,美國首任財長、著名司法專家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撰寫了第一部針對憲法相關原則的解釋性著作《聯邦紀律》(Federalist),其中第65條就“適用彈劾的罪行”作出解讀,稱只要“公職人員犯有因濫用公權力、或足以導致某些公眾信任被破壞的行為”,且這些行為“具有政治性,並能立即對社會本身構成傷害”,就可以成為被彈劾的對象。

此後美國參眾兩院又陸續推出《傑斐遜手冊》(Jefferson's Manual,1801年時任參院議長傑斐遜為規範參院行為而制訂的系列準則之一)、《眾院規範》(A Guide to the Rules, Precedents and Procedures of the House,由參院議員為眾院議員編寫的行為規範守則,每屆眾院開幕都會重新制訂)、《彈劾總統的憲法依據》(Constitutional Grounds for Presidential Impeachment,是專門應對尼克松彈劾案而制訂,此後多次被修改、補充,目前版本系2015年10月最後修訂的)。

按照上述補充、解釋和規範守則,對一名政府官員的彈劾必須滿足以下三項條件:當事人不當超越或濫用職權;當事人從事過與所擔任公職職能、宗旨不符的行為;當事人為不正當目的或個人利益濫用職務所賦予的公權力。

即便解決了這個問題,通過門檻仍然很高。

針對被彈劾者的“國會調查”要提交眾院表決,必須針對彈劾案形成簡單多數,方能將彈劾案提交給參院進行裁決。

提交到參議院的彈劾案將由美國首席聯邦大法官(彈劾總統)或副總統兼參院議長(彈劾其它聯邦高官)主持,只有贏得2/3多數票同意,方能完成對被彈劾者的彈劾。

整體梳理流程後就會發現,參議院裁定彈劾成立所需條件太苛刻,要求2/3多數贊成方能通過,而參議院僅100個席位(每個州兩席),通常沒有一個黨能獲得2/3的議席多數,除非爭取到足夠的另一黨派議員。在黨派分明的大多數情況下,希望有足夠議員倒戈,近乎天方夜譚——一旦出現這種特例,則必然是類似“水門事件”這樣的驚天醜聞。這種情況下,總統多半會如尼克松一樣主動請辭,以免被弄到參院表決上出醜,想“堂堂正正”通過彈劾罷免總統,自然也就更難了。

而且,彈劾總統牽扯到方方面面利益和各種考量,反對黨及其議員也會反覆考慮、平衡,以免彈劾不成反倒激起選民、尤其搖擺選民的逆反心理,或促使對方支持者同仇敵愾,反倒影響本黨下次選舉的選情。

正因如此,被議員提交彈劾動議的美國總統中,真正進入彈劾程序的迄今不過半數。如此看來,要想彈劾特朗普,真是談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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