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運輸服務中,有關快遞保價賠償的注意事項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不斷髮展,網購已成為人們的主要消費方式,而一年一度的“雙十一狂歡購物節”也就是最好例證。但是隨著網購的風靡,由此導致的法律問題也不斷增多,比如,消費者通過網購購買到較為貴重的物品,寄件人在辦理運輸保價後,由快遞公司託運貨物的過程中,因託運公司的不當行為導致貴重物品受損,此時寄件人向快遞公司主張按照運輸保價賠償能否得到支持?本文試通過以下內容,為大家解答相關疑惑。

快遞運輸服務中,有關快遞保價賠償的注意事項

一、案情簡介

案例一】2019年1月7日,原告某珠寶商行在被告某物流公司分公司處辦理玉雕牛託運手續,保價金額3000元。後在被告運輸過程中,玉雕牛兩隻牛角被摔斷,導致客戶拒收,玉雕牛被客戶退回原告處。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賠償事宜,被告一直未予以賠償,遂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原告貨物損失3000元;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認為,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玉雕牛牛角發生斷裂,難以完全修復,因前期雕刻牛的造型已經出來,且加工易產生裂紋,也無法變化成其他造型玉雕,對其價值造成嚴重影響,故不宜認定為部分損失,被告應按保價金額全額賠償。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貨物損失3000元。

案例二】2014年7月5日,原告韋某委託被告某物流公司運送電烤箱一臺及雜物一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託運單,運單載明:收貨聯繫人為陳某,保價聲明價值為1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運輸費和包裝費等費用共計453元,被告工作人員將電烤箱帶回被告公司用加裝木架和木箱的方式進行包裝。當被告將貨物運送至目的地,收貨人陳某簽收貨物時,電烤箱外包裝完好,收貨人未開箱驗貨,但收貨人在收貨後第二日拆開外包裝後發現電烤箱損壞,認為被告在運輸過程導致電烤箱損壞,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價金額10,000元。

庭審中,被告辯稱其與原告之間不存在運輸合同關係,涉案單號的貨物收貨人為陳某,承運公司為上海精準某物流公司分公司。上海精準某物流公司分公司繫上海精準某物流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上海精準某物流公司與某物流公司均為獨立法人,因此某物流公司並非本案適格被告,且該案涉貨物由收貨人陳某正常簽收,原告主張貨物破損,並未舉證證明貨物破損系由承運人的過錯導致,要求承運人承擔責任沒有依據。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於2014年7月5日簽訂的託運單,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於被告提出的原、被告之間不存在運輸合同關係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對於涉案電烤箱到達目的地時外包裝完好,收貨人在收貨時未與被告工作人員確認電烤箱是否受損,原告提供的照片僅能證明該電烤箱在收貨後的玻璃破碎狀態,無法證明該電烤箱在收貨時已經損壞。據此,原告主張的10,000元的保價賠償金額,法院未予支持。

快遞運輸服務中,有關快遞保價賠償的注意事項

二、疑惑

1、什麼是快遞保價?主張賠償快遞保價所依據的規定?

2、寄件人如何才能更好的實現保價費的賠付?

3、如果快遞貨物受損或者丟失,快遞保價應該以什麼標準賠付?

三、問題解惑

(一)關於快遞保價,主要是指快遞公司在承運較貴重物品,如電子產品等一種額外加收費用的郵遞業務,在承運過程中一旦快遞公司由於自身原因而導致承運貨物毀損或者丟失,快遞公司將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償的一種業務方式。快遞保價的常見類型主要有:等值保價、不足值保價、超值保價。等值保價是指快遞保價金額與承運貨物的實際價值相符;不足值保價是指快遞保價金額小於承運物品的實際價值;超值保價是指快遞保價金額大於承運物品的實際價值。

關於主張賠償保價所依據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

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第二十七條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壞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郵政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
以上就為寄件人主張快遞保價賠償時所依據的相關規定。

根據上述我國關於快遞保價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大家可以明確,對於應當需要保價的貨物,快遞公司應當具有提示義務,同時快遞公司也可以就承運貨物是否需要辦理保價,以及貨物一旦出現毀損,快遞公司應當如何賠付,以及賠付的標準等問題都應向快遞寄件人進行明示。如果快遞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一旦發生毀損,對於已保價的貨物,寄件人如果能夠證明貨物受損的原因是由於快遞公司導致的,對於寄件人所主張的快遞保費賠償,就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公司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而對未保價的貨物,應當依照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快遞運輸服務中,有關快遞保價賠償的注意事項

(二)關於如何才能更好的使寄件人實現保費的賠付:第一、確定適格的賠償主體;作為快遞貨物的寄件人訴請人民法院判令快遞公司賠付其貨物運輸保價,就必須對快遞公司主體進行明確,因為快遞公司作為貨物運輸合同關係的一方,寄件人只有與快遞公司存在明確的運輸合同法律關係,才可以向快遞公司主張相應的權利。如果一旦將快遞公司主體確定錯誤,人民法院可能會基於快遞寄件人與快遞公司不存在有效的運輸合同關係,駁回快遞寄件人關於貨物運輸保價賠償的訴訟主張,同時還可能增加快遞寄件人的訴訟成本。以案例二為例,被告某物流公司辯稱,某物流公司並非本案適格被告,雖然在該案中法院最終未支持快遞公司的答辯主張,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為其他快遞寄件人主張保價賠償敲響了警鐘。因此,快遞寄件人要想有效的實現向快遞公司主張賠付相應的運輸保價,就必須明確自己與哪個快遞公司建立運輸合同關係,以此確定適格的賠償主體。第二、舉證證明貨物毀損是由快遞公司導致的;作為快遞貨物的寄件人,向快遞承運人主張快遞保價的賠付,就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證明收貨人在正常簽收貨物時,發現貨物出現毀損或者丟失,並且該貨物的毀損或者丟失原因是由於快遞公司不當行為而導致的,同時也就該損毀或者滅失情況應當被現場的快遞工作人員予以確認。作為快遞公司也應當提供從接受快遞到運輸快遞過程中的全流程證據,如果全流程證據無法證明其已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或者快遞公司拒不提供運輸全過程的相關信息,法院在裁判時應當作出對快遞公司不利的解釋。另外,快遞寄件人還應當舉證其已向快遞公司購買運輸保價,並已就保價賠償標準與快遞工作人達成一致。而這裡寄件人所提供的證據材料可以是所拍照片、微信截圖、快遞單等相關材料。在案例二中,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主要原因在於收貨人在收貨時未與快遞公司工作人員確認電烤箱是否受損,同時原告提供的照片也僅能證明該電烤箱在收貨後的玻璃破碎狀態,無法證明該電烤箱在收貨時已經損壞,其主張未被法院支持。在這個過程中,原告作為快遞寄件人並未證實快遞貨物的毀損是由快遞公司造成的,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快遞公司只有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快遞寄件人並未予以證實,因此快遞寄件人的主張未被法院支持也是情理之中。

第三、舉證證明快遞貨物的損失程度;因為貨物損失程度的大小,能夠影響保價的賠付。一般來講,如果快遞寄件人主張快遞公司在運輸貨物途中致使貨物發生丟失或完全毀損,並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此時快遞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的保價金額進行完全賠付。如果快遞寄件人主張承運貨物由於快遞公司的緣故導致貨物完全受損,但是不能舉證證明貨物受到全損,而僅僅證明存在部分損失,這可能導致寄件人所購買的運輸保價無法得到全額賠付。結合案例一的內容,法院認為玉雕牛牛角發生斷裂,難以完全修復,其價值造成嚴重影響,不宜認定為部分損失的情況下,才按照保價金額全額進行賠償。言下之意,如果玉雕牛牛角只是發生部分損失,那麼就可能不會對其保價金額進行全額賠償。

快遞運輸服務中,有關快遞保價賠償的注意事項

(三)如果快遞貨物受損或者丟失,對於快遞保價的賠付標準應當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考慮:第一、對於已經保價的貨物,應當按照快遞公司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賠償標準進行確定,按照這種方式進行賠償也符合目前我國關於保價賠償的相關規定。而對於未保價的快遞,常常會發生快遞公司以無法證明快遞貨物價值為由,拒絕或者減輕向寄件人賠償,因這種情況而產生的爭議,人民法院在裁判時主要有兩種路徑:一種裁判路徑認為,快遞寄件人與快遞公司存在快遞服務合同關係,在適用《民法總則》的同時,參照《合同法》中關於運輸合同的規定。另一種裁判思路認為,快遞公司與寄件人之間存在郵政服務關係,應當適用《郵政法》第47的規定,快遞公司的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快遞資費的三倍。針對以上兩種裁判路徑,中國人民大學葉林教授在《未保價快遞丟失毀損的全額賠償責任》一文中認為,快遞寄件丟失或毀損引起的民事糾紛,應適用合同法,因快遞公司的不當行為致使快遞丟失或者損毀的,應當按照快遞貨物的實際價格向寄件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為這種裁判思路的選擇也與《快遞暫行條例》第27條規定的內容相符。而對於選擇適用《郵政法》第47條的裁判路徑,葉林教授認為,雖然《郵政法》第四十七條明文規定郵政公司“按照不高於郵資三倍的數額進行損害賠償”,但是《郵政法》第四十五條同時也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因此,無論寄件人是否對快遞保價,快遞公司都應當全額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對於未保價的快遞,是否賠償也要看快遞公司是否對保價賠償的限賠條款盡到合理的提示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該條款無效。如果快遞公司未盡到快遞保價賠償的提示義務,將導致快遞毀損後的相關限賠條款無效,寄件人依然可以要求快遞公司賠償貨物滅損的實際價值。如果發生快遞公司的快遞人員在寄件人寄件時通過口頭告知寄件人相關的保價條款,此時鑑於快遞行業本身的特性,該限賠條款對寄件人依然有效。但是快遞公司一旦出現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致使所承運的貨物丟失,快遞公司應當全額賠償寄件人的損失。筆者認為,從最大限度維護客戶安全保障權的角度出發,對於未保價的快遞貨物,如果因快遞公司的不當行為導致快遞貨物受損或者滅失,法院在裁判時應當從快遞服務合同為基礎,讓快遞公司全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這種做法符合目前我國現存關於快遞保價的相關規定,同時也可以有效避免快遞公司以寄件人未對快遞貨物購買保價為由,主張免除其違約或者侵權責任的情形出現。除此之外,如果寄件人未對所寄貨物進行保價,一旦因快遞公司的不當行為導致快遞毀損或者滅失,寄件人在向快遞公司主張全額賠償時,寄件人需向快遞公司提供快遞貨物的價值說明;因為快遞公司自身不具備鑑定承運貨物價值的能力,需要由寄件人向快遞公司工作人員予以明確,此時需要寄件人能夠誠實守信,如實按照快遞貨物的實際價值向快遞公司主張權利,如果出現寄件人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向快遞公司漫天要價,對於寄件人的賠付主張,快遞公司可能會以快遞貨物價值無法證明為由,不予向寄件人進行賠付,同時也將會對法院的裁判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第二、如果一旦出現快遞超值保價的情形,此時快遞貨物的保價賠償標準應以郵寄貨物發生毀損時的實際價格為準。因為快遞保價服務業務的主要目的在於彌補寄件人的實際損失,因此寄件人不應通過該服務進行牟利。如果允許對超值保價部分進行賠償,讓寄件人在享受快遞服務的同時在快遞服務中牟利,可能不利於快遞服務行業的發展,也會損害快遞企業的合法利益。另外,快遞行業中的運輸超值保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超值保險相類似,快遞行業中的超值保價賠償可以借鑑《保險法》中超值保險的賠償標準。在《保險法》中,如果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超過的部分應當無效。因此,在快遞服務行業中,當快遞寄件人與快遞公司約定的保價賠償金額超過快遞貨物實際本身的價值,對於保價的超值部分,快遞公司應不予賠償,這種賠償標準符合當下公平正義的立法理念,同時也不會對快遞寄件人的合法權益產生損害。

四、律師提醒

律師提醒各位,在“雙十一狂歡購物節”期間,為了更好的服務於廣大消費者,作為快遞寄件人在選擇快遞公司時,應當儘量選擇信譽好、口碑好、服務好、經營規範、證照齊全的快遞公司。在向快遞公司郵寄貨物時,應當將相關的郵寄信息填寫清楚、正確,對於重要物品或易損壞物品,應當儘量選擇保價併購買等額保價,明確違約責任,以此來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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