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外嫁女”無分田資格?法律不答應

農村“外嫁女”無分田資格?法律不答應

據澎湃新聞報道,“外嫁女”曾麗頻2015年從江西省宜春市萬載縣株潭鎮後槎村嫁到別村,婚後戶籍一直未遷出。在2018年的新一輪耕地調整中,孃家村委會以“不符合傳統分地傳統、習俗”為由,未分配給曾麗頻耕地。

曾麗頻陸續到村、鎮反映無果後,將村委會起訴至法院,宜春中院和宜春袁州區法院均以該案“不屬於行政訴訟”為由駁回了其請求。曾麗頻表示,還將繼續走法定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

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此前確實曾規定,承包方農轉非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不得收回調整。不過,2018年該法修訂時,這一規定被刪除。這就意味著,哪怕村民舉家遷入城市也不能收回其土地。

像曾麗頻這樣的“外嫁女”雖然外嫁,但戶口還在村裡,當然有資格分配土地。而且2018年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也規定,在承包期內婦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處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戶口遷到丈夫住處並獲得承包地後,離婚或者喪偶的情況,居住地也不得收回該婦女承包地。

根據相關報道,曾麗頻在宜春市一直是租住,沒有房產,仍然是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從法理上來說,當地村委員應該給其分配土地。

儘管,目前法學界對於村裡分地的糾紛,是屬於村民自治,還是應該納入民事或行政訴訟範疇,尚存在爭議,但當地村民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否決了曾麗頻的土地分配權,難逃法律審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那麼,既然《婦女權益保護法》與《農村土地承包法》都對外嫁女的土地權益做了支持的表述,那即便當地是以村民自治的名義處理此事,也顯然違背了上位法的規定。

在相關法律支持下,外嫁女土地維權勝訴案件在全國為數不少。廣西南寧一女村民在村中曾經享有0.29畝承包地的經營權,婚後戶籍未變的情況下,村裡以其已經是“外嫁女”要求收回其土地承包權。該村民不服起訴至法院。最終法院支持了“外嫁女”擁有土地分配的資格。

2012年海南文昌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外嫁女”慧慧享有土地分配資格,但是僅可享有40%的份額。最終,海南省中院變更為全額享有集體分配收益。

在這些判例中,法院就沒有在行政、民事上糾結太多,也沒有在“村民自治”這裡繞進“清官難判家務事”的彎。

雖然我國農村土地分配確實有其歷史原因和現實複雜性,“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之類的觀念,某種程度上也塑造著基層組織對外嫁女土地權益的認知,但法律早就規定土地權益男女同權,這一剛性原則不容打折。

每位外嫁女的土地權益背後都站著法律,這不容基層社會治理者的自作主張,所謂的村規民約也難以對其構成消解。嚴格依法保障外嫁女的土地權益,理應成為各地基層治理者的基本原則。因為,保障外嫁女的土地權益,也是保障她們的人權。

□雷舒雅(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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