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

本報訊 國務院國資委近日印發《中央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在“改機制”相關環節操作要點的激勵約束機制部分,文件規定,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應按照證監會和國資委有關規定規範實施股權激勵,建立健全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核心骨幹人才創新創業的積極性。股權激勵對象要聚焦核心骨幹人才隊伍,結合企業高質量發展需要、行業競爭特點、關鍵崗位職責、績效考核評價等因素綜合確定。

股權激勵方式一般為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等方式,也可以探索試行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激勵方式。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創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權益數量佔公司股本總額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上市公司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授予的權益數量一般在公司總股本的3%以內,公司重大戰略轉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適當放寬至總股本的5%以內。股權激勵對象實際獲得的收益不再設置調控上限。

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制定股權激勵計劃,在股東大會審議之前,國有控股股東按照公司治理和股權關係,經中央企業審核同意,並報國資委批准。除主營業務整體上市公司外,國資委不再審核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分期實施方案,上市公司依據股權激勵計劃制定的分期實施方案,國有控股股東應當在董事會審議決定前,報中央企業審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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