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逃逸+頂包 一起交通事故背後“真假”

10月30日深夜,一輛轎車在德州經開區東風路先是撞向護欄後又撞傷行人,隨即駕駛員駕車逃逸。事故處理民警當晚控制嫌疑車輛,並連夜對當事人突擊審問,才揪出了因酒駕肇事逃逸,找人“頂包”的女司機。

當晚21時50分許,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在經濟技術開發區東風路減河橋,一輛轎車在撞倒中央護欄後與一輛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後轎車駛離現場。接警後,事故處理大隊立即指派開發區中隊及交通犯罪偵查打擊隊值班警組趕赴現場進行處置。

案發現場只有被撞得歪曲的護欄和一地碎片,肇事車輛已“消失”。辦案民警在現場找到了電動自行車駕駛員王某並向其詢問了事故發生的經過。“當時我正沿東風路由西向東行駛,突然看到對向車道一輛車撞到路中間的護欄後擦出了火花,緊接著衝我撞了過來,在撞倒我的電動車後又撞了兩節護欄,然後就向西走了。”王某說,萬幸的是他及時躲開了衝撞,只是輕微受傷。

瞭解情況後,現場勘查民警迅速制定出調查方案,由一組辦案民警負責現場勘查及防護工作,另一組民警負責沿肇事車輛逃逸路線進行追蹤排查,隨即民警進入了緊張的工作狀態。很快,民警在京臺高速公路高架橋下成功控制這輛“趴窩”的嫌疑車。

當時,韓某(女)與李某(男)正在現場“等候”,經對事故車輛比對勘驗,民警確定魯N牌轎車就是肇事車輛。起初,面對民警詢問,韓某始終堅稱自己是駕駛員,並向民警講述了事故發生經過。隨著對其連夜突擊詢問,韓某語無倫次且情緒緊張,引起了民警的懷疑。與此同時,一組民警通過調取該車事故發生前的卡口監控,發現韓某並不是肇事車輛駕駛員,通過講明利害,韓某在鐵證面前向民警坦白了事情發生的原委。

原來,當晚該車駕駛員是陳某(女),事發後她在駕車離開現場後將車開到京臺高速高架橋下便無法行駛,於是打電話將韓某與李某叫到現場。電話中,陳某告訴韓某與李某自己酒後開車後發生了交通事故。到達現場後,三人經過商議,陳某讓韓某“頂包”,並詳細向韓某告知了事故發生經過,以便矇混過關。而後,陳某離開現場。辦案民警通過韓某提供的聯繫方式也未能聯繫到陳某。

次日,陳某在韓某的帶領下來到事故處理大隊,對自己酒後駕駛肇事逃逸的行為供認不諱。辦案民警立即對其進行詢問,製作詢問筆錄,完善案件證據材料。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 孫良玉 通訊員 姜振廣

【警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公安交警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是根本,駕駛車輛上路行駛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發生交通事故後要勇於承擔自己的責任,切不可因一時的僥倖心理妄圖逃避責任,這樣換來的將是法律更加嚴厲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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