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規劃區內違法建築強制拆除應遵循法定程序

城鎮規劃區內違法建築強制拆除應遵循法定程序

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行政機關作出任何行政行為,均應按照相應的法定程序進行,即使行政相對人違法在先,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為也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條的規定,行政強制的實施應當適當,該法第四章對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應當遵循的法定程序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築應當嚴格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強制拆除的對象是違法建築本身,但組成建築物的建築材料及建築內的物品,則屬於當事人的合法財產。當事人因違法建築所負的法律責任,不應當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財產。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均未對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實施程序作出明確規定,但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章關於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關於行政賠償案件中因被告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時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精神,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必須科學、適中,不得以野蠻方式實施強制拆除。對於建築物內的物品,行政機關應當採用公證、見證等方式,進行清點造冊、製作現場筆錄、妥善保管並及時移交。如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造成當事人合法財產損失的,則該強制拆除行為應予確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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