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心!安置房住了許多年,至今都拿不到房產證

在回遷安置的過程中,只有開發商辦下來了大產權證,每戶拆遷戶的產權證才有可能隨後辦理。從全國各地的情況看,安置房拿不到房產證,通常有兩種情形:

在組織拆遷期間出於種種原因急著上馬,遺留了規劃等方面的問題,手續不全,導致後期房產證取得困難;另一種情形是一些三線以下城市的拆遷安置房開發商規模小資金不足,出現資金鍊斷裂等問題後開發商、建設單位都發生更換,由此帶來一系列連鎖問題,導致房產證遲遲不能辦理甚至多年不能交房。

鬧心!安置房住了許多年,至今都拿不到房產證

安置房雖然是國家的補償房,但總的來說與一般的商品房並沒有太大的法律上的實質差別,出現拿不到房本或遲遲無法收房入住的情況,拆遷戶如果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相對方是開發商。

開發商往往會對延期辦理房本的多種多樣的解釋,但通常都辯解這不是開發商自身的原因造成,屬於不可抗力,因此為由拒絕承擔延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除非開發商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情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不會免除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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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拆遷戶可在律師的幫助下進行調查,瞭解開發商是否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辦理了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以及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等,如果手續不全,原因何在。

原因如果和政府相關,在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的同時,可向政府尋求解決方式。如果其中確實存在政府的相關責任,也能找到可以起訴的案由,則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提起行政訴訟。

除了拿不到房本、無法收房入住這些問題,安置房的質量問題也屢見報端,受到普遍關注。發生了這類問題,如果無法與開發商通過協商等途徑解決問題,可直接對開發商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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