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出女方有艾滋病,医生没有向男方告知,导致男方感染,能不能告医院?

LoftyHer0


告肯定可以告,但可以明确告诉你法院不会支持,也不会胜诉。反倒是医生如果向未感染艾滋病的男配偶透露实情,被患有艾滋病的女方告上法庭的话,不仅工作会丢,还有可能要赔偿费用。

别觉得我在说笑,因为这事情,在我们医务界发生过,只不过另一方还没有感染,偶然得知这个事实。为什么未感染一方告医生没用,而感染一方告医生向他人透露实情,就会有严重后果,这是因为下面这条法律。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等。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婚检之时,一般男方双方并没有领证,也就意味着在法律上,两人什么关系都不是,所以婚检医生无权向未感染一方透露实情(艾滋病人的隐私权),只需要向感染一方交待,后期再把信息上报省疾控中心。

事实上,很多婚检医生在拿到报告后,也并不是完全无动于衷(有朋友从事这方面工作),他们会根据情况,说一些有暗示的言论,或做一些有暗示行为,如果男方不明白,他们也就无能为力。

这样的法律,是为了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权而设定的,但是不是真的有好的作用,我个人也并不认可,至少在婚检这块不认可。但法律如今摆在那里,任何一个人做到婚检医生的位置,都不会透露,除非拼着丢工作,赔钱的后果,相信也没有几个人能做到。

所以,各位在找对象的时候,还是多擦亮眼睛吧!


王医生谈精神病


我和我老婆认识四五年了,我们2017年8月份领的结婚证,当时也有去医院体检,体检结束后医生什么也没说,当年12月份举办的酒席,2018年春节怀孕了,怀孕体检检查出来艾滋病,当时我懵了,随后我在医院也做了抽血检查,结果没出来的那几天我心里紧张的很厉害,结果出来后是阴,也就是没有被传染,心里的一块石头落地了和她一起回她老家四川,到了本地的疾控中心才知道,原来她有这个病九年了,当时心里真的很气!可是怀的双胞胎,当时又不知道怎么选择,随后在四川又做了一次抽血检查,结果还是阴,医生说你们在一起四五年没被传染,基本上排除了! 接下来又是对孩子的选择,还有对她的选择,是离她而去,还是留下来!孩子是留还是打掉,纠结了好久,担心孩子出生后被感染了,我就作孽了!咨询了很多医生,又在网上看了很多案件

对艾滋母婴阻断技术有了大概的了解,成功率百分之九十多,最后决定留下俩个孩子,医院里医生了解后,当听到我说当初想打掉孩子的时候,医生问我为什么,我说怕作孽,医生说,现在科学发达了。9月12日,怀了七个半月的俩个宝宝出生了,出生三斤,及时做了阻断治疗,奶粉喂养,四十多天的时候做了第一次抽血检查,结果是阴,当时心里真的五味俱全,没人理解我当时的心里感受,三个月孩子又做了第二次抽血检查,结果还是阴,医生说,第一次阴排除了百分之六十,第二次阴,排除了百分之八十,马上六个月了,过几天去做第三次检查, 下来我和我老婆的关系真的回不到以前了,现在几乎不和她做爱了,只是为了孩子,在维持着没有爱的婚姻!


公益志愿者x


兴趣使然,专门查了下这个案例,过程中男方心太大。婚检完,女方被告知疑似艾滋病,然后女方跑回娘家待了20天,在男方一再询问下,女方告知了自己的检查结果。因为医生说,最快一周,最迟一个月出结果。然后一个月后没出结果,他们俩就以为没事了,于是就愉快的发生了性关系。3个月后,医院这边出了确诊报告,说确定是艾滋病,然而已经太迟了...他认为这个确诊报告来得太迟医院应该担责。疑似艾滋,确诊报告都没下来就敢搞,真的是心大!


喦凬厸


作为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我来说下,医院不能告诉其配偶,除非当事人同意主动告知,否则医院或者疾控中心透露给起配偶就是违法行为,因感染者故意隐瞒造成配偶感染的,其行为是感染者违法造成的故意传播性病罪,于医院没有任何关系,这件事上医院是没有任何责任的,不要拿配偶的健康权知情权来说事,造成配偶感染的是其伴侣不是医院,所以要明确主体!


遇见28370597


绝大多数人都是不懂装懂,自以为很正义,义正言辞的说瞎话!估计自己心里也没有个底! 给你们标准答案:婚检女方有HIV,医生只对女病人负责,所以只会告诉女方,至于女方是否主动向男方坦白,这是她自己的事!医生没有义务告诉男方!要说非得让男方有所警觉,那也只能很隐晦的告知,有些问题,至于什么问题,希望你们夫妻双方回家开诚布公! 欢迎爱钻牛角尖的来逼逼叨!


眼镜小虎牙


婚检女方有艾滋,医生没有向男方告知,导致男方感染。男方的身体受到了伤害,责任不在医院,而在女方。

首先,从法律层面,医生的做法合法。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我国2006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法规42条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医疗机构应将感染的情况告知本人,本人行为能力受限的,告知其监护人。(注:行为能力受限,指的是儿童及精神病患者,儿童监护人是其父母,精神病人监护人是其配偶、父母、子女等。)



条例39条还规定,未经本人及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公开艾滋病感染者的病历信息。



所以,婚检女方查出艾滋,医生应当告诉而且只能告诉女方。如果医生告诉男方,医生就违法了!女方可以告医生泄露了其私隐!

从法律上,医生的做法合法,但是从情理上,似乎不太合乎情理。那么,不考虑法律因素,假设医生把女方感染艾滋的情况告知男方,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呢?

可以想象,男方大概率是要与女方分手!而且,可能导致女方感染艾滋的信息被传播。女方不但要受到疾病的伤害,还要承受更大的精神伤害!这样做也并非合适做法。

更好的方式是,医生告诉女方,女方主动与男方分手(分手理由女方可以笼统说身患重病,如果男方还不愿放弃,再交代自己是传染病)。如果最终双方不分手,要结婚了,女方必须将感染艾滋的情况告诉男方,防止男方感染。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感染艾滋者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将感染情况及时告知有性关系者!

但是,如果女方执意不顾道德、不顾法律,不将自己患病的情况告诉男友,男方的身体健康又如何来保障呢?

在现有法规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做事必须合法的前提下,笔者的建议是,医疗机构提醒男方:女方健康状况不方便提供,请您务必向女方问清,考虑清楚后再作结婚决定!如果这么说,男方还被感染艾滋,只能说双方是真爱!


王成大夫


医生做得没错,对婚前检查,医生有告知的义务,就是告知本人,也有保密的义务,就是对对方配偶保密。

哪一项,都不能违反。问主题中的医生,显然做到了。

男方的问题在于,你遇人不淑,遇上这样一个,一心要害你死的女方了。

女方明知自己有艾滋病,明知艾滋病传染性巨大,还跟你结婚并发生生活关系,导致你也感染了艾滋病。

你,应该起诉女方,首先判决婚姻无效,因为她不诚实;其次,要求她赔偿你医疗和精神损失费。

第三,积极配合治疗吧。早发现,艾滋病存活机率很高的。


董江波


当然可以,毋庸置疑!

我国为何要求和鼓励婚检?就是要保证夫妻双方的基本知情权,以便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

如果按照正规的婚检流程,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检查出了身体健康问题,另外一方肯定会知道结果,因为医生会要求夫妻双方一起来听取有问题的检查结果。

就算因为什么其他原因,导致了只有女方知道病情,而男方不知情,最终导致男方因此感染,男方完全可以起诉医院。

因为根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规定,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决定。

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院意见时,应耐心、细致讲解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首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因此提问者提出的问题要么是凭空捏造,要么就是婚检医师行为过失,如果是后者,那就是医师违反了婚前保健规范,自然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起诉,这道理就跟开车闯红灯属于违规行为一样简单明了,无可厚非!


西一安鲜


在这个事件中,要负主要责任的应该是女方,而非医院。

病人去医院看病是享有隐私权的,医院在没有征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病情透露给其他人。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明文规定医院不得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相关隐私告诉第三人。此外根据相关规定,艾滋病其实并不是法律禁止或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负责婚检医院的义务就是做出正确的婚检,给当事人出示婚检报告。把女方的婚检报告内容告诉男方非但不在医院的义务范围内,还侵犯了女方的隐私权。

最后,医院向男方隐瞒了女方感染艾滋病毒的做法虽然不违法,但面对男方的健康权存在被侵害风险的情况下,更负责任的做法是,强调和提醒双方回去一定要认真查看对方的婚检报告。


上林院


婚检的意义是什么?我认为,婚检的目的是双方交底,从身体的角度科学地判断双方是否可以继续结婚,是对双方负责以及对社会负责的一项检查。如果不能阻止悲剧的发生,那么婚检也就失去意义了。

这里边涉及到相互冲突的两个权利:隐私权和知情权,这两个权利都应当得到保护。作为医生绝对不能因为保护隐私而侵害知情,也不能因为保护知情而侵害隐私,但也不是无法操作。只要弄清楚婚检的意义,医生就不会左右为难。这种情况,医生只需要告诉双方:不适合结婚,由于涉及隐私权,不能结婚原因不便告之,敬请谅解!如此操作,既保护了隐私又达到婚检的目的。

题主所反映的问题,就看医生有没有给出能否结婚的判断,如果因为片面追求隐私权保护选择沉默而没有结出不能结果的判断,当事医生是有不当之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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