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檢出女方有艾滋病,醫生沒有向男方告知,導致男方感染,能不能告醫院?

LoftyHer0


告肯定可以告,但可以明確告訴你法院不會支持,也不會勝訴。反倒是醫生如果向未感染艾滋病的男配偶透露實情,被患有艾滋病的女方告上法庭的話,不僅工作會丟,還有可能要賠償費用。

別覺得我在說笑,因為這事情,在我們醫務界發生過,只不過另一方還沒有感染,偶然得知這個事實。為什麼未感染一方告醫生沒用,而感染一方告醫生向他人透露實情,就會有嚴重後果,這是因為下面這條法律。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等。如有違反,將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婚檢之時,一般男方雙方並沒有領證,也就意味著在法律上,兩人什麼關係都不是,所以婚檢醫生無權向未感染一方透露實情(艾滋病人的隱私權),只需要向感染一方交待,後期再把信息上報省疾控中心。

事實上,很多婚檢醫生在拿到報告後,也並不是完全無動於衷(有朋友從事這方面工作),他們會根據情況,說一些有暗示的言論,或做一些有暗示行為,如果男方不明白,他們也就無能為力。

這樣的法律,是為了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權而設定的,但是不是真的有好的作用,我個人也並不認可,至少在婚檢這塊不認可。但法律如今擺在那裡,任何一個人做到婚檢醫生的位置,都不會透露,除非拼著丟工作,賠錢的後果,相信也沒有幾個人能做到。

所以,各位在找對象的時候,還是多擦亮眼睛吧!


王醫生談精神病


我和我老婆認識四五年了,我們2017年8月份領的結婚證,當時也有去醫院體檢,體檢結束後醫生什麼也沒說,當年12月份舉辦的酒席,2018年春節懷孕了,懷孕體檢檢查出來艾滋病,當時我懵了,隨後我在醫院也做了抽血檢查,結果沒出來的那幾天我心裡緊張的很厲害,結果出來後是陰,也就是沒有被傳染,心裡的一塊石頭落地了和她一起回她老家四川,到了本地的疾控中心才知道,原來她有這個病九年了,當時心裡真的很氣!可是懷的雙胞胎,當時又不知道怎麼選擇,隨後在四川又做了一次抽血檢查,結果還是陰,醫生說你們在一起四五年沒被傳染,基本上排除了! 接下來又是對孩子的選擇,還有對她的選擇,是離她而去,還是留下來!孩子是留還是打掉,糾結了好久,擔心孩子出生後被感染了,我就作孽了!諮詢了很多醫生,又在網上看了很多案件

對艾滋母嬰阻斷技術有了大概的瞭解,成功率百分之九十多,最後決定留下倆個孩子,醫院裡醫生了解後,當聽到我說當初想打掉孩子的時候,醫生問我為什麼,我說怕作孽,醫生說,現在科學發達了。9月12日,懷了七個半月的倆個寶寶出生了,出生三斤,及時做了阻斷治療,奶粉餵養,四十多天的時候做了第一次抽血檢查,結果是陰,當時心裡真的五味俱全,沒人理解我當時的心裡感受,三個月孩子又做了第二次抽血檢查,結果還是陰,醫生說,第一次陰排除了百分之六十,第二次陰,排除了百分之八十,馬上六個月了,過幾天去做第三次檢查, 下來我和我老婆的關係真的回不到以前了,現在幾乎不和她做愛了,只是為了孩子,在維持著沒有愛的婚姻!


公益志願者x


興趣使然,專門查了下這個案例,過程中男方心太大。婚檢完,女方被告知疑似艾滋病,然後女方跑回孃家待了20天,在男方一再詢問下,女方告知了自己的檢查結果。因為醫生說,最快一週,最遲一個月出結果。然後一個月後沒出結果,他們倆就以為沒事了,於是就愉快的發生了性關係。3個月後,醫院這邊出了確診報告,說確定是艾滋病,然而已經太遲了...他認為這個確診報告來得太遲醫院應該擔責。疑似艾滋,確診報告都沒下來就敢搞,真的是心大!


喦凬厸


作為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員,我來說下,醫院不能告訴其配偶,除非當事人同意主動告知,否則醫院或者疾控中心透露給起配偶就是違法行為,因感染者故意隱瞞造成配偶感染的,其行為是感染者違法造成的故意傳播性病罪,於醫院沒有任何關係,這件事上醫院是沒有任何責任的,不要拿配偶的健康權知情權來說事,造成配偶感染的是其伴侶不是醫院,所以要明確主體!


遇見28370597


絕大多數人都是不懂裝懂,自以為很正義,義正言辭的說瞎話!估計自己心裡也沒有個底! 給你們標準答案:婚檢女方有HIV,醫生只對女病人負責,所以只會告訴女方,至於女方是否主動向男方坦白,這是她自己的事!醫生沒有義務告訴男方!要說非得讓男方有所警覺,那也只能很隱晦的告知,有些問題,至於什麼問題,希望你們夫妻雙方回家開誠佈公! 歡迎愛鑽牛角尖的來逼逼叨!


眼鏡小虎牙


婚檢女方有艾滋,醫生沒有向男方告知,導致男方感染。男方的身體受到了傷害,責任不在醫院,而在女方。

首先,從法律層面,醫生的做法合法。

《艾滋病防治條例》是我國2006年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制定的行政法規。該法規42條規定,對確診的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醫療機構應將感染的情況告知本人,本人行為能力受限的,告知其監護人。(注:行為能力受限,指的是兒童及精神病患者,兒童監護人是其父母,精神病人監護人是其配偶、父母、子女等。)



條例39條還規定,未經本人及監護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公開艾滋病感染者的病歷信息。



所以,婚檢女方查出艾滋,醫生應當告訴而且只能告訴女方。如果醫生告訴男方,醫生就違法了!女方可以告醫生洩露了其私隱!

從法律上,醫生的做法合法,但是從情理上,似乎不太合乎情理。那麼,不考慮法律因素,假設醫生把女方感染艾滋的情況告知男方,接下來會發生什麼呢?

可以想象,男方大概率是要與女方分手!而且,可能導致女方感染艾滋的信息被傳播。女方不但要受到疾病的傷害,還要承受更大的精神傷害!這樣做也並非合適做法。

更好的方式是,醫生告訴女方,女方主動與男方分手(分手理由女方可以籠統說身患重病,如果男方還不願放棄,再交代自己是傳染病)。如果最終雙方不分手,要結婚了,女方必須將感染艾滋的情況告訴男方,防止男方感染。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感染艾滋者採取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將感染情況及時告知有性關係者!

但是,如果女方執意不顧道德、不顧法律,不將自己患病的情況告訴男友,男方的身體健康又如何來保障呢?

在現有法規沒有改變的情況下,做事必須合法的前提下,筆者的建議是,醫療機構提醒男方:女方健康狀況不方便提供,請您務必向女方問清,考慮清楚後再作結婚決定!如果這麼說,男方還被感染艾滋,只能說雙方是真愛!


王成大夫


醫生做得沒錯,對婚前檢查,醫生有告知的義務,就是告知本人,也有保密的義務,就是對對方配偶保密。

哪一項,都不能違反。問主題中的醫生,顯然做到了。

男方的問題在於,你遇人不淑,遇上這樣一個,一心要害你死的女方了。

女方明知自己有艾滋病,明知艾滋病傳染性巨大,還跟你結婚併發生生活關係,導致你也感染了艾滋病。

你,應該起訴女方,首先判決婚姻無效,因為她不誠實;其次,要求她賠償你醫療和精神損失費。

第三,積極配合治療吧。早發現,艾滋病存活機率很高的。


董江波


當然可以,毋庸置疑!

我國為何要求和鼓勵婚檢?就是要保證夫妻雙方的基本知情權,以便發現疾病,保證婚後的婚姻幸福。

如果按照正規的婚檢流程,夫妻雙方其中一方檢查出了身體健康問題,另外一方肯定會知道結果,因為醫生會要求夫妻雙方一起來聽取有問題的檢查結果。

就算因為什麼其他原因,導致了只有女方知道病情,而男方不知情,最終導致男方因此感染,男方完全可以起訴醫院。

因為根據《婚前保健工作規範》規定,婚檢醫師應針對醫學檢查結果發現的異常情況進行解答、交換意見、提供信息,幫助受檢對象在知情的基礎上作出適宜決定。

醫師在提出“不宜結婚”、“不宜生育”和“暫緩結婚”等醫院意見時,應耐心、細緻講解科學道理,對可能產生的後果給予重點解釋,並由首檢雙方在體檢表上籤署知情意見。

因此提問者提出的問題要麼是憑空捏造,要麼就是婚檢醫師行為過失,如果是後者,那就是醫師違反了婚前保健規範,自然可以通過法律渠道起訴,這道理就跟開車闖紅燈屬於違規行為一樣簡單明瞭,無可厚非!


西一安鮮


在這個事件中,要負主要責任的應該是女方,而非醫院。

病人去醫院看病是享有隱私權的,醫院在沒有徵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病情透露給其他人。我國《艾滋病防治條例》明文規定醫院不得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相關隱私告訴第三人。此外根據相關規定,艾滋病其實並不是法律禁止或者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負責婚檢醫院的義務就是做出正確的婚檢,給當事人出示婚檢報告。把女方的婚檢報告內容告訴男方非但不在醫院的義務範圍內,還侵犯了女方的隱私權。

最後,醫院向男方隱瞞了女方感染艾滋病毒的做法雖然不違法,但面對男方的健康權存在被侵害風險的情況下,更負責任的做法是,強調和提醒雙方回去一定要認真查看對方的婚檢報告。


上林院


婚檢的意義是什麼?我認為,婚檢的目的是雙方交底,從身體的角度科學地判斷雙方是否可以繼續結婚,是對雙方負責以及對社會負責的一項檢查。如果不能阻止悲劇的發生,那麼婚檢也就失去意義了。

這裡邊涉及到相互衝突的兩個權利:隱私權和知情權,這兩個權利都應當得到保護。作為醫生絕對不能因為保護隱私而侵害知情,也不能因為保護知情而侵害隱私,但也不是無法操作。只要弄清楚婚檢的意義,醫生就不會左右為難。這種情況,醫生只需要告訴雙方:不適合結婚,由於涉及隱私權,不能結婚原因不便告之,敬請諒解!如此操作,既保護了隱私又達到婚檢的目的。

題主所反映的問題,就看醫生有沒有給出能否結婚的判斷,如果因為片面追求隱私權保護選擇沉默而沒有結出不能結果的判斷,當事醫生是有不當之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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