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3類收併購模式與涉及其中的稅務籌劃問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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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產收併購業務中,對模式的掌握以及涉稅問題的分析一直是一個考驗專業性的核心指標,所以說哥特推出收併購模式與稅務籌劃系列文章,在上篇中已經分析了資產轉讓模式及涉稅問題,接下來本文會對股權合作模式及其他模式進行分析

一、股權合作

通過與合作方聯合組建項目公司、股權收購、增資、合併分立等多種形式,最終獲得目標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權,從而間接取得目標公司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權或在建工程。

1 股權合作特點

1. 由於採用收購股權的方式,因此收購的是股權對應的全部資產減負債即權益。在取得目標資產的同時,還需要承繼目標資產所在項目公司的歷史債權債務,因此,採用股權收購方式需要進行嚴謹的盡職調查,防範潛在風險。

2.轉讓階段稅負較低,一般僅涉及企業所得稅及印花稅,但由於土地溢價部分無法取得發票,無法進入項目開發完畢後稅務清算時的可扣除土地成本,因此項目運營階段的稅負將會非常高。

2 股權合作下財稅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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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權合作3種模式及涉稅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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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股權收購的定價及支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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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股權合作中自然人股東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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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合作模式

1 品牌輸出,代建模式

適用情況:

財務、法務風險較大,或溢價較高從而產生的稅費較高,無法達成收購交易的項目,可選擇品牌輸出代建模式。

特點:

不持有項目股權;

不投入或投入很少現金,不對項目融資提供擔保或提供其他增信;

不承擔項目經營風險;

通過輸出品牌和團隊管理服務,獲取品牌使用收益和管理服務收益;

2 合作兜底模式

特點

先期有限資金投入+徵信措施,後續提前退出:

對法務、財務風險控制要求比較高。

適用於

不可售或持有物業,合作方願意持有;

相關稅務籌劃與風險,合作方願意兜底;

達到一定的(可售部分)銷售或回款比例,我方提前退出;

可售部分產生的現金流,足夠覆蓋我方擔保的對外融資、本金及利潤。

3 併購模式小結與比較

解3類收併購模式與涉及其中的稅務籌劃問題(下)

收併購的稅務籌劃點主要在併購的模式上,實際操作併購項目時,項目情況錯綜複雜,需要考慮法律、財務及後期運營等各方面的因素。因此,最後的併購方案通常較為複雜,可能是前述幾種併購模式的組合。且沒有統一的標準,必須針對具體項目進行深入研究,對比,找出相對優的模式。

三、運營階段稅務籌劃

1 稅務籌劃方式

增加建安成本——內部總包,業務上虛虛實實,少量運用;

園林景觀苗木——內部園林苗木,苗木上游免稅,下游可抵增值稅11%、可抵土增稅;

內部集採公司——可適當內部轉移價格,籌劃土增稅;

增加利息列支;

利用現有虧損項目公司或者收購虧損的公司

售價轉移(自己控制的電商);

項目自身層面(設計方案、產品戶型)的成本分攤(普通與非普通之間、可售與持有部分之間);

當地的普通住房認定標準,土增增值稅清算特殊執行政策;

利用前期虧損項目公司收購高溢價項目(企業所得稅)。

2 拆遷安置、經濟適用房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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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相關稅法說明

國稅函(2010)220號文第六條規定“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最後總結一下,收併購業務中雙方都應謹慎應價,因為價格中涉及的交易模式、所謂淨得等都將影響我們最終的價格;收併購中模式的選擇基本是上述幾種固定的方式,不是所有項目都有籌劃空間,尤其是現階段單一項目收購,特別高溢價基本無解。大家如果對收併購模式和涉及其中的稅務籌劃還有其它觀點與意見,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地產財稅刊,可加入地產-稅務3群交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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