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貸員離職被要求清收經辦的不良貸款合理嗎?

像林書豪一樣去戰鬥


什麼事都有責權利的對應。銀行信貸員放款,就應當對貸款的安全性負責。排除受領導干涉的因素,維護貸款的安全是信貸員的本職工作,信貸員對貸款客戶資料的真實性以及客戶貸後管理情況的及時性負責,並因此而領取工資和獎金。因此,放款是信貸員的“權”,拿報酬是信貸員的“利”,維護貸款安全是信貸員的“責”。

貸款出現不良,信貸員這時想離職,你說行嗎?這相當於惹了事情自己想拔腳跑路,把爛攤子交給別人打理,誰會願意呢?所以銀行要求你清收完後再離職是正常的要求。

當然,這裡還需要有一個界定,即“盡職免責”。如果已經盡職,那麼你對不良貸款的出現無需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你不應該被要求履行清收責任。

現在有些銀行故意刁難想離職的客戶經理,未經責任認定程序,就以清收不良作為理由,這就屬於不合理的。

總之,要求離職信貸員清收不良是否合理,得看責任認定情況。我是空谷財譚,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空谷財譚


銀行信貸員想離職,每個銀行內部的管理規定都不同,引發的後果差距都很大!不合理的能抗爭嗎?大多數都失敗了,少部分會成功。

德先生在90年代也曾做過銀行信貸員,給大家講講信貸員工作的淪落。


1.信貸員曾經是一份銀行內部最好的崗位。工作時間又靈活,掙的錢也比較多,在行裡也有地位,認識的人也很多。但是隨著銀行管理機制越來越嚴格,績效考核顆粒度越來越細,擔責越來越多,逐漸變成了雞肋工作。

2.現在每個信貸員都要為自己經手發放的貸款擔責的。但是如何區分是由於自己工作不慎而出現了逾期,還是非自身原因而出現的?這個很難量化也很難區分。因為第1手的工作都是由信貸員完成的,在這個過程中,無法進行有效甄別。所以導致在貸款逾期後,信貸員是說不清楚的,只能按照行裡的管理規定走。

3.每個銀行的管理規定都不一樣。寬泛一點的銀行,會要求信貸員一邊清收,一邊繼續工作。嚴苛的銀行會讓信貸員停止正常工作,直接轉入清收追債崗位。這兩者的差別就是工資變化非常大,後者可能只能領到基本工資。例如原先正常每月工資有5000,可能催收崗位只有2000,本來正常要發的績效肯定暫時全部扣掉,等貸款追回再說。一般來說,大銀行會寬鬆點,越小的銀行會分成兩個極端,要麼非常寬鬆,要麼非常嚴苛。


4.如果自己經手的貸款有不良情況下,一般所有銀行都會要求不準離職,待清收進入到一定程度後才容許批准離職。此時信貸員,不論是去勞動部門,還是去上級銀監主管部門投訴或申訴,基本上不會勝利的。離職手續如果做不完,信貸員是無法在新的金融機構獲得新的工作的。

5.不過也有例外。在2015年銀監會發布《關於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對合規操作勤勉盡責的小微企業信貸從業人員,在出現信貸風險時免除合規責任。也就是說要求銀行不要針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出現預期後,針對信貸員進行追責。

6.別看所放貸款出現預期後,信貸員的處境比較難,平時信貸員的回報還是不錯的,工資也比行裡其他人要高,績效也比其他崗位高。如果在自己提出辭職後,其經手的貸款還沒有不良跡象,一般銀行內部會做一個離職審查,如果評估貸款還沒有什麼異樣,會容許信貸員進行離職,但是其未發放的績效會暫時扣住一部分,待其經手的貸款全部基本到期歸還之後,再行發放。

每一行都有自己的歡樂與悲傷,同樣每一崗位都有自己的擔當。

德先生講金融和理財,由專業變得通俗,如果覺得好,關注我!再多點點贊。

勻楓財技大兜底


不合理!這就是銀行管理粗放、不按銀行經營規律辦事的具體表現!

銀行為什麼會出現不良貸款?

根本原因就是銀行管理粗放、沒有建立適合市場經濟發展的體制機制;沒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必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信貸三查分離”工作體制、流程,沒有詳細、切合實際的信貸人員崗位職責、信貸人員“盡職免責辦法”、信貸人員履職評價細則等規章制度,而是制定一些不切合實際和銀行工作規律的、信貸人員“三包責任”制度,既“包放、包收、包效益”責任制,所謂的“終身責任制”,實際是行領導負責“決策”、信貸員負責“辦手續”,一旦貸款出現不良領導“甩鍋”,讓信貸員“背鍋”。造成信貸人員“懼貸”,銀行“放貸難”,資金浪費、效益低下。

《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明確要求商業銀行要建立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三查分離”制度,銀監委也要求建立信貸人員“盡職免責辦法”;信貸人員僅是貸款流程中的一環,是貸款風險防範的“一關”,信貸員作為銀行最基層的“信貸人員”,怎麼能承擔“貸款終身責任”?

信貸員的學識、經驗、風險識別和防範能力能承擔“三包責任”麼?他如果能承擔起這個責任,還要行長、風險官幹麼?只為給你們發高工資麼?信貸員如果有承擔這個責任的能力,他早就該當行長了,還要你們坐那裡幹麼?

信貸人員要求離職是正常的職業行為,銀行應按照“盡職免責”規定進行離職審計,詳細評價履職行為、如無不盡職、行為不當的,應該按規定給予辦理離職手續;如有履職不當、違規操作等應追究其相應責任,不能以“收回經辦的貸款”相要挾,不讓離職。

“打鐵還需自身硬”,銀行要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同業競爭需要,建立健全完備的信貸工作流程、科學的責任認定辦法,從根本上清除“不良貸款滋生土壤和環境”。要了解銀行為什麼會產生不良貸款,請看本人對這個問題的回答!


失敗者的思考


信貸員離職。如果要求清辦不良貸款的話那永遠都清不完。而且信貸員在辦理時信貸員也審核了客戶資質和是否有還款能力。公司也做了最後的審核既然沒問題放款了那麼後續客戶出現不良貸款也是公司自己責任。信貸員沒有義務去催收不良貸款。如果去催收那別人幹催收得了還幹什麼信貸員。


支付圈一個小大佬


離職了清收什麼鬼!

如果有案件的話,離職了也能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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