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期滿後,樹木不能砍伐,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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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大批的能人、創業者以各種形式承包了荒山、有林地等多種類型的林地。產業主體承包後,經過自已持續投入和經營發展,到了合同約定的承包期限出現了林木不能採伐的情形,令承包人焦慮萬分。在實際工作中,確實遇到了這麼一些案例,那麼作為承包人我們該怎麼辦呢,本文對此進行了一個梳理和解答。

一、為什麼承包期滿了不能採伐林木?

1、承包時該林分的權屬存在爭議。《森林法》第十七條規定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本著對公私財物所有權的合法保護原則,沒有明確所有權前就進行採伐是一種不公平的財產處置行為,因此不能進行採伐,若採用各種隱瞞的方法取得了採伐許可證,那種情形其違法性質和後果將更加嚴重。

2、承包期滿但採伐的林木未達到成熟林而不能採用主伐。承包人承包期滿,承包人想進行主伐即全部採伐完,由於林木的年齡還沒有達到主伐年齡,就不能進行主伐,而只能進行撫育性質的採伐。

3、承包期滿沒有采伐指標或採伐手續不能辦下來。由於多種原因,導致承包期滿,採伐許可證沒有辦理下來,在生產當中也常出現這種情況。

4、經營期內納入了國家或地方禁伐的工程,如部分地方規定天然林禁伐。在承包期內林地納入了生態公益林、天然林保護工程、防護林工程、封山育林工程等一些禁止商業性採伐的林業工程,像這些國家有補貼的林業工程項目一般都不允許皆伐。

5、承包林地所在區域出現國家禁止採伐的特殊情形的。所在區域在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採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也是禁止核發採伐許可證的。

二、承包期滿不能採伐林木的解決方法

1、落實權屬,解決爭端或申請調出相關涉及禁伐情況的工程。每位承包人對自已承包的林地權屬情況在較長的承包期內肯定是非常瞭解的,出現如此情況的要在承包期屆滿前和相關利害關係人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否則寄希望於承包期滿依靠扯皮或其他途徑來解決其風險是蠻大的。此外,涉及到相關禁伐情況的工程的,如果工程補償期很長,就要和發包人提前進行協商,進行承包期延期,以免給自已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2、與發包方進行協商,延長承包期限。當承包期滿不能採伐時,要及時與發包方進行協商,爭取延長承包期限,並依法依規訂立相應的合同。

3、提前辦理採伐手續。承包人在實施林木採伐這一森林經營措施時,要提前申請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因為辦理採伐手續要經過勘調設計、各級審批等多個流程,這其中有些步驟是有時間限制的。

4、與發包方協商不成的,委託第三方進行評估,向法院提起訴訟。承包期滿不能採伐時,承包人要積極及時解決方案,當協商不成時,要委託第三方對這些資產進行評估,基於這一點,承包主體在承包前也應進行一次評估,這樣兩次評估就會形成對比,承包人據評估資產增加值對發包人提起訴訟。

5、承包期滿的當年申請採伐的,要提前做好採伐計劃。在採伐前,要做好相關的採伐準備,包括集材道等都要設計好,避免辦理手續時間過長或採伐週期過長,導致不能採伐。

三、出現這種情況,到哪裡去找誰解決問題呢

1、發包方及村委會。當承包期滿不能採伐時,要第一時間與發包方進行溝通協商。發包方一般有兩種主體,一種是二次轉包的,另一種是直接從村委會流轉的。不管哪一種形式,均要與村委會進行最後的協商,這項工作要於期滿前提前進行。

2、當地林地主管部門。期滿當年有采伐計劃的,要及時向村和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採伐林木申請,並適時跟蹤申請情況。

3、評估機構。期滿不能採伐且與發包方或村委會協商不成的的,要委託有資質的資源評估機構對這些資產進行評估,取得評估報告。

4、法院。期滿協商不成的,承包人可持評估報告委託律師對發包方或村委會提起訴訟,由法院對此進行裁決。

綜上所述,承包期滿出現林木不能採伐的情形時,我們要提前與各方進行溝通協商,依法依規採取有效的解決措施,最好的辦法是在期滿前對各種不能採伐的因素進行預估,能自行解決的要提前解決,也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承包人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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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期滿,理論上需要採伐或移植林地上樹木,交回原林地權利人經營,但現實中往往會出現一些特殊情況,致使林木不能按時採伐,那麼該怎麼辦呢?

釐清不能採伐的原因,分析主觀】客觀因素,明確相關責任

造成承包林地到期不能採伐的原因較多,有主觀方面因素,也有客觀方面因素。

  • 主觀方面

1、明知承包期將至,仍然種植樹木,造成承包期滿,樹木不能達到主伐年齡;

2、主動將承包林地納入公益林,獲取公益林補助,致使樹木不能申請採伐;

3、明知承包林地為自然保護區及其他重點生態區,仍然承包經營;

4、承包經營期間,在經營過程中與地方產生矛盾糾紛,發生經濟糾葛,導致出現爭議,影響正常採伐申報;

5、不主動積極申報採伐,導致未能按期完成採伐。

  • 客觀方面

1、國家政策調整,如天然林禁伐等,致使樹木不能採伐;

2、承包時未被告知已區劃為公益林,或存在矛盾糾紛;

3、受當地採伐限額影響,不能在經營期內獲得足夠的採伐限額;

4、受氣候或不可預見其他因素影響,不能按時完成採伐。

自主協商或者申請鄉鎮協調解決

出現上述情況,造成承包的林木不能採伐,必須採取一些切實可行的辦法,與發包方協商,明晰雙方責任,做出妥善的協調解決方案,可自行協商解決,自行協商解決不了的,可申請鄉鎮介入協調,協調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 可以採伐的山場:另行支付租金或承包費用,待採伐結束退回經營山場,可視主觀或者客觀方面的原因,協調租金及承包費用;

  • 政策性不能採伐山場:這種情況即便再承包經營,依然無法採伐,就是交回原權利人,他也無法採伐,因此,基層林業建議能否批准間伐獲取一定的收益後,將山場交回原權利人,如果核算間伐毫無經濟價值,不如直接放棄;

  • 簽訂補充協議,明確承包人權利,待政策許可時,採伐獲取相應收益:還有一種方式,雙方協商簽訂協議,明確林地樹木系承包人種植,擁有相關權益,若干年內政策許可,可以採伐時,支付原承包人一定的收益,超出協議年限不能採伐,只能協議終結,承包人不再享有權利。

概括的說,出現這種情況,肯定是有一定的原因的,只能是協商解決。因此在承包經營林地前,需要多做功課,把林業政策和相關規定吃透,並在承包期快要到期時提起運作,避免出現類似矛盾。


基層林業


根據《土地承包法》規定,林地承包期為30~70年,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70年,在承包期內,承包人去世的,原承包人的子女可以繼續承包經營。


林地承包期滿後,樹木不能砍伐,如何處理?

首先、砍伐樹本要辦理砍伐讓。

林地承包期滿後並不是不能砍伐承包林地樹木,只是成片砍伐樹木需要到當地林業管理部門辦理砍伐證,不能私自砍伐。經批准成片砍伐後,要依法砍掉大樹種植樹苗的原因,不能違規私自砍伐,不能砍伐了不種植還原小樹苗的補栽,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

其次、承包期到期後可以繼續延長承包期限。

我國林地的承包政策是保持長期穩定不變的,一次性承包期最長可簽定70年,最短可簽定30年,承包期到期後再延長相應的承包期限,承包期內,原承人去世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林地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林地。承包林地的經營所得由其繼承人繼承。

再次、承包期到期後不能一次性成片砍完。

林地承包人砍伐林木需要辦理砍伐證,主要目的就是要依據批准數量合理砍伐,不能一次性大規模砍伐,應分批分次砍伐,邊砍邊植樹還原生態的原則,上邊說了,承包期到期後,可以繼續延長承包期,不能因為承包期到期了,一次性將承包林地砍伐光,這樣砍伐會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林業管理部門是不允許的,違法砍伐量大,輕則罰款,重則被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承包林地的林木是可以砍伐的,只是要依法辦理砍伐證,按照林業管理部門批准的數量進行砍伐和補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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