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解读 | 瓦房店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瓦房店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一、补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农户属性:

属于建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中的一种。

1.建档立卡贫困户:因历史原因,大连市无建档立卡贫困户。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

3.低保户:是指生活比较贫困,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的农户。

4.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生活比较贫困,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农户。贫困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边缘贫困户。残疾人的家庭贫困情况,由所在村委会给予说明,乡、镇、办对说明进行核查和认定。

(二)房屋条件:

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其改造的房屋必须是其唯一住房,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后属于以下其中一种:

1.C级危房:地基基础、墙体、梁、柱等主要结构,局部出现险情,有危险但不至于短期内倒塌,且能继续居住的房屋。

2.D级危房:地基基础、墙体、梁、柱等主要结构中有严重损毁的,继续居住有危险的房屋。

特别指出,2019年从遵循“三最”(解决农村住房最危险、

生活最困难家庭的最基本住房安全问题)原则和脱贫攻坚的实际出发,将缺失房产证照的三类重点对象(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同时,城中村、城边村以及有动迁计划的村屯不在改造范围内。补助对象原则上不可重复或多头申报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二、补助对象确定程序

坚持农户自主自愿,依照“五步曲”程序(即户申请、小组评议、村公示、乡/镇/办审核、县批准)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逐级呈报审批,实行阳光操作,透明化管理,防止改造成“关系房”、“人情房”、“形象房”。

三、补助标准和资金拨付

C级危改户按照每户0.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D级危改户按照每户6.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补助资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和宜居办一次性拨付到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指定账户,再由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一次性拨付给补助对象(统建工程的由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监督按合同约定办理)。

四、建设标准及要求

(一)房屋的建设,以农户自建为主,C级危房在危险点修缮完毕后,才可进行门窗、屋顶、外墙保温等修缮围护。D级危房要求原址重建。农户确因年老体弱、疾病及自愿等原因,无法或不愿自行组织建设的,可由村或乡/镇/办组织统建新房,但双方须有签订统建相关协议。


(二)房屋建设应有基本的结构设计,没有基本结构设计不得开工。我市农村危房改造使用定点服务单位——瓦房店市规划设计院设计的结构设计图纸。

(三)建房面积:

1.对无能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的贫困户,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

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

不超过18平米,不低于13平米。

2.有能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的贫困户,在不违背乡村规划及四邻和睦的原则下,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适当提高建筑面积标准,但不能超出原房身地规划所限定的面积,更不能因此而加重经济负担,造成更加贫困的情况发生。

(四)质量要求:

2019年我市采购了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监理服务。开工前,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和工匠进行集中培训,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施工关键阶段和环节进行讲解和规范要求。严格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进行全面施工。

五、责任区分

(一)各乡、镇、办是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整体工作的落实和实施。同时,担负危房改造质量和安全监督的主要责任。

(二)危改户对危房改造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

(三)监理机构承担建房的质量监理责任。

(四)市宜居办负责协调、监管整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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