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工齡有多麼重要,不瞭解這些可能會吃大虧

“工齡”這個詞聽上去總和退休人員掛鉤,但很多人不知道對在職員工來說,工齡還有很多重要作用!


1.帶薪年休假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帶薪年休假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其中:職工累計工作:


滿1年不滿10年的 → 年休假5天


滿10年不滿20年的 → 年休假10天


滿20年的 → 年休假15天


注意:職工在同一或不同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2.醫療期長短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這個期間與勞動者的實際工齡以及在本企業的工齡有關。依據工齡的長短,勞動者可以享受到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勞動關係」工齡有多麼重要,不瞭解這些可能會吃大虧


注意: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3.病假工資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

(計算基數/21.75)×計算係數×病假天數


以上兩條連起來看,也就是說病假期公司不得辭退員工,並且還需要開工資!工齡8年以上的,甚至能拿滿工資(績效工資除外)。


4.探親假


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工齡滿一年可享受探親假: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予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5.養老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個人累計繳費年限越高,則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越高。 工齡指從事腦力或體力勞動,以工資收入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資料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齡。


工齡是用於計算退休金等福利待遇的一項重要依據。一般情況下,被確認為幾年工齡,視同繳納幾年社保,工齡越長,享受的福利待遇越高。


6.經濟補償金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7.出境地定居離職費


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凡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而獲准出境定居的在職職工,出境前應書面報告原工作單位或隸屬的管理機構,並辦理有關離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終結養老保險關係等手續,原工作單位可發給其一次性的離職費,其標準是:


連續工齡滿一年至十年的,每年工齡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連續工齡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工齡發給本人的一個半月的標準工資;


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發,但發給離職費的總額,以不超過本人二十四個月的標準工資為限。


8.對部分勞動者的特殊保護


“工齡”關涉在用人單位以經濟性裁員以及以無過失解除勞動合同時,部分勞動者的特殊保護。


對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原因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法律對於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長,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這類相對就業能力較低的勞動者,予以了特殊保護。


工齡是如何計算的,這個很重要!(建議收藏)


首先我們再次強調連續工齡的重要性!


連續工齡的計算,影響到養老金的多少,因為計算養老金的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而“視同繳費”年限=連續工齡。


那麼我們國家現行工齡計算的相關規定有哪些呢?


我國現行工齡計算,主要有連續計算、合併計算、重新計算和工齡折算這四種方法。


對於這些工齡計算方法,機關、企事業單位及退休人員分別是怎麼規定的?今天我們分別為大家做一個彙總。


企業職工工齡計算的規定


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動工作者,其調動前後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


解讀:


只要是工作調動,前後工齡可連續計算,都可以算作“視同繳費”年限。


啥是工作調動?就是檔案裡要有調動審批表等調動手續。


有一位網友諮詢我們,他八幾年在一個企業工作了8年,後來企業效益不好,家裡給他找了一家好單位,他什麼手續都沒有辦,就到新單位上班了。現在面臨退休了,社保給他算繳費年限,沒有計算第一個單位的8年工齡。他十分不理解,自己明明在那裡工作了8年,為什麼不算?


答案是,沒有辦理調動手續,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


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及調派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


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縮減生產,其工人職員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至其他企業工作者,其調派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


被遣散的工人職員在該企業復工復業或擴大生產時,仍回本企業工作者,其遣散前與復工後的本企業工齡,應合併計算。


4、企業經轉讓、改組或合併,原有工人職員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合併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


5、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


6、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得連續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超過6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計算工齡外,其前後本企業工齡,應合併計算。


7、轉入企業工作的軍人,其從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和軍齡,均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


8、凡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作工齡計算。


9、學徒在本企業學習期間,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臨時工、試用人員轉為正式工人時,其本企業工齡,應自入該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有網友提出,自己臨時工期間的工作時間沒有被計算為工齡。

「勞動關係」工齡有多麼重要,不瞭解這些可能會吃大虧


這種做法顯然是不對的。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的規定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我國國家機關工作的時間,一律計算為工作年限。


2、工作人員被抽調參加各種幹部學校、訓練班學習的時間,都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


3、工作人員退職或復員後參加工作的,前後工作的時間可以合併計算工作年限。


4、新招收的工作人員,試用期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


5、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但情節較輕,並且經過任免機關批准的,其受處分以前工作的時間,也可以合併計算工作年限。


6、國家機關使用的臨時工作人員,被正式錄用後,其錄用前在本機關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


7、在非公有制單位就業的人員或全民所有制單位臨時聘用的人員,凡與工作單位簽訂聘用或勞動合同,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考錄或招聘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後,其繳費的工作年限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粵人發【2006】165號)


(這條很重要,現在考入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很多都是有工作經歷,並繳納社保的,之前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機關事業單位連續工齡。)


退休人員工齡計算


1、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即:“滿”1個週年才能算1年。


2、退休人員每年調整養老金時,掛鉤調整部分,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3、在計算基本養老金的第二部分“過渡性養老金”時,對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月數,換算為以年為計發單位。


關於工齡計算的內容今天就先寫到這裡了,對於大家都很關心的“視同繳費”年限的計算,我們會在近期另行發佈。


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國務院《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和工作年限計算等幾個問題的補充通知》


民政部《關於退休人員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答覆上海市人事局)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發【2006】165號)


工齡越長,好處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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