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宅基地屬於集體,那村委會有權將其收回嗎?

聚焦三農瞭解事實


農村的宅基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村集體當然可以在某些條件下收回。但農民依法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後,正常情況下具有永久使用權,所以村集體不能無故收回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

那麼,什麼情況下村委會可以收回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呢?通常情況下有如下幾種情況:

一是,農民將戶口轉出農村後,其原來在農村的住房倒塌以後。因為農民戶口轉出農村,失去了農民身份,不再享受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但其原在農村的房屋是他的私有財產,根據地隨房走的政策,只要他的房屋還在,其對該房屋下的宅基地使用權還在。當這棟房子倒塌消亡以後,村集體便可收回其宅基地的使用權。

二是,農民依法申請宅基地後,兩年內未進行房屋建設。按規定,農民申請的宅基地,如果兩年內不開工建設,造成宅基地長期閒置,那麼村集體可以依法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權另作分配。但該農民沒有將宅基地轉讓或者買賣,依法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將來有條件建設的時候重新申請宅基地。

三是,農民擁有多處宅基地,對其正在使用的以外的、多出一戶一宅的宅基地,在房屋倒塌以後。因為農民對於宅基地使用權的擁有,執行一戶一宅政策,但因歷史原因造成一戶多宅的,依法可以確權,但多出的房屋不再允許翻建,至房屋自然倒塌後,村集體可以依法收回這些多餘的宅基地。

綜上,農村的宅基地所有權歸集體,但使用權歸農民個人,只要農民的房屋是合法財產,並且該房屋還存在,村集體就無權收回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只有在宅基地長期閒置的情況下,或者農民失去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情況下,才會被依法收回。


齊東晏子


農村的宅基地屬於集體,那村委會有權將其收回嗎?這個問題有兩種答案第一種情況是能收回例如某戶人家全家死亡,沒有繼承人的宅基地可以收回,全家戶口遷出的家庭,本人自願有嘗退出的宅基地也可以收回。但是收回的單位不是村委會,而是被收回的農戶所在的某某村民小組,或者叫某某社。這個組織才是真實的土地所有者。第二種情況下是不能收回的,只要該戶人家還有一個人的戶口還在本組存在,其他她人的戶口遷出的,或者有幾個戶遷出了。本人沒有同意退出宅基地的也不能收回。因為國家對農民的三塊地,三權分制有明確的規定,大家都很清禁。我這裡需要說明的是農村的土地所有權者是某組或社,這種組織才是五十年代的農戶土地入股的合作社,才是真正的集體土地用有者。村委會只是好幾個村民小組的組織者,不是農村土地的用有者。


用戶87751048672李長


首先非常感謝在這裡能為你解答這個問題,讓我帶領你們一起走進這個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農村的宅基地屬於集體,那村委會有權將其收回嗎?這個問題有兩種答案第一種情況是能收回例如某戶人家全家死亡,沒有繼承人的宅基地可以收回,全家戶口遷出的家庭,本人自願有嘗退出的宅基地也可以收回。但是收回的單位不是村委會,而是被收回的農戶所在的某某村民小組,或者叫某某社。這個組織才是真實的土地所有者。第二種情況下是不能收回的,只要該戶人家還有一個人的戶口還在本組存在,其他她人的戶口遷出的,或者有幾個戶遷出了。本人沒有同意退出宅基地的也不能收回。因為國家對農民的三塊地,三權分制有明確的規定,大家都很清禁。我這裡需要說明的是農村的土地所有權者是某組或社,這種組織才是五十年代的農戶土地入股的合作社,才是真正的集體土地用有者。村委會只是好幾個村民小組的組織者,不是農村土地的用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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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阿偉


正如提問所說,農村的宅基地所有權歸集體,村民通過申請獲得通過後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是在有些情況下,村委會有權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

一是,村民經批准的宅基地超過兩年未動工興建的。村民獲得宅基地後,如果長時間的未動工使用,會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超過兩年未動工興建,村集體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也是為了避免土地資源的浪費。

像因這種情況被收回宅基地的,並不是說剝奪了村民宅基地的使用權,如果村民有條件需要宅基地的話,還可以向村委會重新申請,當然村委會有沒有宅基地再給你批是另外一回事。

二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倒塌的。這一條包括兩種類型,一種是本村村民宅基地上面房屋倒塌的,這種情況宅基地被收回後,以後還可以再重新申請宅基地,同樣的申請得到得不到另說。

另一種是通過繼承房屋使用宅基地的,通過繼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如果是本村戶口,不符合一戶一宅政策,房屋倒塌後村委會收回宅基地,以後也不能再次申請,如果不是本村戶口的,也同樣如此。

村委民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日常負責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以及其他一些事項,在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會履行一些監督管理的責任,因此當村民在使用農村宅基地的過程中,對於不符合使用農村宅基地的,村委會有權將其收回。

所以在日常當我們在取得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之後,在使用過程中要注意以上方面的事項,按要求使用,以免被村委會收回宅基地。


農村一山貨


農村的宅基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村集體當然可以在某些條件下收回。但農民依法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後,正常情況下具有永久使用權,所以村集體不能無故收回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

那麼,什麼情況下村委會可以收回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呢?通常情況下有如下幾種情況:

一是,農民將戶口轉出農村後,其原來在農村的住房倒塌以後。因為農民戶口轉出農村,失去了農民身份,不再享受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但其原在農村的房屋是他的私有財產,根據地隨房走的政策,只要他的房屋還在,其對該房屋下的宅基地使用權還在。當這棟房子倒塌消亡以後,村集體便可收回其宅基地的使用權。

二是,農民依法申請宅基地後,兩年內未進行房屋建設。按規定,農民申請的宅基地,如果兩年內不開工建設,造成宅基地長期閒置,那麼村集體可以依法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權另作分配。但該農民沒有將宅基地轉讓或者買賣,依法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將來有條件建設的時候重新申請宅基地。

三是,農民擁有多處宅基地,對其正在使用的以外的、多出一戶一宅的宅基地,在房屋倒塌以後。因為農民對於宅基地使用權的擁有,執行一戶一宅政策,但因歷史原因造成一戶多宅的,依法可以確權,但多出的房屋不再允許翻建,至房屋自然倒塌後,村集體可以依法收回這些多餘的宅基地。

綜上,農村的宅基地所有權歸集體,但使用權歸農民個人,只要農民的房屋是合法財產,並且該房屋還存在,村集體就無權收回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只有在宅基地長期閒置的情況下,或者農民失去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情況下,才會被依法收回!


豫N小孟


這個問題很多人都沒考慮過,因為一家人祖祖輩輩都住在這裡的,有的幾十年,有的上百年的都有,還有的在城裡買了房,村裡的也沒見得被收回去。還有我鄰居家招個外地女婿,最後一家人都跟女婿去了外地,這裡的宅基地還賣給了自己的親戚!所以說在很大程度上是沒有被收回的,除非就是那些無保戶,死後由村上出錢埋葬的,可以收回去,或者一家全部遷出戶口的,按照法律程序是可以收回的,但是有誰去收呢,都是鄉里鄉親的,誰也不會得罪人,所以還是由人家本人賣給別人了!法理,情理,這就是我們農村真實的情況,符合情理!只要你是在這個宅基地上建房子,不管是誰建,只要鄰里關係處理好,村委會一般不會干涉,除非你侵佔了公共道路,或鄰居家的地方!從法律規定的角度講,宅基地三權分置中最關鍵的一權是使用權的適度放活,核心是賦予收益權,這是發揮土地要素功能的基礎,是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優化土地資源配置要義所在。土地的所有權不變,依然屬於村集體,但具有資格的人可以不使用相應的宅基地,而通過出租、抵押等得到相應的收入。






岷州轉子


農村的宅基地屬於集體,那村委會有權將其收回嗎?這個問題有兩種答案第一種情況是能收回例如某戶人家全家死亡,沒有繼承人的宅基地可以收回,全家戶口遷出的家庭,本人自願有嘗退出的宅基地也可以收回。但是收回的單位不是村委會,而是被收回的農戶所在的某某村民小組,或者叫某某社。這個組織才是真實的土地所有者。第二種情況下是不能收回的,只要該戶人家還有一個人的戶口還在本組存在,其他她人的戶口遷出的,或者有幾個戶遷出了。本人沒有同意退出宅基地的也不能收回。因為國家對農民的三塊地,三權分制有明確的規定,大家都很清禁。我這裡需要說明的是農村的土地所有權者是某組或社,這種組織才是五十年代的農戶土地入股的合作社,才是真正的集體土地用有者。村委會只是好幾個村民小組的組織者,不是農村土地的用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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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宅基地是我國對農民居住場所,規劃的一點土地讓農民無償的使用,並在上面進行蓋房來躲避風雨,有一個安定的家的住所。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的使用權歸地上建設的房主的農民。宅基地可以說是我國這個農民的一項優惠政策,即便是在城裡買了商品房的農民,也可以在農村擁有一處宅基地,這些二者是不相矛盾的,也不是衝突的。這是為了保障農民的基本利益,更是鼓勵農民進城買房居住,推動城鎮一體化建設,提高農民的幸福指數,改善農民的居住環境而推出的優惠政策。



宅基地的特殊性在於宅基地的使用權限,隨著房屋使用的年限的增長而延長,甚至有可能會出現宅基地使用權限是一個無限期的。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權隨著房屋的主人的變換而隨著變換,也就是說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固定的。由於宅基地的特殊性,導致了對於村集體如果想隨時收回宅基地的話可能性不是太大。只有當地上的房屋倒塌以後,村集體是可以無條件收回宅基地的。



目前全國的農村房屋已經進行確權,並對宅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已經進行確權,如果再遇到拆遷的方面的工作的話,必須對農民進行相應的賠償。在一般的情況下,是不能夠對農民所住的房屋進行拆遷的,也不能夠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的。當然對於戶口不在農村,而且在農村有房屋並使用宅基地的話,這樣在房屋倒塌以後要把宅基地的使用權歸還村集體,而且對房屋不能夠做重建翻建的現象,可以簡單的修繕一下房屋。對於農村的房屋是可以繼承的,只要房屋的主人允許繼承,或者是按照法律相關的繼承人繼承,相應的使得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著房屋的繼承人的變換而變換。



總之,對於農村的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以宅基地不可能夠在市場上自由流通,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進行出售的,一旦出售了房屋以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還是隨著房屋主人的變換而變換。當然這基地是可以在本村有戶口的村民之間進行買賣的,畢竟基地的規劃面積是有限的,而村裡的以村民的人數在不斷的增加,所以出現村民之間進行買賣宅基地也符合目前的宅基地的緊缺的現象。當然我國法律規定,現在農民實行一戶一宅,不能夠實行以後多宅的現象。一旦被發現將會被無條件收回,當然在農村一般會出現一戶多宅的現象,所以在確權的時候也只能夠確權一套房屋。


三農一姐


〖具體問題〗農村的宅基地屬於集體,那村委會有權將其收回嗎?


〖政策分析〗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那是指所有權。農村村民擁有資格權和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一宅、規面無償,長期使用。

〖遠三觀點〗一是農戶長期無償使用,只要農戶還在,村委會就不得將其收回,確保戶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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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農戶進城落戶等戶籍變動,按照中央印發的振興鄉村戰略規劃(2018一2022),加快戶籍變動與農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脫鉤的要求,村委會也得收回其宅基地。



三是城市居民因繼承取得農村房屋的,房屋滅失集體收回宅基地,當事人不得重建、改擴建或者重新申請宅基地。


遠景樓三農


我們農村的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在以前分地的時候都是按照人口的多少來分發的土地以及相關的宅基地,大概是在1962年的時候我們的宅基地成為集體所有,只能在農村內流轉。不得將宅基地流轉給他人,既然宅基地屬於集體,村委會是否有權利收回宅基地呢?



農村宅基地

你會發現你家的宅基地估計流傳了很多代,不知道什麼時候你們就一直住在這裡。那是因為在分地的時候分的,如果村莊裡面有近親的話。那些別人的宅基地有可能是你們這一族,以前一個老太爺他們分家時再劃分,因此流傳到現在。其實宅基地的劃分還沒有70年的歷史呢。

農村宅用地流程

農村宅用地必須經過村委會商討決定,然後報道上級,再進行批准。如果這個土地有相關的規定,它是合理合法的。即使是村委會他也沒有任何權力將宅基地收回,即使它不符合規定那也應當辦理手續以後有可能繼續使用,但是一般不收回。



村委會並沒有村民住宅用地的最終批准權,即使將你的宅基地收回,也沒有任何的法律效應。現在有些是農村的戶口,但是他沒有宅基地,因此現在農村有很多廢棄的宅基地,如果重新申請宅基地的話,就需要經過村委會的討論,如果大家都一致贊成將宅基地分給別人,那你也可以重新獲得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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