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收購供電廢舊專用器材 違法

擅自收購供電廢舊專用器材,違法!

環渤海新聞網消息 (王愛軍 孫淑萍 徐慧) 我國法律規定,居民不得擅自收購供電、測量、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否則將處以行政罰款或拘留。近日,遷西一廢舊收購站的負責人陳某,因非法收購供電專用器材,被當地警方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當天,遷西縣公安局漢兒莊派出所民警在對轄區某廢舊收購站進行檢查時,發現轄區一廢舊收購站內有一些供電專用的廢舊器材,是國家明令禁止收購的廢舊物品。於是將負責人陳某帶到派出所做進一步調查。經詢問,該廢舊收購站的負責人陳某對自己非法收購廢舊供電器材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陳某涉嫌違法收購廢舊專用器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罰款500元的處罰。

民警提醒廣大廢舊業經營業戶,一定要守法經營,不要因為貪圖小便宜,而收購一些法律禁止經營的廢舊專用器材。

法律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巡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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