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犯罪這八年

“欠薪”犯罪這八年

2017年12月,瀋陽渾南公安分局為300多名農民工追回被拖欠的1400萬元工資。

  法治週末記者 郝若希

  在過去的8年多時間,全國共有7674人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有116人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0月30日公佈的近年打擊惡意欠薪犯罪工作的數據。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於其侵害了特定勞動者的財產權利,同時大規模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還容易引起群體性事件。通過懲罰已有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以及刑罰本身的威嚇作用,防止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該行為,最終實現治理拖欠勞動報酬的目的。”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向法治週末記者表示。

  近年成效顯著

  為有效推動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及時進入司法程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作為國務院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的成員單位,積極構建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直通車”。近年來,及時依法查辦了一批有社會影響的典型案件,有效打擊和震懾了惡意欠薪犯罪行為。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28號指導案例——胡克金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該案是四川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刑事案件。

  胡克金於2010年12月分包了四川省雙流縣某景觀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後聘用多名民工入場施工。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後,胡克金以工程虧損為由拖欠李朝文等20餘名民工工資12萬餘元,並在雙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其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資時乘飛機逃匿。6月30日,工程總承包商四川錦天下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代胡克金墊付民工工資12萬餘元。7月12日,胡克金被抓獲。

  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法院最終認定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法院認為,胡克金拒不支付20餘名民工的勞動報酬達12萬餘元,數額較大,且在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支付後逃匿,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告人胡克金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資格,又屬沒有相應建築工程施工資質而承包建築工程施工項目,且違法招用民工進行施工,但上述情況不影響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胡克金逃匿後,工程總承包企業清償拖欠民工工資的行為屬於為胡克金墊付,這一行為雖然消減了拖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但並不能免除胡克金應當支付勞動報酬的責任。

  “我們通過案例強調,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比如那些違法承包的包工頭,如果他們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也可以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國務院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王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

  8年前入刑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正式將惡意欠薪行為入刑。

  沈建峰解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入刑並不是簡單的欠薪不給就入刑,而是用人單位出現了“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行為,出現了“惡意”欠薪的行為。這種主觀上的惡性與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成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入刑的根本原因。

  法律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入刑的構成要件作出了明確規定。例如,構成欠薪入刑在行為方面至少有3個方面的要求:特定行為,即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特定嚴重程度,即欠薪數額較大;經過特定程序,即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

  同時,從治理欠薪這一目的出發,法律同時規定了責任的減免規則,也即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為惡意欠薪犯罪設置了相對較低的入罪門檻。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數額在五千元到兩萬元以上的,或者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入刑前,勞動合同法也對欠薪行為有所規制。

  “不過,勞動合同法並不以解決公權力機關和市場主體的刑事責任為目的,主要調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所以勞動合同法主要是從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民事責任的角度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後果的。”沈建峰說。

  根據勞動合同法,在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時,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按每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行政機關可責令用人單位足額及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則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在救濟程序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特別制度:其一,支付令制度。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其二,行政救濟途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可以對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及時支付工資。

  根治欠薪冬季攻堅即將展開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被視為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突出問題。

  11月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佈了2019年涉嫌惡意欠薪犯罪的十大案件。

  其中,甘肅省查處的重慶冉冉建築勞務有限公司拖欠勞動報酬案是此次公佈案件中涉案金額和人數最多的案件。

  2019年1月,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人社局接到投訴,反映重慶冉冉建築勞務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問題。經查,該公司在承建定西覽山國際二期工程項目中,拖欠238名勞動者勞動報酬1126萬元,且逾期未整改。2019年1月30日,定西市安定區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1月31日,該案所拖欠勞動報酬全部支付完畢。3月14日,定西市安定區人社局依法將該公司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是典型的涉民生類犯罪,性質惡劣,危害嚴重。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一直高度重視此類犯罪的依法懲治和相關案件的審理,加強制度建設,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發佈指導性案例,統一法律適用,加強對下指導。”周加海說。

  國務院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成立後採取一系列措施應對欠薪問題,近日的發佈會透露,從11月15日到2020年春節前,在全國組織開展根治欠薪冬季攻堅行動。

  沈建峰建議,目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拖欠報酬的爭議原則上還是應當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才可以進入法院的司法程序。但是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則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普通民事糾紛直接受理。

  勞動者討薪的過程中,首先應注意依法維權;其次,應注意收集證據,包括與哪個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未足額支付工資的證據等。同時,從高效實現救濟的角度來看,不一定非得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向勞動監察進行投訴舉報也是一條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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