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只為爭取一個名字!

被號稱是姓名權行政訴訟第一案的“北燕雲伊”姓名權案,雖然已經過去幾年,但時至今日其依舊值得我們探討。

八年,只為爭取一個名字!


2009年,濟南市民呂某給女兒起名為“北雁雲依”,辦理戶口時被當地派出所拒絕。呂某以女兒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進行確認,因此裁定中止審理,到2014年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後,2015年恢復審理,最後以呂某一方敗訴結束。漫長的八年,只為爭取一個名字。

八年,只為爭取一個名字!


官司雖然結束但我們對姓名權的規範界定問題的思考才剛剛開始。

1. 從法律層面講:

根據法律規定:姓名權包括自我命名權和自我使用權,就本案,我們暫且不討論自我使用權問題。自我命名權是指:自然人有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八年,只為爭取一個名字!

由於子女出生時沒有行為能力,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子女行使姓名權中的自我命名權。而法條中規定: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是選擇關係,可以選擇,也可以不選擇,法律並沒有禁止跟第三人姓。

同時2014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進一步的說明,針對上述兩個條款做出了立法解釋:公民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撫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所以子女的姓氏可以選擇隨第三人姓,但是法律並沒有授權可以創制姓氏。本案中父母沒有創制姓氏的權利,派出所拒絕登記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2.從社會及倫理層面講

講到這裡,我們不禁要進一步思考,公民擁有法定的姓名權,又為何要對這項權利進行一定的規範限制呢?

我們說法律最終的目的是維繫社會的穩定和良性發展。所以姓名權邊界的規範也脫離不了這一最終的目的。

中國自古以來,姓氏制度都居於重要地位。中國人的姓氏最早可以追溯到母系氏族社會,同一姓氏代表同意氏族。經過幾千年歷史文化演變,它是中華民族團結積聚的力量和紐帶,蘊含著民族文明進取的精神,對於傳播中華民族文化有著重要作用。這樣的優秀傳統文化,值得我們代代守護。而這就是我們應該遵守的公序良俗。

八年,只為爭取一個名字!


在現代社會,姓氏同樣有著重要意義。姓氏的規範有利於社會管理秩序的穩定,就拿這次疫情來說,找到密切接觸人群,找到列車的相關乘客,各個地方多半都是根據戶口,姓名信息來進行篩選,姓氏可以極大的提高社會管理的效率。

同時,姓氏的一脈相承也是一種血緣延續的外在表現,姓氏讓我們有了家族的歸屬感。小時候,經常聽父親講述家族的歷史,相同的姓氏代表我們是一家人,我也擁有這樣的姓氏,我屬於這裡,姓氏帶給我的是家族綿延不息的一種驕傲與自豪。因此姓氏的傳承不單單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情感的延續,是一種情懷。

八年,只為爭取一個名字!


孩子起名不隨意,公序良俗怎能丟!

別忘了我們是一家人,一家人就要整整齊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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