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教師夫妻超生被辭 檢察官質疑:這嚴罰合適嗎

只要法律上存在空間,相關機關也應當在針對超生公職人員的執法中體現情理法的交融。


民警教師夫妻超生被辭 檢察官質疑:這嚴罰合適嗎

▲薛先生的妻子和孩子們在海邊玩。 受訪者供圖

近日,廣東雲浮民警因生三胎被單位辭退一事引發關注。當事民警薛先生告訴新京報記者,妻子謝女士生孩子前,他曾去當地衛健部門諮詢相關政策,當時對方回覆稱僅會被處分,不會開除,故夫妻二人決定將孩子留下。結果,不僅他本人因此丟掉工作,作為教師的妻子也被學校辭退。

首先應當承認,薛先生夫婦確實違法了。雖然我國計劃生育政策已經大為放鬆,但是,目前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夫婦生第三胎,確屬違法。但是,對這一違法行為的懲罰是否就一定是辭退、開除?

這就要訴諸相關法律法規。薛先生夫婦是2018年5月以後生的孩子,而於2018年5月31日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刪除了之前“職工超生開除”等過於嚴厲的控制措施和處罰規定,只是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當然如果直接看上位法《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就更為明確,因為它就是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超生“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那麼,問題就轉化為:違法的薛先生夫婦應該接受怎樣的行政處分?按照目前的《公務員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薛先生和謝女士可能受到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對照這起個案,薛先生被辭退,謝女士被開除,這顯然是被相關機關適用了最嚴重的處分方式。但這合適嗎?

我認為,相關機關選擇“一步到位”的懲罰方式,沒有遵循行政執法要堅持的“比例原則”。“比例原則”要求相關機關懲罰薛先生夫婦的手段必須與其行為的嚴重性相稱,且為實現的執法目標所必需的手段。

那麼,如果對一個公職人員可以用記過、降級、撤職等方式予以懲罰的同時,又能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對其他人起到以儆效尤的效果,為什麼要選擇最嚴厲的懲罰?

眼下就有可資對比的案例:針對河南南陽市宛城區一名公職人員超生第三胎,當地紀委於今年9月查實後給予當事人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這既保持了法律的威嚴,也沒有上升至開除的程度,兼顧了法與情,是一種更為溫和的處理方式。

實際上,近年來,隨著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放鬆,以往地方那種將超生與“飯碗”直接掛鉤的行為越來越受到審視。

早在2017年5月,就有4位勞動法專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寄送了一份審查建議,認為廣東等七個省的地方立法中有關“超生即辭退”的規定違反法律。此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過審查研究,最終向廣東、雲南、江西、海南、福建5個地方人大發函,建議修改“超生即開除”的規定。廣東在2018年5月新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刪除了之前“職工超生開除”的規定,應當說與這個背景不無關係。

其實,我國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從未有超生與開除(辭退)掛鉤的相關表述,此前一些地方在制定相關條例時,寫入“職工超生開除”,本身就涉嫌違反上位法。只是,隨著近年來法律審查的加強,越來越多的地方開始刪除這一規定。

那麼,就這起個案而言,不論是從法律還是從情理上來說,都有值得推敲的地方。此事引起的爭議提醒我們,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形勢的變化與法治水平的提高,在繼續要求公職人群模範遵守法律的同時,也要注意,只要法律上存在空間,相關機關也應當在針對他們的執法中把握執法尺度,體現情法交融,保證執法公平。

劉懷森(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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