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露天車位收費合適嗎?

東方不敗1672361


居民小區的停車位分為:地下車庫(車位)、半地下車位和地上停車位。

首先,介紹一下地下車庫(車位)。地下車庫(車位)權屬大致有三種情形:1、開發商自己投資建設,擁有完全產權。2、業主分攤建設費用,按比例共有產權。3、按《防空法》要求在城市商品房開發中應修建的地下防空工事。與上述三種情形相對應,車位的處分方式也有所不同:1、開發商擁有完全產權的可售可租;2、業主共有者,其使用方式、收費標準和收入去向由業主大會決定;3、人防工事國家擁有產權,不得出售,在不妨礙防空功能和滿足業主需要的前提下供業主使用,可以按約定收取一定費用。注意的是無產權證的地下車庫不受保護。

然後,著重講一下地上停車位。地上停車位就是地面上的停車位,包括用草坪磚鋪設的停車位和佔用道路畫的停車位等。這些車位車位權分為兩情形:1、有的地上車位是規劃內的車位,這些車位開發商向市規劃局報批的規劃圖紙上都是有標註的,支配權歸開發商,交接給物業後,物業經過物價局備案後有權按照標準收取車位費。2、有的是規劃外車位,這些車位開發商向市規劃局報批的規劃圖紙上沒有標註的,這些車位支配權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無權單獨收取車位費,如果要收取車位管理費,必須經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批准,物業通過價格欄公示,並持業主大會或者業委會的批文報物價局批准後才有權收收取與業委會或者業主大會約定的車位管理費,否則無權收取。

開發商為什麼不把所有地上車位都列為規劃內車位,主要是國家頒佈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規定,為保證居民綠化、生活用地和居民生活品質,地上車位不能超過總車位的10%,所以很多小區地上車位很多,但規劃圖紙上的數量卻很少就是這個原因。但是開發商為什麼又額外建了那麼多規劃外的地上車位呢?開發商為了商品房的銷售,很多都號稱小區車位跟住戶達到1:1,地下車庫投資大和地下空間有限,地上規劃車位數量又受限制,所以就只能增加規劃外的地上車位,主要是為了吸引購房者來這裡買房。但是廣大業主卻不明白這些事情真實情況,開發商和物業也不會跟業主說明哪些是規劃內車位,哪些是規劃外車位。物業為了自己的利益,違法違規將所有地上車位混一塊一起收取車位費,很多不明真相的業主,以為凡是車位都是屬物業管理,就去交了車位費,其實是被忽悠了。即使你交了車位費,跟物業簽訂了租賃合同,也都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的,不能憑此獨自佔用車位,何況物業知道自己收費違法也不會和你籤合同,頂多給你一張收據。對於部分業主私自安裝的停車鎖,可以向城管申請強制拆除。

根據物業法規定,在因客觀原因沒有成立業委會的,由居委會代行業委會職責,所以對於物業的違法違規可以向居委會和街道辦這兩個部門直接反應。小區到底規劃了多少車位,可以向規劃局申請查詢,物業那些車位辦理了合法手續也可以向物價局查詢。


每日城事


首先我們要明確的是,小區物業是可以對於業主停車收取費用的,但前提是必須經過業主委員會同意,並且所受的費用用途必須公示,讓大家知道錢用在哪了,一般會用於公共部位,如公共停車場的修繕、公共設施的維修保養等。 如果小區物業沒經過相關部門批准登記,而且不說明不公示停車費用於什麼地方了,那這就是明顯不和規定了,業主可以拒絕繳納停車費。

我國《物權法》有明文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所以說小區停車收費合理不合理得分情況去看。

最後附加一段說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在您停車被收費的時候您要注意他給你開的收據費用項目是停車費還是管理費。如果只是停車費那不好意思如果您的車在停車過程中出現問題比如被剮蹭之類的,物業是不負責任的。如果是管理費他就要負相應的管理失職的責任。

希望我的答案對您有所幫助。如有不同意見歡迎批評指正。


Hello小爺們兒


收費不合適,不收費更不合適。

不收費就意味著附近非小區業主會把車輛長期停放於此,對小區業主權益是侵害,同樣會有小區業主的車輛穿上車衣停放,長期無償佔用公共資源,會出現“佔位、搶奪”等糾紛!如何解決?

那麼問題其實最終歸結於費用收取後的去向!!

這問題誰也解決不了,物管也好、業委會也罷!市政道路劃線停車費去向至今也沒誰說得清,更何況小區路面??!?!

最好的辦法就是不停,既不收費也不允許停放,即避免業主之間的糾紛,保證小區環境和進出安全也杜絕掌握管理權的人和組織從中牟利!

對於,剛性需求使用車輛的自然會有辦法解決停放問題,對於買個車就為了高速免費那幾天使用的也能抑制下衝動消費,也算響應了國家的節能減排號召!


面向大海春暖花


不合理!可是它們就收了,怎麼著?不交錢別想進出門,它們收了錢可以養惡狗保安,你敢不交?我見過幾個小區晚高峰的時候放好幾條惡狗保安在門口搶業主錢。我還報過警,可是警察不來。


正噴子


肯定不合理,小區內的公共場地是分攤在業主產權證上的。按國家物權法明文規定,屬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佔和出租。如要收費或出租必須經業主大會上全體業主同意。否則就是侵犯業主利益,業主有權控告這種侵權違法行為!


平常心215509781


露天車位收幾十元管理費是合理的,但是賣是不可以的不過現在青島地區都在賣露天車位多的賣幾十萬,少的要幾萬,使用權!你告也沒有用,法院會判你勝訴,但是永遠不會有人幫助你執行,沒辦法老百姓都是弱勢群體,如果當地政府和法院負責人還好點!


老文看世界


小區內內的露天停車位是供全體小區業主使用的,這個在201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小區所有土地使用權歸業主所有。因此小區內的露天停車位物業無權處理,不能租借也不能收費。


青雲常誌


佔用公共道路場合停車,給不停車的業主予以補貼、相關設施的維修費用和交給物業的相關管理費,這都要由停車的業主通過付停車費來籌集,而且,停車付費,天經地義。


IG77914957


圈地就要錢,你說是不是地痞流氓才這樣吧!??你說合理嗎??


耿能贏


絕對的不合理,不要做什麼都離不開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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