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煤老大”起死回生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開發銀行訴雲南東源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等多主體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在合議庭主持下,一起涉及金融借貸、融資租賃、破產重整等複雜法律關係、矛盾衝突十分尖銳的案件調解結案,涉案企業起死回生。

2013年,東源煤電向本案上訴人國開行貸款12.5億元用於建設雲南恩洪礦區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建設,並將恩洪電廠相關發電設備進行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後因未按期償付利息,國開行遂宣佈貸款提前到期並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東源煤電償還借款本金8.3億元及利息、罰息、複利並支付違約金,同時請求判令國開行對93項抵押設備享有優先受償權。

被上訴人招銀金融租賃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認為其採用售後回租的方式對抵押設備中價值3億多元的5項享有所有權,主張國開行因未盡到查詢義務並且非善意取得抵押權,不應取得該5項設備的抵押權,請求駁回國開行對訴爭設備享有抵押權的主張。

2018年9月29日,雲南省高級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東源煤電作為借款人,未按約償還本息,構成違約,應當償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因沒有證據而未支持;招銀金融租賃公司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進行了融資租賃登記,國開行未按規定進行查詢,不屬於善意第三人,對訴爭5項設備的抵押權不成立,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國開行不服一審判決,以一審判決對欠款的罰息及複利的起算日期認定有誤;其對價值3億多元的訴爭5項設備享有抵押權;東源煤電、東源煤業應當連帶給付違約金等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0月21日上午,最高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合議庭就本案所涉及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法庭調查;各方當事人圍繞國開行是否享有抵押權、抵押權與所有權、回租取回權是否發生衝突,借款罰息、複利的計算,違約金能否支持等爭議焦點問題進行了充分的陳述和辯論。辯論中,國開行認為動產抵押具有移動性和不明確性,其對涉案設備具有抵押權;招銀金融租賃公司則認為動產登記與融資登記產生了衝突,其辦理了融資租賃登記,而國開行的抵押權存在重大瑕疵,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再次提出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各方當事人都同意接受法庭主持的調解。東源煤電還特別提出,其自身目前存在嚴重困難,負債累累,舉步維艱,被迫破產重組,希望得到法庭和相關當事人的支持,通過訴訟和解達到多方共贏。最終,在法庭的主持下,各方當事人當庭簽署了調解協議並得到法庭的當庭確認。

本案合議庭成員魏文超介紹,本案爭議涉及的企業及生產設備,是整個雲南煤化工集團涅槃重生的最後關鍵一環。通過本案的審理和調解,價值數億元、閒置多年的發電生產設備最終能夠得到盤活利用,雲南煤化工集團系列案件最終實現完美收官。

“本案能最終促成各方達成調解,保護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調解是高質量、高效益的審判工作;實現了雲南‘煤老大’的復活、末端企業去產能、設備價值最大化的社會效果,為國家治理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路徑。”最高法院副院長、第五巡回法庭庭長李少平認為,本案爭議產生的根源在於現行法律制度對生產設備等動產的物權登記未作明確規定,不同的國家機關對融資租賃權利登記和抵押權登記分別作出規定並各自建立相應的信息系統,從而引發不同的登記機關的登記權利發生衝突,既影響了不同企業的生產經營,也影響了社會融資秩序和經濟發展,同時也成為困擾司法裁判的普遍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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