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患病身亡,老人申請保險金10萬,保險公司拖延三個月後拒賠

購買保險的時候,一般簽訂好保險合同之後,業務員都會隨口和我們說一句:出險後要及時聯繫我們哦,否則理賠會出現問題的。

可以發現,無論是從保前的健康告知,還是保後的等待期、出險後48小時內聯繫保險公司等,保險合同上的許多條款都或多或少在時限上對投保人有所約束。

那麼保險合同對於保險公司有所約束嗎?

其實是有的,今天我們就來看一則由於保險公司故意拖延理賠,最後被法院判罰保險金並清算延時利息的案例。

01 案例詳情

去年年初,王明(化名)所在的公司在某保險公司為包括王明在內的60名員工投保了團體人身險,每名員工投保保險份額2份,每份保險中因疾病身故的保險金額為5萬元。

去年10月,王明因病死亡,次日王明公司向保險公司通報了該保險事故。

今年1月14日,王明父母向保險公司提交理賠申請和相關資料,然而保險公司卻遲遲不見回應,由於不懂上網,兩位老人在此期間曾多次前往保險公司詢問理賠進展,然而卻一直得到接待人員還在走流程的答覆。

兒子患病身亡,老人申請保險金10萬,保險公司拖延三個月後拒賠

5月份,保險公司終於有了正式回覆,結果卻並不是兩位老人期盼的理賠通知書,而是一份拒賠通知書,保險公司以王明投保前所患的疾病為除外責任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

兩位老人收到結果後難以接受,好在家裡有懂保險的親戚,最終在親戚的協助下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終判定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0萬元,並賠償王明父母由此受到的損失。

02 案例分析

保險公司為什麼會在王明死後的7個月後,才給出拒賠通知書呢,這個拒賠又是否合理呢?

僅從結果來看,保險公司的拒賠,是符合保險合同的中規則的。

因為王明公司為王明所購買的團體人身險合同中,有明確約定:被保險人投保前所患的疾病及其併發症引起的保險事故為除外責任。

而王明在2005年曾因肝硬化失代償期、脾功能亢進而住院治療過,去年10月,王明因肝性腦病,呼吸循環衰竭而亡。

兒子患病身亡,老人申請保險金10萬,保險公司拖延三個月後拒賠

王明由於肝性腦病而死亡,屬於投保前疾病及併發症身故,符合保險合同中的除外責任條款,保險公司據此作出拒賠申請符合規定,但為何法院最終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呢?

原因在於,保險公司拖延理賠決定長達3個月之久,根據保險法規定,理賠決定應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相關資料起的30日內核定,保險公司不得無故拖延。

在今天的案例中,王明的父母在1月14日提交了理賠申請,保險公司應該於2月14日前給出確定答覆,但卻拖延至5月份方才出具。

因此,儘管王明的情況屬於除外責任,但由於保險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理賠核定,法院最終判罰保險公司支付10萬元保險金,並賠償由於其拖延理賠給王明父母帶來的損失。

03 理賠時注意時限問題

因為工作原因,管家經常看到各種各種因為時限問題而導致拒賠的問題,比如等待期內確診重疾而被保險公司拒賠並解除保險合同的,有出險半年後才通知保險公司後被拒賠的。

很多情況下,都是因為疏忽了時間的問題,最終導致保險公司拒賠,所以理賠時,請大家務必注意時限的問題。

  1. 出險後及時告知保險公司

保險法對於被保險人出險後通知保險公司的時間沒有具體約定,但各家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上都有相應的時間規定,如果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可能導致保險公司拒賠。

通常而言,車險與意外險要在出險後的48小時內告知保險公司,而人壽保險、重疾險、醫療險都建議在10天內告知保險公司。

當然,最終的具體時間還是要以合同為準,管家建議出險後要儘快通知保險公司,這樣理賠金下來的也快點。

兒子患病身亡,老人申請保險金10萬,保險公司拖延三個月後拒賠

延時通知或者出險很久後在通知,會讓保險公司懷疑騙保。再一個由於出險時間過去了很久,保險公司的調查也很難展開,最終會導致我們的保險金遲遲難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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