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講究證據,什麼證據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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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法律事情是靠證據來支持的,如果沒有證據證實,那麼你說的再多,如果對方當事人不認可,這個法律事實就沒有辦法認定。這也就是所謂的法律講究證據吧。其實我們生活中,大部分的人對生活中的一些法律行為保存證據的意識都不是很強,總感覺到這種矛盾糾紛不會找上自己。理想是豐滿的,現實是骨感的,有時候,生活並不是以你很理想化的方式在發展的。當遇到矛盾糾紛,我們試圖通過法律手段來尋求救濟的時候,我們才發現這些法律需要的證據都在生活過程中被我們隨意的放棄了。比如,我們去超市購買一些食品,結帳的時候超市會給我們購物小票。一般情況下,我們認為這些小票都沒有什麼作用,隨意的丟棄了。但是,假如我們因食用了超市購買的不潔食物,發生了食物中毒等情況的時候,這些購物小票就起到了對法律事實的證明作用。有人會說,我哪能什麼票據都收集啊,我這要存多少的小票。其實也不一定要一直保留這些小票,當你食用完食品沒有任何問題的情況,這些小票就可以處理掉了。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一切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那麼我們生活中的民事證據有哪些種類呢?根據民訴法的相關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證據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等。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但是因為當事人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並存的特點。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比如我們生活中籤訂的合同、打的欠條、收據等等,都屬於書證。書證在民事訴訟中是普遍被應用的一種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由於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所以物證也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之一。比如爭議的房屋、汽車等等。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數據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捲、微型膠捲、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數據和資料等。

電子數據是存儲於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包括電子簽名、格式化後的硬盤通過恢復取得的信息等等,與傳統的錄像、錄音等視聽資料有所區別。當前隨著社會的進步,我們生活中的微信、qq中的信息等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並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鑑定意見是專業人員運用其專門知識,對案件證據材料進行分析鑑別,對專門性問題作出意見,以作為法官判斷相關證據真偽的參考依據。比如人身侵權案件中的傷殘鑑定就是一種。

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後的記錄。

那麼什麼證據最有效?我個人認為,當一個證據符合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並能夠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時候,最為有效。

能走到法律程序這一步了,其實就是在走證據了。所以,我們在生活中要有法律意識,有證據意識,在生活中實施法律行為的時候,特別是在處理一些重大事項問題的時候,注意保存相關的材料證據,免得遇到麻煩時手足無措,最後讓自己的利益受損。


瀟焙的律咖啡


“法院講究證據,什麼證據最有效?”這個是司法實踐問題,也是我們老百姓最為關注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一不留神會遇到打官司的問題,而在法院最講究的是證據問題,而其中最關心的是自己提供的證據最有效,也就是有利於自己打贏官司的證據。

那麼,什麼證據最有效證據,不是一概而論。依照相關訴訟法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而證據最有效的是直接的實物證據。比如民事借貸關係中,甲借乙一百萬元錢,寫有借條(借乙一百萬用於購買某設備,並於某日一次性還清,某月某日,簽字蓋章),這借據是最直接有效的實物證據吧。此案中,甲如起訴乙借自己一百萬,甲拿出此借條,對於甲來說,是最為有效的證據。在此基礎上,乙提不出駁反甲借條的證據,在此借貸關係中,乙就會敗訴,乙必須依照法院審判償還甲一百萬。

當然,直接的實物性證據是不是一定最有效呢,還是那句“誰主張誰舉證”,對方拿出間接性的證據,能夠推翻直接得實物性證據,那麼此直接的實物性證據也會失效以上案為例,乙提出在該合同成立後,雙方又補充協議,說明甲借給自己的一百萬用於抵消甲損壞自己的汽車,並提供了汽車損毀相關材料及協議調解書等證據,那麼甲主張借貸關係的直接實物性的證據被推翻。

那麼,最有效的證據是依主張而定,也是相對的,訴訟相關規則證據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找出有利於自己主張的證據是根本。


生活詮釋


所謂“證據有效”,在民事法律上叫做證據的證明力。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哪些證據的證明力更強呢?要看是什麼案件,也就是律師常說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舉例說明。

1. 如果是民間借貸案件,肯定是直接的書面證據的證明力最強。這包括借據、借款協議,及將出借款匯給對方的銀行匯款憑證。

2.如果是網絡侵權,肯定是經公證的有關網頁,或利用一些技術手段直接獲取的網絡侵權的電子數據的證據證明力最強。

3.如果對方是在公開的會議上詆譭他人,會議的錄音錄像最具證明力。

4.如果是侵犯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國家專利局做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和專利侵權產品是最具有證明力的證據。

5.如果是被陽臺上掉下的花盆砸傷,路人的證言、公安機關的筆錄、醫院的病歷是最具證明力的證據。

6.當事人在起訴狀和答辯狀中,或在其他提交給法院的書面文件中自認的對他方有利的事實,在開庭陳述時自認的對他方有利的事實,對他方當事人來說,也是最具證明力的證據。

以上的證據涵蓋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種證據: 當事人的陳述; 書證; 物證; 視聽資料; 電子數據; 證人證言; 鑑定意見; 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必須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實踐中比我說的要複雜多。一名好律師也應是證據專家。


律師張晨陽


證據對官司的輸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證據、可用於証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主要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三大類⋯。

證據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適用一切證據、裁判案件的最基本的原則。

證據的種類: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辯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陳述⋯八類。

行政訴訟法第第三十三條規定:書證⋯八類。

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做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類案件審理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鏈條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照證據做出公正的裁判。

證據是訴訟的基礎、沒有充分真實證明材料就別去打官司,別花沒用的費用,沒有證據等於無源之水一一別浪費時間精力費用…。


旭日24339


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是依法辦案的根本原則。

以事實為依據,就是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能主觀臆造,不能道聽途說,不能偽造證據,不能搞逼供信。

以事實為依據,就是必須提供真實可靠的證據。真實可靠的證據包括:各種書證;各類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等。

可靠真實的證據,必須具有"三性":

一是真實性。即證據必須是客觀的。證據事實必須是伴隨著案件的發生、發展的過程遺留下來的。

二是合法性。證據的內容和收集的程序必須合法。也就是說,證據應當依法加以收集和運用。

三是關聯性。即證據必須與待證的案件事實存在關聯,並因此對證明案情具有實際意義。當然,證據既可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存在,也可用來否定案件事實的存在。

具有以上"三性"的證據,都是合法有效的證據。如果硬要從諸類證據的效力上分出個高低的話,那麼最容易排除的就是口供。因為口供往往帶有主觀意識在內,往往也會因記憶失誤或主觀故意形成前後不一的情況,個別少數還存在"逼供信"的問題。


玉堂行佛人


隨著法律體系越來越完善,自然也少了不少冤案,錯案。大家常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我想說的是前提你必須有足夠的證據在法律面前支撐。

有人說“人證”很重要,那麼我認為不管多麼重要它也不能獨立的存在,證據都是相互認證的,只有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才算是證據,我就舉個例子來說吧:如果你沒殺人,有兩個人指認你殺了人,是不是你就真的殺了人?這很顯然是不可能的,就是人證起碼也要三人以上指認你做了這件事才有法律效應,況且還要和別的證據(監控、視聽資料)相互印證,不能說證人說什麼就是什麼?

如果要說什麼證據最有效,拿刑事案件來說,原始筆錄是最重要的,也就是當事人第一次做的筆錄是最具有法律效應的,接下來做的筆錄都是圍繞著原始筆錄進行補充,不管原始筆錄多麼重要,它也要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因此在刑事案件中任何一個環節的證據都是缺一不可,只有形成了一條完整的證據鏈才具有法律效應。


石頭聊案件


你好,根據你提出的“法律講究證據,什麼證據最有效”這個問題,我們只做刑事案件,我就以刑事案件說一下自己的看法;

什麼證據最有效,首先它是證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的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也就是說,能夠證明和還原案件事實真相的材料就是證據。但有些材料就不是證據。(證據的來源是材料,但不是所有的材料都是證據),如果材料作為證據就要滿足“證據三性”既“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特徵才可以被作為證據使用。在證據使用的過程的中。還要通過判斷和質證(來確定證據是不是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滿足了以上的條件才可以使用,既《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都有哪些種類

證據收集的對象、來源以及形成過程的不同區分出了證據種類的不同。《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規定的證據有八種,既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按種類就有八種,按性質也可以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按來源可以分為原始證據(簡單來講就是第一手的證據)和傳來證據(簡單來說就是不是第一手資料)等等。



哪個最有效

沒有專門的一套認定標準,但普遍認定的標準是越接近案件事實真相越直接有效,越是離案件事實邊緣,效力越弱。因此,實務中一般原始證據的證明效力要大於傳來證據。書證、物證等實物證據的效力大於口供、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直接證據的效力大於間接證據。等等有時如果證據被汙染就不能使用,有時證據有瑕疵了就要補不正,因此以上的效力認定也不是固定不變的誰的效力大於誰。哪個最直接有效還要看具體證據具體分析。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如有不當敬請諒解,謝謝。


刑辯視角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我今天收到的這張罰單,放火的小孩巳承擔了4800元的維修費,我放紙盒的人再罰5000元理不端,老人檢幾個紙盒為的是鍛鍊身體,罰款應該是放火的人,是不是找錯了罰款對象認錯了人?我為什麼去檢紙盒,家庭的重擔使我端不動氣,可憐啊,可憐天下父母心?我認為檢紙盒不出本金是好事,誰知這個學生給我帶來這麼大的災難,再次走上官司路,難啊難?人老為何這麼難,失去兒子的我和紙盒交了朋友,真不知明天的路我該如何走




用戶8342801740


我有靠譜回答。

每一個案件能夠成功辦理,背後都離不開一個完整而閉合的“證據鏈”

每一個證據,就如同一個人一樣,在講述,它所知道的案件事實

誰輕誰重,不在本身的證明力而在它對案件所起的證明作用。

1、證據種類有哪些?

在這裡,不再引用法律規定的那些種類,而是通過一個簡化的案例來說明,更加清楚、生動的展示,我們日常中遇到的那些“證明”,也是為了下一步更好的回答這個問題。

案例:我、你、他三個人在一飯店裡面吃飯,期間,我跟你因為一句話發生爭執,意見不同,隨後我生氣拿水杯砸到你的臉上,你臉流血受傷,期間他在拉勸。當時飯店大廳還有監控。

那麼這起案例當中:

我、你的口供:這說明整個事件過程,屬於:“違法行為人陳述與被侵害人陳述”

他的口供:這證明當時的情況,屬於:證人證言;

當時現場的情況:現場遺留的水杯碎片等,製作:現場勘驗及現場照片;

水杯:這是作案工作,屬於:物證;

臉受傷流血:需要傷情鑑定,屬於:鑑定意見;

現場監控:也能證明打架的過程,屬於:視頻資料;

當然還有一些證據,比如“書證”之類。

2、關於證據的證明力。

對於上述案例中,哪些證據證明力強?哪些弱?其實都不好作出一個排序,為什麼呢?

在我國,法律上面規定了證據的種類,但是並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力”規定,也就是說,這些證據之間沒有誰強誰弱之分,大家都是平起平坐。但是實際工作中呢,控方、辯方與審判三者之間對某起案件的中證據的證明力又都會有爭論,那麼這種爭論是根據這三方的業務水平與知識儲備而作出的,並非專業、固定不變的。

上述案例中,“我、你、他的言辭”能完整的敘述案件的過程,監控則無法拍攝到案件為何發生;“水杯”則能證明此案定性為“故意傷害”而非“毆打他人”;“現場勘驗與照片”則證明這是第一案發現場;“傷情鑑定”則能說明案件的性質,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犯罪。

所以說每一個證據都如同一個人一樣,在講述著它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它們之間沒有明顯、差距的證明力排名。


月球賊亮


你好!這裡是眾和法律為你提供諮詢服務

首先,這個所謂的“證據”,不僅是要求是看刑事還是民事。更要看是什麼樣的案情,每個案情案件,都是不能一概而論的。

證據是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因為法律上講究程序上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所以對於證據的要求較為嚴格,很多我們現實生活中認為可以作證的資料,法院可能並不認可。

同時,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遵循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證據充分確實,即不僅每個證據是確實的,而且在數量上要足以證實被告人有罪,而能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在偵查、審理中,如果最後仍收集不到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有罪,就應以無罪論處。

在中國的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各種證據,必須綜合案件的全部材料加以分析、判斷,辨別它的真偽,審查確定它的證明效力。《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確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還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希望以上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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