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行为算正当防卫,什么样的行为又算防卫过当,很多时候人逼急了真的不会顾那么多?

社会所见所闻


一、【正当防卫不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典型

引用2018年12月19日 , 《北京日报》官方账号《明确了!正当防卫界限标准,最高检这样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19日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入选其中。

最高检下发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介绍说,近几年,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起因虽是孤立个案,但却反映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普遍诉求。对此,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回应群众关切,是当前司法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

同时,这4个案例既是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案例,也是检察机关以法治手段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性案例。我们专门发布这些指导性案例,目的就在于进一步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保护见义勇为,向社会释放正能量。

陈某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一般防卫的问题,要旨在于“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涉及民间矛盾,这起指导性案例针对的是防卫过当问题,明确指出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和侯雨秋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特殊防卫的问题,分别明确了“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

孙谦特别指出,第十二批指导案例除集中围绕正当防卫这一主题外,也体现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特色,分别从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二审检察四个方面,体现了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和成效”。

二、【正当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的典型


黄金时代当家


正当防卫是指,侵害人正在杀人和份人或在性侵他人时,你对他制止所造成的伤害或死亡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是指,侵害人正在恶性犯罪时,对他实施惩戒或强行制止,让对方不能再次犯罪的情形下,再对对方打击致伤残或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应负法律责任。


用户68283323714


正当防卫,很复杂也很简单。这是有罪和没罪的或小罪(防卫过当)中间的分水岭,可以根据需求或左或右。如果知道法律的本质就可以理解正当防卫很难出现。同无期徒刑一样也是根据需求做出改变的。(没有任何一个罪犯是以这个蹲到死的,可为什么要有这个刑法呢,这就是需求的需要)。正当防卫简单的说法就是有几个条件,一个是有避让防止冲突加重行为(比如有撤退逃跑等非常明显行动),一个是在以上行为无法逃脱就可以采取自卫,但明显是以防卫为主,打倒对方就要尽快脱离到相对安全距离赶紧报警。如果对方倒地还打击就是防卫过当了。当然如果是诱杀者也会利用正当防卫来给自己脱罪。我个人是追求紧急避险,就是事不好赶紧跑的原则。不会追求正当防卫,因为我不确定最后的结果。个人观点


协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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