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行為算正當防衛,什麼樣的行為又算防衛過當,很多時候人逼急了真的不會顧那麼多?

社會所見所聞


一、【正當防衛不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的典型

引用2018年12月19日 , 《北京日報》官方賬號《明確了!正當防衛界限標準,最高檢這樣說……》

“最高人民檢察院12月19日印發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的四個案例均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案件,社會普遍關注的於海明正當防衛案入選其中。

最高檢下發的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分別是陳某正當防衛案、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於海明正當防衛案、侯雨秋正當防衛案。

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介紹說,近幾年,正當防衛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起因雖是孤立個案,但卻反映了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的普遍訴求。對此,明確正當防衛的界限標準,回應群眾關切,是當前司法機關一項突出和緊迫的任務。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專門闡釋正當防衛的界限和把握標準,進一步明確對正當防衛權的保護,積極解決正當防衛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檢察機關提供司法辦案參考。

同時,這4個案例既是正當防衛的指導性案例,也是檢察機關以法治手段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指導性案例。我們專門發佈這些指導性案例,目的就在於進一步懲惡揚善,弘揚正氣,保護見義勇為,向社會釋放正能量。

陳某正當防衛案針對的是一般防衛的問題,要旨在於“在被人毆打、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況下,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了重大損害的客觀後果,但是防衛措施並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涉及民間矛盾,這起指導性案例針對的是防衛過當問題,明確指出在民間矛盾激化過程中,對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輕微人身侵害行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行為的強度不具有必要性並致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的,屬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於海明正當防衛案和侯雨秋正當防衛案,針對的是特殊防衛的問題,分別明確了“行兇”和“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認定標準。

孫謙特別指出,第十二批指導案例除集中圍繞正當防衛這一主題外,也體現了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檢察特色,分別從介入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二審檢察四個方面,體現了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的理念和成效”。

二、【正當防衛過當,負刑事責任】的典型


黃金時代當家


正當防衛是指,侵害人正在殺人和份人或在性侵他人時,你對他制止所造成的傷害或死亡屬於正當防衛。

防衛過當是指,侵害人正在惡性犯罪時,對他實施懲戒或強行制止,讓對方不能再次犯罪的情形下,再對對方打擊致傷殘或死亡的屬於防衛過當,應負法律責任。


用戶68283323714


正當防衛,很複雜也很簡單。這是有罪和沒罪的或小罪(防衛過當)中間的分水嶺,可以根據需求或左或右。如果知道法律的本質就可以理解正當防衛很難出現。同無期徒刑一樣也是根據需求做出改變的。(沒有任何一個罪犯是以這個蹲到死的,可為什麼要有這個刑法呢,這就是需求的需要)。正當防衛簡單的說法就是有幾個條件,一個是有避讓防止衝突加重行為(比如有撤退逃跑等非常明顯行動),一個是在以上行為無法逃脫就可以採取自衛,但明顯是以防衛為主,打倒對方就要儘快脫離到相對安全距離趕緊報警。如果對方倒地還打擊就是防衛過當了。當然如果是誘殺者也會利用正當防衛來給自己脫罪。我個人是追求緊急避險,就是事不好趕緊跑的原則。不會追求正當防衛,因為我不確定最後的結果。個人觀點


協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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