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販賣毒品共900克
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陳某與蒲某通過事先聯繫,約定毒品交易價格、數量及付款方式,由陳某從他人處購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後販賣給蒲某。嗣後,陳某在蒲某的租房內,先後2次將冰毒共900克販賣給蒲某及其同居女友鄧某。
保險箱內的毒品,究竟系誰所有?
2013年春節期間,公安人員從蒲某租房查獲一保險箱,從中查獲甲基苯丙胺152.4克、甲基苯丙胺的片劑(俗稱麻古)11克。蒲某供述系受陳某指使,將該保險箱從同小區陳某的租房搬至自己的租房。一審法院就此認定保險箱內的毒品系陳某所有。
一審判決死刑,原二審維持原判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9月16日判決: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死刑。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陳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最高法發回重判,二審改判
最高法經複核,裁定不核准死刑,並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重判。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1日判決:被告人陳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二審法院認為,蒲某稱保險箱搬自與其同一個小區的陳某的租房,但是民警在偵查階段沒有對租房情況進行調查,也沒有調取租房合同或房東的證言,更沒有房東對租房人的辨認筆錄。而陳某到案後始終否認在紹興租過房,陳某的情人唐某亦稱每次與陳某到紹興均住賓館。現有證據無法鎖定蒲某、賀某發搬運保險箱的房間系由陳某租賃。故陳某及其二審辯護人稱原判認定從蒲某租房處查獲的保險箱及內裝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52.4克、甲基苯丙胺的片劑(俗稱麻古)11克系陳某所有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理由成立,予以採納。
辯護意見
本案中,一審認定陳某販賣冰毒1公斤多,其中152.4g來自從蒲某租房保險箱內查獲的毒品。一審僅憑蒲某的供述就認定保險箱內的毒品系陳某所有,明顯不正確。泰和泰(深圳)律師事務所的羅小柏律師認為,二審辯護人收集了陳某的情人唐某證言,印證陳某在紹興有租房的不合理性,才得以讓二審法院採納辯護意見並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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