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赣州一“肉霸”被铲除!

针对民生领域黑恶势力

警方强势出击

日前,

赣州经开区一“肉霸" 被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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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过程

自2012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和、黄某荣、郭某民、陈某生以定点屠宰和打击私宰滥宰为由,聘请陈某华等人为成员,以被告人林某和与陈某华为主要实施者,在凤岗镇和三江乡的边界处巡查,对过往凤岗镇和三江乡的屠宰商采取拦截、追堵手段,多次实施强行收缴非凤岗屠宰场批发的猪肉,要求部分屠宰商写保证书、交纳保证金,通过以上方式垄断猪肉市场批发价格、进货渠道,胁迫他人购买凤岗屠宰场的猪肉。共向数名被害人实施强迫交易多起。

另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林某和及陈某华拦截未在凤岗屠宰场进猪肉的黄某,强行收缴其猪肉的过程中,摔坏黄某的手机,不让其通话,并威胁、殴打黄某。2014年10月,被告人林某和与廖某在凤岗屠宰场因为是否要到凤岗屠宰场进购猪肉发生争执,随后林某和殴打廖某。以上人员长期聚集在三江乡、凤岗镇,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在生猪屠宰领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强买强卖,欺压百姓,毁坏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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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依法判处林某和等4名被告人4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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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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