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获刑!大余首例“肉霸”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8人获刑!大余首例“肉霸”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7月24日,大余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首例“肉霸”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集团首要分子钟某刚获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其余成员分别获刑五年至一年十个月,分别并处罚金40000元至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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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8人获刑!大余首例“肉霸”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主要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被告人钟某刚、吕某平承包了大余县黄龙镇黄龙屠宰场,钟某刚于2014年1月20日注册成立大余县双龙益民肉联厂(以下简称“黄龙屠宰场”),经营范围系生猪定点屠宰、肉及肉制品加工销售。股东为钟某刚、吕某平、朱某金、袁某东(另案处理)、袁某干(另案处理)。黄龙屠宰场的股东为控制大余县青龙镇和黄龙镇的猪肉市场供应,由钟某刚负责陆续招聘了被告人钟一、钟二、钟三、钟四、钟五及钟六(在逃),钟七(在逃)、钟八(在逃)等人组成“执法队”,该“执法队”在借名“执法”过程中对多名被害人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并逐渐形成以钟某刚为首要分子,吕某平、朱某金、钟一、钟二等人为重要成员,钟四、钟三、钟五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4年至2016年间,以钟某刚为首的犯罪集团成员通过强行非法收缴被害人的猪肉、泼机油毁坏猪肉等方式,迫使屠夫到黄龙屠宰场进购猪肉,最终达到垄断猪肉市场供应的目的。同时,钟某刚还安排集团成员在被害人张某武肉摊附近蹲守,待被害人经过时,强行开走其装着从乡下私宰的约200斤猪肉的皮卡车,后在黄龙派出所的介入下,钟某刚将张某武的猪肉和皮卡车还回张某武。经鉴定,皮卡车价值13500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刚、吕某平、朱某金、钟一、钟二、钟三、钟四、钟五为达到强买强卖猪肉的目的,以殴打、威胁等方式非法收缴他人猪肉及毁坏他人猪肉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钟某刚、吕某平、朱某金、钟一、钟二强迫交易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钟一、钟四在非法收缴猪肉时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与前述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某刚等人构成犯罪集团,被告人钟某刚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按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

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每个市场主体都有公平竞争的权利,每个市场主体也都能够通过努力获得积累财富的机会,但竞争和努力都必须遵循市场规律,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开展。作为市场主体的商家万万不能有通过强买强卖、寻衅滋事等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的想法,因为这样的行为不仅破坏市场秩序,更严重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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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大余法院主动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严格落实重大刑事案件指定辩护人制度,特别是针对涉黑涉恶案件未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全部予以指定辩护,依法保障其合法诉讼权利和辩护权利;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和司法行政部门派员旁听,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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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黄兰南

监制:傅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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