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如何從中國採購食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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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鹽的批發,服務範圍限於試驗區內:一方面,獨資外商在自貿區從事食鹽和碘鹽批發經營業務時,由上海市鹽業主管機構按照《食鹽專營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予以審批。另一方面,獨資外商在自貿區可以直接從事非兩鹼用鹽的其他用鹽批發經營業務。

1、自貿區外商經營鹽的批發的經營場所範圍,不管獨資外商的總部在何外,其在自貿區經營鹽的批發業務,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應當設在自貿區。

2、自貿區外商經營鹽的批發的服務對象範圍,鹽的批發對象應在自貿區,企業相關營業執照應當註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3、排除自貿區鹽的批發內資企業的新進入,由於以暫時停止實施《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相關內容為前提,除明確在自貿區目前不是獨資外商的企業還不允許新進入從事鹽的批發外,是否維持或一併暫停自貿區內按照《上海市鹽業管理若干規定》已經從事經營的企業繼續經營,也需要上海市政府結合實際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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