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一男子欠款255萬!拒不執行還款獲刑一年六個月

桂林一男子欠款255萬!拒不執行還款獲刑一年六個月

欠款255萬元卻拒絕不還款。近日,興安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蔣某拒不履行執行義務且逃避執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這是興安縣人民法院判決的首例“拒執罪”案件。

2013年7月8日,興安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人蔣某償還劉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55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23.4%計算至全部本金還清為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劉某於2013年8月26日向興安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興安縣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蔣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因被告人蔣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拒不提供真實財產情況,2013年9月26日經興安縣人民法院決定拘留15日。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蔣某在有工作並有相對穩定收入的情況下,拒不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且將部分財產轉移給熊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興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蔣某有履行能力,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蔣某系初犯,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已履行部分給付義務,有悔罪表現,對其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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