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集團公司讓普通員工、基層幹部擔任空殼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目的是什麼?

直言為先


本人真實經歷。

曾經在一家公司做過經理,入職沒多久,發現公司名下有許多小公司,都是一人有限公司,而且公司的司機,出納,會計,行政人員居然都是這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概有七八家之多,全部都是空殼公司,沒有實際繳資本。當時比較好奇,但是,因為剛剛到公司,不好意思問。後來公司資金鍊出現了問題,老闆要求全體員工註冊公司,然後以一人有限公司的名義為總公司貸款,每人貸款金額200萬元。當時我還想,貸款這麼容易,後來才知道是某個地方銀行跟老闆關係比較鐵,而且有人擔保,所以只要員工提供身份證,然後籤個字就可以了。當時覺得這個事情十分的不靠譜,就沒有同意,隨之沒多久就離職了,後期知道有不少同事都同意了,也貸款了,還有些因為工資原因後來離職了,但是這層關係卻沒有解決,感覺問題的隱患很大。

這種事情,有些是為了老闆要降低自身的風險,找人來承擔風險,當然也有個別原因是自己無法出任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只能找人。

還有一個情況,就是曾經幫人註冊過一家公司,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房地產業界的一名高管,本人不方便出面,所以找個影子出任法定代表人。

這種事情,風險很大,即使承諾給多少錢,也儘量不要去做,風險太大。萬一出問題,承擔責任的必須是法人代表。


叫我尼克大人


說的好聽點,是對公司員工的“重視”,

說的實際點,其實就是找個“替身”,至於替身的作用,不說大家都也明白。

日本戰國時代,所謂的“影武者”就是俗稱的替身,換個流行的名詞,也叫“背鍋俠”。

大企業裡,找個普通員工擔任“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等等,依然只是替身而已,只不過名稱不同罷了。

據我所知,讓員工做擔這些名頭,多數是無償的,美曰其名“領導的重視”,即使是有償,也是可憐兮兮的那麼幾塊錢,殊不知,背後隱藏的風險極大。

1、可能需要承擔股東的出資責任

普通員工擔任“股東”,自然是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另有其人。

雖然現在是認繳制,但是公司遇到特殊情況時(比如清算),股東可能會被要求加速履行出資義務,而不是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期限履行。

舉個栗子:

公司資不抵債,尚有200萬的債務未清償,但是張三(名義股東)尚未實繳的出資500萬,那麼債權人自然就找到張三要求連帶清償,如果實際出資人不出資,那麼張三就成了最終債務承擔人...

2、掛職高管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普通員工掛職“董事”等高管職務,按照法律規定,將承擔盡職盡責的義務,但實際履行高管職責的卻是其他人,這些掛董事只是負責簽字而已。於是,事情是其他人幹,責任卻是這些掛職高管承擔,好一個“背鍋俠”。

3、法定代表人也難逃干係

公司如果因為違法經營或者其他原因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其法定代表人同樣也將受到相應的處罰。限制消費、限制出境、甚至影響當事人子女報考公務員。

4、其他

如果是P2P公司,還有個奇葩的事(真事)。

公司為了發投資標的項目,讓員工以借款人的名義向公司借款,這麼一來就有了債權,然後將這個債權放到該P2P公司的網站上作為投資標的,讓其他出借人進行投資,所募集的資金會從這個借款人名下的賬戶走一遍,然後就流入公司實控人的賬戶。

良心沒那麼壞的公司,會及時結束原借款合同,債權債務關係就了結了。

如果不幸遇到沒良心的公司,那員工就慘了,雖然說好是名義借款人,但是法律文書一樣不少,雖然所謂的借款人一分錢都沒拿到(只是走個賬),但公司實控人依然拿著合同讓對方還錢,於是,員工什麼好處都沒拿到,還莫名其妙的背上了鉅額債務....


西天蝸牛


第一種可能:有人打算做違法的事情,比如逃稅、當"老賴"、合同詐騙、買賣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勾當,並且想在做壞事時不被發現、做完壞事後還能全身而退或利索地外逃,就把員工推到前臺當公司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甚至名義股東,自己在幕後操控,但表面上看起來公司跟自己沒有一毛錢關係。這些被利用的員工成了"白手套","背鍋俠",後患無窮。如果是這樣,做員工的,要想辦法推掉。

第二種可能:老闆是"老賴",並且已被列入了"失信人員名單",自己沒法開辦公司,在想繼續當"老賴"的同時還想繼續做事,於是借人名義為之。老闆本來就是"老賴",你能保證哪天他不會成為你的"老賴",把你給坑了?當然,如果"老賴"是想開辦企業翻盤脫掉"老賴"頭銜,那這樣的人多少還值得同情。是否出借自己的名字,自己衡量,建議不要出借。

或許還有其他亂七八糟的理由。起碼,他要先說清楚為什麼要這樣做,然後你來再諮詢。各種可能太多,沒法一一窮盡。


用戶59239671925


想知道集團公司讓普通員工、基層幹部擔任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的目的是什麼,就要先理解這些職位承擔哪些連帶責任

大學讀書的時候,老師跟我們講了一個案例,跟大家分享一下

以前他們村有一箇中年人,張某在廣州打工,職務是給一個汽車4S店當保安,有一天,4S的一個股東王某找到張某,說自己準備成立一家新公司,想借用張某的身份做法定代表人,張某不用參與任何公司經營,並給予張某每個月1000元的報酬,張某雖然覺得有點不合適,但具體也不知道影響大不大,畢竟文化水平不高,但是想到每個月可以多拿1000元的報酬,覺得還是值得,就答應了王某的要求。在張某的要求下,王某出具了一份書面承諾,承諾張某隻是掛名的法定代表人,不參與公司的經營,以後公司的糾紛與責任由王某負責,與張某無關。此後張某登記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乙公司的印章和張某的法定代表人均交由王某保管、使用。公司的經營和管理都由王某實際控制。直到張某接到法院送達的通知,他才知道,自己莫名其妙背上了鉅款。

銀行出具的連帶責任還款保證書上面的簽名究竟是哪裡來的,張某雖然承認自己貪小便宜稀裡糊塗得當上了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他堅稱自己確實沒有參與貸款一事,還貸與他沒有關係。然而,銀行人員當庭出具了一份連帶還款承諾保證書,上面有張某在保證書上的簽字同意,對公司的一筆100萬的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但仔細一看,張某大吃一驚,保證書上確實是自己的筆跡,張某回想,辯解到,王某曾拿過一些工商年檢材料讓其簽字,根本沒有注意到是連帶還款責任的保證書。

最終本案法官認定張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連帶還款保證書上簽字具有法律效力,雖然王某向張某出具的承諾書雖然載明“公司相關糾紛及責任由王某負責,與張某無關”等內容,但該約定系王某與張某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對原告銀行不產生法律效力,張某收到法院判決後追悔莫及。

雖然掛名法人張某是被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利用陷害,但是由於張某的法律意識淡薄,不知道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風險,最終還是給自己帶來了這個結局。我們應該記住這個教訓,不讓自己誤入歧途。

法定代表人擔任的風險

法定代表人作為法人對外公示的主要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需要對法人經營行為的合法性負責。因此,當公司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以下責任和風險:

  1. 被法院限制出境或者個人財產被法院查封的風險

根據《民事訴訟法》,如果公司不主動履行民事判決確定的履行義務,在執行階段甚至在訴訟階段,法定代表人有被限制出境的風險,如果法定代表人與公司財產存在混同表象時,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財產有被法院採取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的風險。

2.被限制擔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風險

根據《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如果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3.被行政處罰的風險

根據《民法通則》及《民通意見》規定,如果企業存在①超出登記機關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②稅務上有問題,偷稅漏稅等,等一共六項,法定代表人存在被行政處罰的風險。

4.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

根據《刑法》,很多罪名的犯罪主體為單位,如果公司行為構成犯罪,則法定代表人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如果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單位虛開發票,單位虛假訴訟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等。

總結

為一己私利當掛名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民事、刑事法律責任。反之,公司隨便找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能會作出損害公司的利益的行為來實現個人的利益。所以在使用掛名操作前,請各方都慎重考慮。


金幣答


吃瓜群眾都是看熱鬧的。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關規定,公司治理結構需設置董事、高管、監事,健全的組織架構有董事長、總經理、監事會主席、董事(多名)、高管(副總)等,現在又把黨組織納入公司章程……鑑於公司註冊時就需要各崗位健全,所以為了註冊需要很多董事都是隨便填幾個人,以後人員到位後再作調整,也有的主管部門管理的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變成了純粹意義上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班子經營班子,董事會和監事會形同虛設,所以就有普通職工掛牌任董事,監事等現象,這絕不是個案。


傅思嫩想


一是老闆刻意低調,不想把戰略意圖示於人前。

我接觸過一家公司,老闆除了現在自己掛名的公司外,還有好幾個不同的板塊,這些板塊下面的公司都是由老闆信任的員工甚至司機擔任董監高和股東的,但這些公司都還沒有正式經營。老闆這麼做的原因就是希望能低調開展新的業務板塊,特別是在剛起步的階段,不被同行所關注。

二是空殼公司成立意圖不單純,老闆需要在法律上撇清責任。空殼公司有可能被用來做利益輸送、虛假交易、甚至對外集資詐騙等,在這種情況下,老闆肯定是要找人出來背鍋的,畢竟,老闆的身家是否清白,在生意場上還是非常重要的。比如銀行貸款要看老闆的徵信,合作伙伴要看老闆的聲譽。

三是規避工商、稅務、審計、信息披露、資本運作等方面的要求。

這點包括的情況就比較多了,有的是純粹希望在流程上能夠減少老闆的麻煩,比如有些工商登記需要本人到場簽字之類的,而老闆一般不願意為這些小事安排時間;有些是規避監管的要求,比如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的對外投資需要如實披露,但是換成普通員工就沒關係了;有些是資本運作的要求,比如合併報表範圍的不同會給公司資本運作帶來很大的影響。


阿呆迷


空殼公司本身是合法的,但是在現實中,空殼公司經常被用來做違法的事情,比如:避稅、洗錢、套貸、虛開發票、做假賬等等,一個集團公司,註冊一堆空殼公司,通常來說不會幹什麼好事情。

讓普通員工、基層幹部擔任空殼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無非是讓這些空殼公司的某些運作看起來逼真一點,一個蘿蔔一個坑,把一個企業的人員組成填滿,根據註冊和操作需要,往往還需要這些人簽字。

一個公司出現違法行為,除了追究公司的責任外,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也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根據不同違法情況,要承擔包括民事、行政、刑事個方面的責任。雖然是掛名行為,不參與實際經營,但是很多決策都是要當事人簽字的,真出事掛名人很難撇清責任。

就算跟公司事先有協議約定掛名不參與經營免責,這樣的協議只能對內不能對外。風險還是非常大,現實裡很多幫自己親戚公司掛名的最後都被坑得很慘,所以給公司掛名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一定要謹慎,能拒絕最好拒絕。



上林院


普通員工、基層幹部,這麼多人啊,這麼大批量的註冊,是要幹什麼事情?不管什麼事情,法人、股東和董事都是不好當的,千萬不要受到利益的驅使,誤入陷阱。

一般的企業確實會找一些管理層來做股東或者法人,這個多數情況是為了使幾家公司看起來沒有什麼關聯性。但是,這個範圍一般也是侷限在核心管理層,不會擴展到普通員工和基層幹部。

所以,需要這麼大規模,大批量的找人擔任法人、股東的,一定要搞清楚背後的原因。筆者之前見過幾家公司,也是找人去註冊公司,目的是為了做所謂的“稅務籌劃”,像這種情況,普通員工,基層幹部們,要提高警惕,千萬不要受到一時的利益趨勢,去做了法人或者股東、高管,最後,可能會涉及到自己的法律責任,得不償失。

1. 法定代表人責任重大,不是相當就能當。

之前看到有人說,有實質經營的公司,法人不好當,當空殼公司的法人,沒事。個人認為,這個言論有失偏頗。往往最後涉及到稅收或其他違法事件的,都是空殼公司,實質並沒有什麼經營。難道,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句“不知情“就可以推卸責任了麼。所以,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不要隨便去當,更不要亂簽字。在很多情況下,法人的簽字跟公章的效力差不多。

2. 股東是出資人,也是責任人。

股東並不是一個高大上的稱謂,是實實在在要承擔責任的。一旦涉及到後期公司有債務,那麼股東就可能要履行出資的義務。之前有個朋友,去親戚的公司當了股東,興高采烈。但是我還是提醒他,小心風險。以前,那些用親戚的身份證,辦銀行卡,註冊公司的也不在少數,千萬要警惕,即使是親戚,也要規避風險。

3. 董事。

涉及到這個一般是因為有些公司的註冊要求,必須要填。說不定後續很多文件,等著你簽名。高管沒有那麼好當,簽了名字就要承擔相應的風險。

總之,這樣的情況,一定不要參與,千萬不要因為是親戚,拉不下面子。也不要因為收了很多好處,就貿然進入。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空殼”的陷阱要警惕。


財會小童


一、空殼公司引警惕

首先“空殼公司”就應該引起警惕了,而且還讓不相關的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這些職務,很大的可能性就是幕後操縱者以此希望逃脫法律責任。

二、不要隨意當法定代表人、股東或高管

《公司法》規定,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視為公司的行為,如果公司存在不合法的行為,第一個要擔責的就是法定代表人。在此忠告各位別有事沒事不明就裡地就被法定代表人了。另外,一般情況下股東是承擔有限責任的,但在特殊情況下,也能讓股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更甚的是核心管理層都逃不了責,像前天剛判決的“快鹿系詐騙案件”:被告人黃家騮、韋炎平、周萌萌、徐琪(美國籍)等15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系列案件,對快鹿集團、東虹橋小貸公司、東虹橋擔保公司分別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五億元、二億元、二億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對黃家騮、韋炎平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對徐琪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對周萌萌等其餘12名被告人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九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



三、找替身究竟是想幹啥?

實際控制人或幕後操作者想找替身來充當空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或董事,主要可能基於以下幾個目的(任一或者並列幾個):

1、逃避責任。這是最惡劣的行徑,尤其是灰色產業或者違法行業,這種現象非常常見,比如p2p,比如皮包公司、比如傳銷、比如不合法的證券諮詢公司、比如洗錢……

2、掛名,利益輸送。這是另外一種情況,買賣左手倒右手,然後賺取利差,或者造殼然後公司高價收購,來個金蟬脫殼,神不知鬼不覺。

3、自己不能註冊,只能找第三人頂替。這個一般是上了失信記錄、老賴級別,或者是被行業禁入,然後找個替身傀儡。

目前主要是上面三大核心原因,以及可能的後果。anyway,不要隨便掛名,尤其是不明來路的,更要慎重,要不利益不僅沒有得到,反而惹來一身騷。


曉君有說法


這個是我們現實之中在做業務時,經常碰到的一種情況,一般而言,出現這種情況,大致有以下三種情況。

人員不足

這個是個例,情況不多,根據我國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設立企業必須設立董事、高管、監事,個別公司在註冊需要多名董事就直接使在職員工的身份註冊,後續在調整,不過這種情況並不多。

規避關聯

這個是最常見也是最普遍的情況,特別是在上市企業裡。一家企業到銀行融資時,必須要反映其關聯企業的基本情況,並提供關聯企業的徵信報告,銀行會根據整個集團的運營情況及現有的融資情況來決定貸款額度。關聯企業多的,不但報送授信時麻煩(需要的材料眾多,特別上市企業,大額融資還需要進行公告),而且可能貸款額度受到限制。因此很多企業就以員工的身份去註冊關聯公司,這樣銀行及其他外部機構就無法查詢到這些關聯企業,可以實現分開融資。

再者銀行的信貸資金往往會限制不得用於關聯交易(防止信貸資金被挪用),通過這種方式,信貸資金就可以被企業隨意挪用,甚至用於投資房地產市場或者歸還其他銀行的信貸資金。

推責

這個也是個例,不常見,但現實中確實存在。有的企業老闆準備做違法犯罪的事情或著捲款潛逃,比如偷稅漏稅、合同詐騙等等,為了事後能把自己摘出來全身而退或著利索地外逃,就會把員工推到前臺當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或者董事等。

為何會有員工願意?

無論是貸款還是簽訂合同,很多都需要公司法人或者大股東簽名的,而簽名後是需要對自己所籤的文件負責的。理論上來說非自己的企業,應該沒人會籤,但現實中這類情況卻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無非以下三種原因:

1、高薪誘惑:很多企業主以掛個名籤個字每個月多給5000元、1萬元的薪水來吸引人。2、名利誘惑:這個主要在年輕一輩,不少年輕人認為自己掛個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董事等等很霸氣,可以炫耀甚至用來泡妞,因此樂意掛名,這也是老闆們最喜歡的。

3、常識匱乏:這個主要在老一輩人群了,特別是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等,很多甚至不認識字,老闆們拿材料說是領工資或者發獎金要簽名確認的,就傻傻簽了的。

總結

所有與自己無關的企業,即使是親戚的企業,都不要輕易盲目的掛職,即使真的掛職了,也不要隨便籤合同、協議等等,否則就是在為自己挖坑,當這個火山爆發時,沒有人會去管理是不是自願或者被欺騙的,沉重的債務或許將讓你揹負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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