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認罰從寬制度與提出從寬處罰建議制度銜接解讀

為正確實施刑事訴訟法新規定,精準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發佈《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認罪認罰從寬是2018年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舉措。”西南政法大學監察法學院教研室主任楊尚東認為,這與監察法中相關條款體現的處置政策相一致,是法法銜接的重要表現。監察法第三十一條和三十二條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涉嫌職務違法的涉案人員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的條件,分別做出了規定,體現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一貫方針。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作出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立法上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據瞭解,2019年1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平均適用率達到了40.1%。

9月2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份陝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這份8月21日作出的判決中,被告人焦某某曾任西安市人民政府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書記。2018年8月18日,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陝西省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據查明,焦某某受賄涉案金額達1984萬餘元,屬於數額特別巨大。焦某某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種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且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簽字具結。對此,法院認為,焦某某到案後能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自願接受處罰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最終判處焦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50萬元。

本案中,焦某某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體現的正是認罪認罰制度的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犯罪嫌疑人犯數罪,僅如實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實的,全案不作‘認罪’的認定,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楊尚東表示,已公佈的大量案例表明,認罪認罰制度對及時有效懲治犯罪、提高刑事訴訟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與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作了有效銜接。據介紹,監察機關從寬處罰建議,應當符合監察法規定的若干條件,同時要履行法定程序,即應當經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上一級監察機關要在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基礎上,綜合評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認罪悔罪態度及表現,做出批准與否的決定,確保決策程序公開公正。從寬處罰的建議,包括從輕和減輕處罰。據瞭解,監察機關的從寬處罰建議在移送審查起訴時與《起訴建議書》及相關證據材料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實踐中,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也會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今年3月25日,黑龍江省雞西市四龍山陵園工人溫某某因涉嫌受賄罪被留置。據查明,溫某某的丈夫系雞西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某(另案處理),他多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聯繫生意,夫妻共同收受他人給予的房產,涉案金額達122萬餘元。案發後,溫某某上交了全部贓款。

7月24日,湯原縣檢察院對溫某某提起公訴。溫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溫某某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0月8日,湯原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本案系共同犯罪,溫某某系從犯,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實,系坦白,並且願意接受處罰,主動上繳全部贓款,於是決定對其減輕處罰。最終,溫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據瞭解,決定從輕還是減輕處罰,要根據法定、酌定量刑情節,依法作出。對此,《意見》明確,“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從寬、如何從寬。對於減輕、免除處罰,應當於法有據;不具備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幅度以內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和量刑。”

今年1月29日,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門市中心醫院原黨委副書記、院長梁某某涉嫌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梁某某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中一項理由是認為量刑過重。

二審過程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江門市監委出具的關於梁某某違紀違法問題線索來源情況的說明及破案報告,證實江門市監委對廣東省審計廳審計發現並移送的問題線索進行初核的過程中,發現他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梁某某輸送利益的事實,遂對梁某某立案審查調查,並於2018年4月12日對其採取留置措施,梁某某無自動投案情節,依法不構成自首。梁某某被採取留置措施後,雖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但該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不以自首論。

關於一審判決對梁某某是否量刑過重的問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梁某某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沒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一審法院對梁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認罪認罰、自願退出部分贓款等情節已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對梁某某予以從輕處罰,量刑適當。並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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