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死刑犯在行刑前發現懷了身孕,會被如何處理?

小丸子的囧事兒


回答這個在問題前,先回答一個問題,怎麼懷孕的?誰的孩子?

一般來說,一個女犯人被判處死刑,時間是很長的,從抓捕到檢察院批准逮捕,再到提起訴訟,再到法院判處死刑(一般都會是好幾個審判,如一審二審等)再到最高院批准和核發死刑令,正常情況下,最快也得十個月以上,大多數得一年以上,對於案件複雜的,檢察機關還要求公安機關多次偵查補充,哪有那麼快和那麼容易就是把一個女犯人判處死刑的?

因此,超過十個月的情況下,是不可能懷孕的,看守所裡,女犯人要麼單獨關,要麼是跟其他女犯人一起關押,身邊都是女犯人,何來懷孕一說?

因此,女犯人懷孕,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孩子一定跟她有接觸的男人有關,且還得是頻繁接觸的,即便是男律師(辯護人),也不可能隨意行事,如此下來,就只有一種可能,看守所民警,如此,那就是犯罪了,要追責。

如果真的有在抓之前就懷孕,被判處死刑的時候快要生了,怎麼辦?這個時候,公安和看守民警同樣要負責,因為,法院不知道就判處了死刑,帶溝裡了,肯定是不行的,沒有提前報告,導致不好的影響,相關人員必然要追責。

再退一步,如果確實發生了,怎麼辦?按照國家法律,孕婦不適合死刑,上報最高院,院長批准,解除死刑,孕婦可以免除一死,如此,一波人就要倒黴了。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關於死刑犯懷孕的案例,最著名的就是3.1雲南昆明火車站暴力恐怖事件了。

在這起暴力恐怖事件中,總共有8名犯罪嫌疑人,6男2女,在抓捕過程中擊斃了4人,另外4人被抓獲。

兩名女性中其中一名被擊斃,另外一名被擊傷抓獲。

在這次恐怖事件中,共造成29人死亡,143人受傷,其中的40人被砍至重傷。

平均下來這8個人,每個人殺了三個人,並砍傷18人。

對於這樣罪大惡極的兇犯,按照我國法律每個兇犯都應該被處以極刑,但是他們其中的一位女性被告人帕某,卻只是背叛了無期徒刑,甚至都沒有采用比較折中的死緩。

這並不是因為她的犯罪事實輕微,而是因為這名女性犯罪人在被抓獲的時候,已經懷有身孕。

根據我國的法律,對於懷有身孕的孕婦和在哺乳期的婦女是不能夠執行死刑的,因為肚子裡的孩子是無辜的。

所以我國在死刑判決上面還是非常的慎重的,不到罪大惡極,並且條件都滿足的情況下,是不會隨便判死刑的。

但是如果發生已經被判處死刑的婦女,在看守期間被發現懷孕,那麼死刑判決將被迫取消,這種就屬於重大的事故,負責看守死刑犯的監獄必然會被嚴厲的追究責任。

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孕婦將會被改判無期,同時相關的監獄責任人,將會至少被判翫忽職守罪。


外語那點事


這種事一般是不可能發生的。


一般來說,懷孕只可能發生在進看守所之前,進看守所的時候,都會對身體進行各項的檢查,如果有懷孕,也會及時查出。

同樣,一般來說,死刑的案子,最快也要1年以上才能結案,而且以現行的死刑複核制度,最少也要1年半以上才會被執行。而懷胎10月,不可能出現執行的時候發現對方懷孕的事情。

涉及到死刑的案子,肯定是看守所羈押的。那對方怎麼可能懷孕?即使是事先就懷孕,也早就生了,而不會等到執行的時候發現懷孕了。


同樣,即使對方在看守所,因為一些比較黑暗的事情被懷孕了。

我國法律規定有這幾類人不適合判處死刑。

第一,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

第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第三,滿75週歲以上的人。


也就是說,不管怎麼樣,只要對方外執行之前被報懷孕,就不能執行死刑和改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

一般這種情況,死刑都會改為無期徒刑。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一部叫做《黑冰》的電視劇,女配田海蓉就是在王志文的幫助下買通警察,將田海蓉以前的姘夫送進監獄,然後那個姘夫打手槍將精液裝進試管裡,那個被買通的警察則幫助將試管踢到田海蓉面前。於是田海蓉就真的懷孕了,並且逃避了死刑。

當然這是電視劇的劇情,編劇的腦洞大開在現實中是否有真實案例呢?有的。

越南廣寧省42歲女子阮氏慧,於2012年犯下越南史上最大毒品案,與同黨從老撾販運5000磚海洛英及數以千粒藥丸到越南和中國。根據當地法令,擁有超過600克海洛英可處死刑。2014年,阮氏慧被判死刑。為逃過一死,在獄中的阮氏慧於去年8月向一名27歲的男囚犯兩度購買精液,花費5000萬越南盾(約1.5萬元人民幣)。男囚犯收錢後,將裝有精液的塑膠袋及注射筒放到指定地點,方便阮氏慧利用上廁所時帶回再自行注入。阮氏慧將精液注入體內後,竟然順利受孕,被發現時已懷孕25周,預產期為今年4月。由於當地法律規定,懷孕或是擁有3歲以下小孩的女囚不得處以死刑,未來可能改判阮氏慧無期徒刑。此事件也讓相關4位獄卒遭到停職處分。

據當地媒體報道,這並不是該國第一個利用懷孕逃避死刑的案例。在2007年,兩名獄警因允許一男犯與一女犯發生性關係致其懷孕而被判入獄。這名女囚也因此逃過了被槍決的命運。

畢竟這是在外國,那麼從我國現有的法律去解讀,如果女死刑犯在行刑前發現懷了身孕,會被如何處理呢?

所有女犯在執行死刑當天,都會進行一項特殊的懷孕檢查,若發現正在懷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執行死刑前,發現罪犯正在懷孕,應當停止執行,並報請核准死刑的上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而這種改判都是有死刑改成非死刑的判罰,不可能改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改判後最重的刑期也就無期徒刑。

所以不管這種情況在現實中是否有真實存在的可能,但是題主既然假設了懷了身孕的事實,那麼很大程度上就會按照法律的規定去執行吧。


陝南雨農


你好,女刑犯確實懷孕了,則有可能會被同意生下孩子,並且可以去照料孩子。因為孩子畢竟是無辜的,所以,不能讓孩子也來承擔母親所做的錯事後果。不過,這女刑犯也不會就此被放走,她的刑罰只是會被改成其它的處理方式,還會服刑罰,很有可能會是無期徒刑。

每個打破法律法規的底線的人,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因著每個犯罪分子所做的事情的情節以及程度的不同,每個人所受的法律的制裁方式也有所不同。情節輕微者可能被罰錢或是在拘留所裡待幾天,而嚴重者則有可能是被執行死刑。被判死刑基本就等於等待死亡,這也是這人做了傷天害理危害別人生命的事,凡事有因則必有果,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為自己的錯誤後果買單。死刑無疑是最慘的結果了,因為這人的生命直接被奪取,一個人沒了生命則更不會有未來了。

那麼,犯法之人除了男子,也是有很多女子的,她們為了某些一己之私,便做了如此傷天害理的事,正是這樣的“一己之私”,讓一些人失去了性命。那麼,這樣如此罪大惡極的人若是有些意外情況發生時,又該如何處理呢?假如女死刑犯在行刑前發現懷孕,還會執行死刑嗎?聽聽獄警的答案,其實,若是情況屬實,監獄工作人員會請醫生來檢查,並且報給上級,法院也會針對此人寬大處理。

對於新生命,大家都有著希冀之心,所以當有女刑犯懷孕時,我國的法律也並非很絕情,沒有人情味。其實,對於大多數時候,都是按照犯人們的犯罪程度進行的相關判定,所以必須有法可依,有法可循,這樣才能不會讓社會變得雜亂。女刑犯的情況屬實,則有可能會被同意生下孩子,並且可以去照料孩子。這樣一看,法律是不是也很有人情味,不會牽連無辜之人,孩子是無辜的,所以,不能讓孩子也來承擔母親所做的錯事後果。

不過,這女刑犯也不會就此被放走,她的刑罰只是會被改成其它的處理方式,還會服刑罰,很有可能會是無期徒刑。但對於很多女刑犯來說,她們雖免於一死,但仍會遭受心理上的折磨,她們心中的罪惡感也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孩子的成長中與日增加,有時甚至會想要被執行死刑。所以我們作為新時代的人類,則應該遵紀守法,一起做個守法之人吧。


太狼312


怎麼辦?

依我之見:既是女死囚犯自己該怎麼辦,也是執行死刑立即執行的相關的辦案機關怎麼辦的問題

一,當女死囚犯被押赴刑場依法立即執行死刑前,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死刑執行的規定:執行前,執行人員須詢問被執行的死刑犯還有什麼要講的(即留下遺言),而該女死刑犯基於求生的慾望完全可能會當著執行人員丶依法臨場監督的檢察官的口述“自己己懷孕”。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一死刑,不適應懷孕的婦女,即包括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時犯罪的女嫌疑人,也包括在刑事判決丶上訴二審判決丶核准死刑的程序,更包括在死刑立即執行的執行環節,均不得對懷孕的女死刑犯執行死刑。女死刑犯執行前的留下的遺言如果說“我己懷孕”,那也就說明該女死刑犯是知道法律有不得對懷孕女死刑犯執行死刑的規定的,如果真的女死刑犯確已懷孕是依法可以保命的。

二,辦案機關一旦聽女死刑犯的最後口述遺言說“我己懷孕”,該怎麼辦呢?

A,法院刑事執行的辦案人依法應記錄女死刑犯的“我已懷孕”的供述,並立即通報在場臨場死刑監督的檢察官;

B,執行法官立即報告本院長,並以本院的名義立即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女死刑犯懷孕的情況;

C,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依法向該女死刑犯死刑執行的法院發出“暫停死刑立即執行的命令”;

d,執行該死刑的法院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暫停死刑執行命令後,由該案執行部門將該案退回本院或該案的刑事審判庭,

e,該案死刑判決的刑事審判庭再通知提起公訴的檢察院,並由該案偵查的公安機關在檢察機關監督下對該女死刑犯組織法醫進行“是否懷孕”的司法醫學檢查鑑定並出具檢查報告和司法法醫學鑑定意見;

f,根據法醫鑑定意見,由檢察院的建議一審刑事法庭開庭審理裁定該女死刑犯在立案偵查時“是否己懷孕”,如果在偵查至執行死刑前的任何時段該女犯確己懷孕,一審法庭將對該找犯作出改判;如果經一審法庭調查確認該“女犯沒有懷孕’”的話,應當由一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女犯有上訴權,檢察院也有上訴審程序的抗訴權並提起抗訴;

H,該案經二審丶死刑複核丶最高法院院長重新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後,又再次由法院執行部門依法執行。

三,“女死刑犯執行前發現懷孕”一旦確認,這應該是一件公安機關看守羈押場所嚴重失職的監管案件,依法依規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黨員進行紀律調查,如涉嫌職務犯罪依法由檢察機關以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立案偵查追究相關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唐先明75443043


這處理包含兩方面。

一是對女死刑犯的處理。首先是暫停死刑,然後報驗檢查確認懷孕是否屬實,一旦確認屬實,那麼死刑將會被停止,由法院重新審判,一般情況是改判死緩。

二是對司法機關的處理。死刑犯,特別是處於生育年齡的女囚犯,都會做相應的檢查的,確認身體無異常。出現懷孕而不知,說明整個案件執行過程出現了重大問題,很多人要被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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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死刑犯在行刑前發現懷孕的,停止執行。這種情況在中國發生的可能性很小。

犯罪嫌疑人在關押進看守所之前,會進行檢查身體的,發現懷孕時,警察會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不能關押。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處死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從刑事拘留、逮捕、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這個過程少說一年多,多則二三年。在關押期間,女被告人不可能與異性接觸,也就不可能有懷孕的情況發生。假如……,萬一……,有人腦洞大開借鑑國外的奇葩的做法,使用注射器將精液偷偷傳入關押場所或者與管理人員發生性關係,導致死刑犯懷孕呢?……這些在中國都不可能發生,如果真的發生,死刑也會停止執行,改判無期徒刑監外執行。

《刑法》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法條中“審判的時候”,包括整個刑事訴訟過程,只要刑事訴訟程序已經啟動,尚未結束,對此期間懷孕的婦女,無論基於何種原因,均不適用死刑。

相關案例:羈押期間懷孕的婦女人工或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使用死刑?

選自:《刑事審判參考》,2003年第3輯(總第32輯)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韓雅利,女,1960年6月20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被告人韓雅利於1993年10月間,大量販賣海 洛 因。1993年12月15日,韓雅利在販賣毒品時被抓獲,第二天脫逃。1994年4月被再次抓獲,因懷孕,做人工流產手術後再次脫逃,被長期通緝,長達8年之久,直至2001年4月被抓獲。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韓雅利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在2001年4月被抓獲時,其原本具有的法定的“不適用死刑”的條件早已滅失。依法判決:被告人韓雅利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韓雅利不服,提出上訴。

其辯護律師提出,上訴人韓雅利犯罪羈押時懷孕,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應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但韓雅利因涉嫌販賣毒品被抓獲,在做人工流產後脫逃至2001年4月被再次抓獲並交付審判,其販賣毒品的犯罪均系脫逃前的犯罪事實,故對韓雅利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83)法研字第18號《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中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答覆》中,關於對涉嫌犯罪的在押婦女在人工流產後,仍應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依法應予改判:撤銷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西刑一初字第64號對被告人韓雅利刑事判決之處刑部分;上訴人韓雅利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結束語:

法律之所以這樣設置,是出於人性的關懷,是對將要來到這個世界上小生命的特殊呵護。即便被一些壞人利用,也會繼續實施,畢竟利大於弊。


四哥有法說


我是歷史小明王,我來回答。

現在法制社會的注重民主的,不少心懷歹意的犯罪分子就利用法律的空子來逃避制裁,其實女犯人懷孕是一件很讓人頭疼的事情,雖然大人有罪但是肚子裡的孩子卻是無辜的,如果把母親處死那孩子一生下來就沒有媽媽,這更是慘劇。

如果是判了死刑的女犯人在行刑之前被發現的話,那將會把死刑改成死緩,不過這種情況一般很少出現,因為每個犯人進入監獄之前都會有專門的醫生給他們做檢查,以防傳染病什麼的,所以想鑽這種空子無異於中彩票的機率。

但是也有那種被逮捕之前就懷孕了的犯人,她們可以用這招申請取保候審,之前網上就有一個女的因犯了貪汙罪反覆多次用懷孕的招數來躲避懲罰,十年懷孕十四次之多,但是後來由於流產太多無法受孕,後來還是沒能逃脫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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