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近期安庆三起“涉黑涉恶”套路贷案件一审宣判 70名被告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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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近期安庆三起“涉黑涉恶”套路贷案件一审宣判 70名被告获刑

“套路贷”不只是套路 不只是借贷

是真实的犯罪

由于其作案手法恶劣

如不及时铲除会有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近期

安庆三起“涉黑涉恶”套路贷案一审宣判

70名被告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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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近期安庆三起“涉黑涉恶”套路贷案件一审宣判 70名被告获刑

10月15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徐某明等23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一案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徐某明、李某华、肖某、刘某、陆某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十七年九个月、十七年三个月、十七年、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十八万元至十九万元不等。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七年九个月不等,相应判处罚金三千元至六万三千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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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徐某明、李某华、肖某、刘某共同出资200万元,在江西省南昌市成立南昌优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同年12月,四人又在安庆市迎江区紫峰大厦B座10楼先后成立安庆优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优信公司)、安庆铭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鑫公司)。被告人陆某独自出资95万元在上述同一地点成立安庆龙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胜公司),并交由徐某明、李某华、肖某、刘某管理。安庆优信、铭鑫、龙胜三家公司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无抵押担保为诱饵,诱使被害人借款并签订借款数额1.5倍左右的虚高借条、收条或借款合同,公司财务按被害人借款数额放款至被害人银行账户后,要求被害人立即将上门外访费、保证金(二期本息)、服务费、材料费等高额费用转回公司微信账户。涉案公司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使得借款人实际到手的数额远低于借款数额,利息每日4‰左右,每周为一还款周期,逾期另行收取逾期费,对逾期未还款电话催收无果的被害人,由催收人员采取打电话、上门滋扰、纠缠、喷漆或非法拘禁、殴打等手段进行催收,并要求被害人按虚高借条数额还款。

其中被告人徐某明为安庆优信、铭鑫公司出资人,系公司的总负责人,并提供放款、收款银行账户。李某华为安庆优信、铭鑫公司出资人,且系安庆三家公司日常经营的具体管理者,负责三家公司风控并参与管理催收。肖某为安庆优信、铭鑫公司出资人并监督李某华工作,也参与管理催收。刘某为安庆优信、铭鑫公司出资人并为龙胜公司提供放款、收款银行账户,陆某为龙胜公司的出资人。其他被告人分别为公司财务、前后期催收人员。

上述人员纠集在一起从事上述“套路贷”犯罪活动骗取被害人财物,并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催收“借款”,有组织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或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先后作案70多起。至2018年4月,被告人徐某明、李某华、刘某、肖某诈骗663473元,其中未遂168214元,敲诈勒索154656元。陆某诈骗288441元,其中未遂58400元,敲诈勒索83159元。各被告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徐某明、李某华、肖某、刘某、陆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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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随意殴打他人或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各被告人实施的上述犯罪行为相应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

上述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徐某明、李某华、肖某、刘某、陆某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吴某群、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地位及法定或酌情量刑情节,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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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上午,怀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洪灿育、龚启明、龚云枝等29名被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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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洪灿育、龚云枝、龚启明成立安庆中鑫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车贷业务,其他26名被告人根据公司安排,以发放小广告、打电话及发微信的方式,发展社会上不特定人员为客户,以“放款快、额度高、费率低”为诱饵,诱骗他人借款,并在借贷过程中设置各种“套路”,收取各种名目的高额费用,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敲诈骗取被害人违约金及各种费用,以暴力和“软暴力”的手段进行催收。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在处理客户车辆时使用硬暴力,造成二人轻微伤及财物损失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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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通过实施蹲点、跟脚、喷油漆、拖车等“软暴力”及暴力方式进行催讨,并造成二人轻微伤及财物损失的后果,其行为使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是经过演变、发展而成的一种新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模式。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怀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洪灿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龚云枝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龚启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26名被告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名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罚金、没收个人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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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下午,宿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莫鹏程等18名被告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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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年初,被告人莫鹏程担任和信安庆分公司门店经理,物色、网罗有车贷、信贷经验的人员,超越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非法从事车辆抵押放贷业务,以推广业务为名虚假宣传利息低、放款快、不押车等,诱骗被害人前来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并在借贷过程中设置各种“套路”,刻意隐瞒部分高额收费,诱导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以暴力或“软暴力”的手段进行催收。以莫鹏程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套路贷过程中有组织地反复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57起。

法院审理后认为,和信安庆分公司自成立后,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形成了以莫鹏程为首,任姣姣、潘登等10人为重要组成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治安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宿松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莫鹏程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对其他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并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罚金。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涉“套路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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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何为“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

No.2 有哪些“套路”

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被告人对外制造“小型贷款公司”的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义欺骗消费者,迫使被害人与其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阴阳合同。

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伙同其他诈骗团伙扮演新角色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假高额贷款合同。

软硬兼施“索债”。被告人通过提起虚假诉讼、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No.3 “套路”是什么属性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无时无刻在我们身边

我们又该如何去防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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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套路贷的方法

1、不要轻易借钱,不要过度消费,不要因为容易借到钱就轻易去借钱,永远要记住借了钱是要还的。

2、要找正规的机构借钱,如果向非银行借钱,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保留证据,避免签订空白合同和阴阳合同(两份不同的合同),借款金额、手续费等要明确;不要轻易提供银行卡、身份证给对方保管和使用;不要亲信口头承诺,一切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3、一旦发生逾期,不要害怕慌乱,切记借新还旧、以贷养贷。切忌签订一些违背真实意思的合同,比如说网签房屋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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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公安整理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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