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 从何时起算诉讼时效?

【案例简介】

2016年6月,安次区某工厂厂长何某从朋友金某的饲料厂购买一批饲料。由于当时资金周转不开,何某给金某出具了一张欠条,但没有注明还款日期。

今年6月,金某第一次向何某催要货款,何某以工厂经营不善为由未能偿还。随后,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何某辩称,该欠款欠条形成时间是2016年6月,到原告起诉之时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即使未过诉讼时效,由于欠条没有约定利息,也不应该承担利息。为此,金某想咨询,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

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晋臣表示,首先,原告起诉时未过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

刘晋臣表示,根据上述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刘晋臣说:“本事件中符合上述所说第一种情况,诉讼时效应该从今年6月金某向何某催要欠款之日起算,应于两年内主张其权利,所以金某于今年6月向何某提起民事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何某不应承担利息。”

刘晋臣解释,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的情况下,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不定期的无息借款。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个案有特性勿直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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